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贷款购房是现代商品房购买主要方,实践中常常出现买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交付了首期购房款后,银行经过资信审查后以其种理由拒绝向买受人提供按揭贷的情况,这时房地产公司往往拒绝买受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拒绝退首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方式付款、因当事人—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山东 范志强律师 |
执业20年 |
13065042504 |
安徽 沈培亮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
18656084778 |
浙江 林鑫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
18868876507 |
广东 张逸律师 |
副主任律师 |
13016625942 |
江苏 章浩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951945636 |
上海 罗东升律师 |
主任律师 |
18516500148 |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老律师网www.Law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