2001年的《拆迁条例》中“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是: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除依法应当拆除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即: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置时,并非全部拆除不予补偿,而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对依法应当拆除的,予以拆除并不予补偿;对于拆迁公告前可以补办手续的违章建筑或手续不全的房屋等,则应查明事实,妥善处理,应予补偿的则予以补偿。
江苏 赵洋洋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
14751692778 |
山东 范志强律师 |
执业20年 |
13065042504 |
广东 张逸律师 |
副主任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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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徐志勇律师 |
双学士 执业2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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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王庆磊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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