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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被告方的抗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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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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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身特点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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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诉讼案件中,针对原告的指控,被告可以依法从以下几方面提出抗辩。
一、指出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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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通过调查取证,被告能够证明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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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去了法律保护,这样,被告自然会胜诉。一般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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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法律保护的情况大致有以下三种:
1、保护期已满的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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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它的期限性,即在一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超过这一期限就不再受法律保护。我国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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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定,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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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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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护期为10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这样,超过以上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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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失去了法律保护,实施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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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不会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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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
2、外国政府授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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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另一个特性是它的地域性,即一国政府根据其本国法律授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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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一般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超出该国范围就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外国政府授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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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不受法律保护,任意实施都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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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
3、提前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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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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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没有达到法定的保护期,但由于某种原因却提前终止了,从而失去了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实施而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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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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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提前终止的原因通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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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未按规定交纳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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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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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等。南京卫龙律师why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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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求宣告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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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无效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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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依法请求宣告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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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无效。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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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一旦被宣告无效,也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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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问题。被告在请求宣告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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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无效的同时,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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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诉讼,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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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委员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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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有效性作出决定后再做处理。这里,关键是要收集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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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无效的理由和证据。例如,对于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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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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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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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无效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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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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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发明创造没有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被告可以仔细分析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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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是否对其发明创造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如果不满足这一条件,则表明原告的发明创造没有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据此可以请求宣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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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无效。
3、权利要求书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也就是讲,权利要求书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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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范围在说明书中找不到依据。因此,被告应分析对比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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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收集说明书不支持权利要求书的证据。
4、 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为收集这方面的证据,被告应调查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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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在审批过程中的修改变动情况。
5、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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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明创造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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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所保护的领域。比如原告的发明创造本质上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则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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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保护的范围,即使被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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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也应宣告无效。
三、指出被告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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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视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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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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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制造或经其许可制造的产品售出后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
2、不知道所使用或销售的产品是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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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
3、根据先用权在原有范围内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的;
4、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在其装置或设备中使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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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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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此外,根据国家计划许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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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批准的强制许可而实施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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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也是合法行为。南京卫龙律师why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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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出被告实施的发明创造不属于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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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范围
被告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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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指控后,应当仔细分析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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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要求书,看看自己实施的发明创造是否落入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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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范围。如果属于以下三种情况,则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1、被告实施的发明创造实际上是一种已有技术的等效物,与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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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
2、被告实施的发明创造虽然是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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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但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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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在权项中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或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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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由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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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撰写方面的缺陷,在说明书中作出超出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公开。其超出部分不受保护,他人可以任意使用。
3、被告实施的发明创造在必要技术特征的构成方面与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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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显著差别。例如原告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和D,而被告发明创造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和E,且E与C和D之间有着本质的差别,从而使两者的发明创造在功能和效果方面都有明显的差异。这时,被告的发明创造实际上是一项不同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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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创造性的新的技术方案,并且被告可就此提出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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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出被告的行为依法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虽然实施了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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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能够证明其行为属于下列情形,则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1、被告取得了原告的明示或默示许可
为此,被告可以收集取得原告明示许可的证据,如许可合同、有关函件等;还可以收集得到原告默示许可的证据,例如虽然没有签订许可合同,但原告曾经指导被告实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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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2、被告没有实施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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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
如果被告只有非法实施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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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图,但却没有具体的实施行为,则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3、诉讼时效已过
如果被告能证实自己的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两年前,并且当时原告得知或应当知道这种情况,那么原告由于诉讼时效已过,而丧失了胜诉权,被告据此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如果不存在以上的情况时,被告应主动同原告和解,争取得到原告的谅解,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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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许可合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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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费。这样,可使为实施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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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建造的厂房、购置的设备等继续发挥作用,避免因被迫停止实施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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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造成投资上的浪费,从而达到共同开发发明创造成果,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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