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原告律师坚持认为,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合法有效,无论车主是谁,保险是随车不随人的,现在既然事故已经发生并且造成了实际损失,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而目前法律也没有规定车辆过户后多长时间内必须办理变更手续。针对“真空地带”的说法应该给一个变更保单的合理期限。
保险公司律师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现在,投保车辆虽然转让了,但没有变更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认为原车主刘某已失去了车辆的所有权,根据保险法财产保险之损失填补原则,原车主刘某并无财产损失,所以不需要赔偿原车主刘某,而现车主张某虽然取得车辆所有权,但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合同,保险公司与他也就没有保险合同关系,现车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律师说,车辆转让后未办理保险变更的期间是车辆保险的“真空地带”,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给出的意见是,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成立,判决驳回了两位车主的起诉。理由是,新车主徐先生不是保险单中记载的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无保险合同关系,同时保险利益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事先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发生保险事故老车主亦不能索要保险金。
此案的主审法官解释,目前,此种情况出现的理赔赔偿已有所松动,部分保险公司采用了灵活的变更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确有客观原因没有及时办理保险批单,而保险风险又没有因车辆转让而提高,保险公司对“真空地带”的事故还是同意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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