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但是法律确认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承认它有一定的独立的能力。我国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在立法上采取了准则主义,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企业即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无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个人独资的企业的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不能使用“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法律没有限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金额,由投资人在设立时予以申报。投资人的申报金额原则上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可以是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是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2、个人独资企业的限制条件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设立手续简单,经营灵活,所以,从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发展出发,法律上除作必要的限制外,条件规定得比较宽松。对于投资人的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外,没有其他限制性规定。
(2)投资人须是中国公民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具有中国国籍,对于外国自然人只能根据《外商独资企业法》成立外商独资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具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身份的自然人,也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3、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征是个人所有制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以及企业所得收益均归个人所有,投资人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同时,投资人也是企业的负责人和代表人,享有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当然,他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由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享有和承担,并且投资人还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似,但两者之间差异在于:(1)一人公司有最低设立资本门槛,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此要求,个人独资企业仅允许由自然人设立,而一人公司还允许由法人投资设立;(2)一人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税赋方面应就一人公司营业收入与股东个人收入分别纳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3)一人公司的内外部监督制度非常严格,比如特别登制、会计监督制以及治理结构等都是个人独资企业所不需承担的;(4)一人公司为企业法人,公司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由此可见,虽然《
公司法》已经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仍然有存在的价值,投资者不应盲目地将个人独资企业改为一人公司。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也属于非法人企业。
2、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格的合伙人参与,就人数而言,至少应当有两个合伙人,这点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同。
(2)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有具体的出资,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劳务也可以作为出资形式。合伙企业的具体出资额,法律并没有金额限制,只要合伙人认为与经营相适应即可。
(3)有自己的名称
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应当有自己的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该名称应符合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经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便享有名称使用权。
(4)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缺乏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2、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是合伙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在一般情况下,合伙人的出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合伙人出资时有特别约定的,应当以其约定为准。以土地使用权或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当合伙人以
知识产权出资时,可以通过许可方式将使用权作为出资,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保留
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若合伙人对出资财产本身不享有所有权,则其只能以其享有的权益出资,如合伙人以租赁房屋权益作为出资的,由于客观上不能转移所有权,因此此时的出资只能是房屋的使用权。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部分。这部分财产是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这部分财产,任何合伙人都不得擅自处分,应当由全体合伙人统一使用和管理。收益在分配前,应当作为整体以符合合伙企业经营目的的方式使用,所有合伙人对其享有的权益同经营决策权益是一致的。
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对于合伙企业财产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①根据合伙企业财产权利内容的不同享有共同权或共用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享有共有权;对合伙企业享有他物权或其他限制权利的财产享有共用权。②共同支配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和处分决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或处分。③利益分配权。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利润,均享有分配的权利。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承担的义务包括:①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缴纳各自的出资。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分伙企业的财产。③合伙人不得擅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包括转让、赠与、对外出资等。④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当以其他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不得直接以对合伙企业财产享有的权益抵销或清偿债务。
3、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合伙组织形式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相比,合伙有其他经济体无法代替的优势,同时也有自身的不足,这需要经营者根据自己的目的和取舍进行选择。
(1)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但相对于公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
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但与公司股东的责任相比,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4)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5)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三、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建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人数
按照新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原《
公司法》规定: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根据2005年修改后的《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定的章程
(4)有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组织机构
完整的公司机构应当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表达公司意思的非常设机构。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机构。股东人数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执行董事。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3、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法律形态选择必然由出资人完成,公司股东首先考虑的是个人权利义务、风险和利益。
股东的权利通常简称为股东权或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股东的权利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从公司得到经济利益的权利;共益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股东在行使共益权时,同时也是实现或保障股东自身的利益。
四、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公司以其股东人数的广泛性,完全的资合性区别于其他企业法律形态。
