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时,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社会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确认没有追诉必要时,才能适用不起诉决定,不能随意扩大不起诉范围,以防止执法不严的情况发生。
二、法定不起诉区别于酌定不起诉是拥有诉权而予以舍弃,法定不起诉是起诉机关对案件没有诉权或者丧失诉权,因此而不提起公诉。凡符合绝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自由裁量的余地。我国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关于法定不起诉的条件较为一致。包括: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
三、存疑不起诉除以上情况外,还有一种法律规定不起诉的情况,有的学者称为存疑不起诉.即检察机关确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胜诉可能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类案件中,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有一定根据,但证据不充分,不能在法律上证实犯罪。将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难以达到公诉的目的。根据无罪推定的精神,对这类案件应当不起诉。但可能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进行补充侦查。只有确认在法定期限内无证实可能,才能决定不起诉。
江苏 章浩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951945636 |
浙江 温作团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
13052261268 |
山东 许义园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
13061416368 |
广东 陈芝廉律师 |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
18620487148 |
江苏 周宏祥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
1865199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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