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不起诉的案件,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的工作到此为止。司法工作人员还要做好后继工作,并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做好帮教工作,这也是教育、感化、挽救原则的要求。
(三)、对未成年人案件的起诉工作应由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负责未成年人案件起诉工作的人员要具备较高的素质,除对法律知识要精通外,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生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方面的知识。
(四)、起诉书的内容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性格特征及其成长的家庭、社会环境等加以说明。公诉词要对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予以详细的论述。
浙江 温作团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
13052261268 |
江苏 李乾溶律师 |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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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何强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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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顾小东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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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唐敏峰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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