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对买卖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都是放在合同履行过程的房屋过户阶段进行,而房管部门也是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审批同时进行,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由房管部门批准交易并着手核发房产证。从实际操作的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批准、登记手续的影响。
综上所述,拆迁律师总结,甲跟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可以要求乙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或者退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广东 陈芝廉律师 |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
18620487148 |
广东 魏向阳律师 |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
13147094815 |
浙江 林鑫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
18868876507 |
安徽 史微微律师 |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
15955028395 |
安徽 王庆磊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65833017 |
山东 范志强律师 |
执业20年 |
13065042504 |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老律师网www.Law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