1、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其他公司和企业形式无可比拟的优点,诚如我们前面提到的,股份有限公司几乎是以广泛聚集资金、兴办大型企业为目的者的唯一选择。
(1)利于集资
股份有限公司是集中资本的一种最有利的公司形式,这不仅是由于它可以对外公开发行
股票和债券,而且由于它的股份金额一般较少,可以更为广泛地吸收社会的小额分散资金。
(2)分散风险
公司以其有限制的利益和有限制的风险实现了不同于其他企业法律形式的统一,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更进一步将这种利益和风险细分,股东的风险较之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分散。
(3)股份转让便捷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份具有较高程度的流通性,可以自由转让、自由流通。无须像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召开股东会议决定股权的转让,并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2、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足
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他企业法律形式所不具有的优越性和便捷,同时法律制度上也存在与利益相平衡的制约,这些对于投资者而言,是不可避免的缺陷和不足。
(1)设立和管理成本比其他公司更高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责任较重,公司设立程序比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复杂,管理机关和管理要求更复杂、庞大,公司活动也更多受到约束和限制,因此设立和管理成本都较高。
(2)经营信息公开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公众性,法律出于对人数众多且不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的保护,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公示主义的管理方法。公司的经营信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完整、及时、准确地予以披露,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通过隐蔽方式获得利益的可能。
(3)法律严格监管
法律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比任何一种企业形式都更为严格,体现在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4)少数股东控制
由于股东人数众多,
股权转让的便捷,股东对公司缺乏责任感,大量的股东选择“搭便车”。相对而言,只要掌握一定比例的股份(有时这种比例非常低),就能操纵公司经营管理,因此很容易导致少数股东滥用控制权利,损害其他小股东利益。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企业法律形态选择的常见法律风险
(一)盲目选择公司形态的法律风险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对于多数的投资者无疑是具有诱惑力的,实践中在不了解公司的其他弊端情况下,盲目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大量存在。1、资金不足的法律风险。2、特定项目周期与公司存续矛盾的法律风险。3、缺乏法定人数的法律风险。(二)合伙企业合伙人选择的法律风险合伙企业的合伙......·
合伙协议主要条款
合伙企业较之公司更为灵活,法律对于合伙企业的限制也较少,当事人甚至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企业管理、经营、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都可以由当事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因此,合伙协议没有什么范本可以遵循,需要根据各合伙人目的、要求,以及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而作出适当的条款安排。然而,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毕竟存在差异......·
合伙协议条款法律风险
合伙协议内容丰富,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也很多,协议制定的不够周祥,必然为合伙企业将来的运作留下法律风险。(1)合伙财产条款的法律风险合伙出资形式多样,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生的财产权利并不相同,合伙协议应当就不同的出资有不同的约定。首先,合......·
如何保护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基于“创投模式”的公司控制权主要是对创始人来说的,由于投资人进入而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其实损害的是创业者和投资人双方的利益,如何保护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呢?1.公司初始股权结构的设计创业之初,如果只有一个股东,即可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0%拥有股权。如果是2个或以上股东一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隐名出资及法律风险
1、隐名出资人基本法律风险公司中的隐名出资是指一方(隐名出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却为他人(显名出资人)的法律现象。隐名出资人实际认缴企业出资,但企业实际的出资认购人与公开登记的出资人不一致。实际的出资认购人是隐名出资人,而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
没土地使用权证的地有哪些危害?
没土地使用权证的地有哪些危害?在现在的购房活动中,成功购房的标记为是否获得房产所有权证,并没有对土地使用权证有太多的关注,所以人们常常忽略了这一项重要的权利,对于没土地使用权证的地会出现一些危害的情况,具体有哪些情况通过我们收集的以下资料为......·
虽然在很多城市的房屋限购令已经开始松绑,然而对于大城市,特大
虽然在很多城市的房屋限购令已经开始松绑,然而对于大城市,特大城市的房价还是让很多人可望不可即的。贷款买房是很多人的选择,那么一般来说购买房子怎么贷款比较好呢?此时法律中规定的贷款程序又是怎样的呢?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买房子怎......·
建筑工程施工工期保证措施怎样制定?
建筑工程施工工期保证措施怎样制定?建筑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工期保证措施一、施工进度计划1、编制依据及原则(1)响应合同文件工期要求。(2)以本工程内容、工程量大小、工艺、工法难易程度为依据;类似工程施工经验为参考。(3)合理安排施工工序。......·
阻碍执行职务构成要件是什么
国家事业单位机构都是有自身的职责的,工作中需要办理许多的事情,特别是公安机关,需要办理的事件是直接维护到社会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但是在公安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可能会有人刻意去阻止公务的进行,但这样做是会受到刑事处罚的。那阻碍执行职务构成要件......
⊙相关内容
·
浦口工伤律师
南京市浦口区工伤律师办理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仲裁、劳动工伤、劳动......
·
新疆石斌律师代理某医院应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胜诉案一审代理词
石斌律师代理某医院应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胜诉案......
·
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是怎样的?
经常注意劳动纠纷的人会发现,有那么些案子是会涉及到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发生于工矿企业或者建筑类企业,像这种类型的纠纷,处理的关键地方在于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上,这样才能有效解决这类纠纷。一、用工主体责任和劳动关......·
经销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
经销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由于合同的运用在日常生活当中已经非常普遍,所以也产生了一些犯罪分子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存在合同诈骗的这样一种行为。为了避免您遇到这样的事情,在签订任何一种合同的时候,前期都必须要了解一下签订合同的相关流程,才能规避以后的......·
公司注册地址可以改不
公司注册地址可以改不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更换办公地点是常有的事,随之而来的就是变更注册地址,很多人会问,公司注册地址可以改不,答案当然是肯定的,接下来,的我们就来告诉您更改公司注册地址的流程,请您往下继续阅读。一、本地区内更改公司注册地址,......·
非婚生子女抚养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非婚生子女抚养的法律条文有哪些非婚生子就是指在没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下生出来的孩子,但是一样是需要抚养和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在我国非婚生子女抚养的法律条文有哪些呢?下面您跟我们网站的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一、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汽车制造)
目录 1)合同宗旨 2)合营公司的成立、名称和法定地址 3)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4)车型范围、数量和生产能力 5)资本、投资比例和资金筹措 6)增资和资本转让 7)利润率 8)利润汇给和资本汇回 9)董事会和管理机构 ......·
投保索赔窍门
最好自己直接投保而不要委托中介办理,因为多数保险公司对直接上门或通过电话、网络进行投保的车主都给予10%至20%的优惠,以节约支付中介机构的费用。客户投保时最好先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网点全、服务意识强的公司。有些公司为了吸引客户在投保的时候向......·
外资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2003年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
父母给婚后子女购房等出资行为性质的如何认定认定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子女只需被动消极接受赠与财产,无须作出其他积极行为。而借贷合同是双务合同,借贷人要承担返还借款的积极行为义务。故当出资行为性质不明时,将出资为借贷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父母一方比将出资为赠与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子女一方更符合证明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