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2.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安徽 王庆磊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
18056899334 |
上海 唐敏峰律师 |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
18501560386 |
江苏 姜舂律师 |
副主任 执业15年 |
18921344401 |
上海 黄晓栋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
18667830319 |
浙江 李力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2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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