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是什么? 一、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是什么?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
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
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
管辖时,应当移送有
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
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管辖。
第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
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 仲裁参加人
第九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第四章 案件受理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四)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
管辖;
(五)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六)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立案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五章 案件仲裁准备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
第十六条 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或被指定的仲裁员有《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前款规定同时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对回避申请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仲裁庭成员应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先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在仲裁活动中,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第二十三条 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委托方仲裁委员会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成员应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处理方案。
第六章 案件审理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按《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二、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哪里案件?
(一)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人事仲裁受理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范围: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在我国,不管是哪一类的职能部门,在处理受理相关案件的时候都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照章办事,当然,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时也是一样的处事方式。而对于
劳动仲裁委员会来说,能处理的相关案件主要涉及到人事仲裁和
劳动仲裁两种。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模板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
模板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具体的内容是什么模板工程的质量要求1.1模板安装工程的质量要求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1.2模板拆除工程的质量要求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二、模板工程的质量通病及监理控制2.1模板工程的常见质量通病2.1......·
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是多久?
我们知道,工伤一般都是要给报销的,如果单位不管员工的工伤,员工是可以去告这个单位的,但是,一方面是工伤的判定问题,另一方面就是申请的时限问题,那么,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时间是多久呢?我们为您整理出了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有关情况如下。一、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中止1、《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提出仲裁......·
端午节加班怎么计算加班工资
端午节加班怎么计算加班工资转眼马上就到端午节了,端午节既是我国的传统节日,也是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国家规定,企事业单位要在端午节放假,如果因为生产所需要职工加班的,要支付一笔加班费给职工。企业是否支付加班费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那么端午节加班是哪天?下面我们给广大劳动者介绍下这个知识。一、端午节加班怎么......·
园林假山工程承包合同的范本是什么?
园林假山工程承包合同的范本是什么随着现代化发展的飞速发展那,城市的发展除了强调经济的发展外,越来越主注重城市的美观。例如园林假山,既美化了城市,又为人民的业余生活提供了场所。那么,这些园林假山在实施建工时,应该由谁来建设,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们特为您整理了园林假山工程承包合同的范本,让我们一起来看......·
确认劳动关系去哪里,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有哪些?
确认劳动关系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工作生活中不用和对方签订劳动劳务协议,因为也有很多情况下是无法证明相关劳动关系的,而且有劳动劳务协议合同的话处理这些事情会方便很多,那如果在生活中遇到这种情况的话,我们要确认劳动关系去哪里呢?一、确认劳动关系去哪里?没有签订相关协议的话可以到企业事......·
一般债权债务关系
一般债权债务关系通俗的说债权和债务,就是收钱的和欠钱的关系,一个是债主,一个是欠钱的人,但是要系统的说他们的关系和特点,相信许多人是并不清楚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就说一说这个问题。一、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
劳动者与单位之间该怎样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之前双方都会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在这个时候我们称劳动者为试用期员工,那么试用期具体需要多长时间呢?这些其实是可以由劳动者与单位进行协商约定的。那实践中到底该怎样约定试用期呢?以下是对此做的具体介绍。一、如何......·
代驾撞车死人责任怎么划分
代驾撞车死人责任怎么划分代驾是车主不能自己开车由专业的人员开车将车主送到要到的地方,根据市场需要,很多租赁公司、网约车平台都有代驾的业务,代驾业务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也带来了很多便利,代驾撞车死人责任怎么划分呢,接下来,的我们为你说明如下。代......·
劳动争议答辩书怎么写
劳动争议答辩书怎么写劳动者在付出劳动后有时会遇一些不公平的待遇。就会出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矛盾,如工资,休息时间问题等等。在此时,就要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法律制定了相关规定。那么劳动争议答辩书怎么写就尤为重要了。下面律师我们为......
⊙相关内容
·
宁海县看守所
浙江省宁海县看守所位于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堤树村,路线导航:......
·
无锡市各级法院及下属法庭立案窗口电话汇总
无锡中院院部0510-82226083梁溪法院院部0510-81......
·
限购房什么意思?限购房有哪些限制?
在生活中我们会遇见各种各样的限购,出现限购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的,为了减少交通拥堵抑制私家车的出行等,会出现车辆限购。现在也在新闻中看到许多城市都出台房屋限购的措施,那么限购房什么意思?限购房限制的是什么?下面我们为你解答。一、什么是限购房......·
晚婚晚育是多少岁
虽然现在我国已经取消了晚婚晚育的假期了,但公民应该享有的婚假、产假也是不能少的。而此时也有必要了解一下我国关于晚婚晚育是多少岁,接下来,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法定晚婚年龄是多少?1、晚婚的前提是双方都为初婚,如......·
可撤销婚姻欺骗结婚满足撤销条件么?
可撤销婚姻一般是由于一方遭受另一方胁迫而产生的婚姻关系造成的。可撤销婚姻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以提出撤销申请的,那么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是什么?可撤销婚姻欺骗结婚满足撤销条件么?我们将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一、欺骗结婚算可撤销婚姻么?《民......·
知识产权侵权有哪些处罚
知识产权侵权有哪些处罚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严重的就是犯罪行为了。很多行为都会侵犯知识产权,那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哪些?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法律上面又是如何处罚的呢?各位看完下文就明白了。一、侵犯知识产......·
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子能贷款么
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子能贷款么在生活中,有很多人的生活并不富,裕资金不充裕。不管是他们在做生意或者需要上学等等,是需要资金支持的。所以很多情况下,会选择去银行进行贷款。您都知道,如果去银行办理贷款,是需要一定的抵押物品的。那么,如果没有土地使......·
医患出现问题去哪投诉
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促进了我国医疗事业
医患出现问题去哪投诉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促进了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但是医疗纠纷仍然存在,有的医疗纠纷确实是因为医疗人员侵犯了患者的权益,有的却是因为现代医疗无法解决有些病情,人们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就想到投诉,那么医患出现问题去哪投诉呢?我们来......·
一般正常起诉离婚多久开庭
在现代社会,离婚成为越来越常见的现象,也逐渐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当夫妻之间不能通过协议来离婚时,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离婚诉讼,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离婚诉讼的具体过程。那么一般正常起诉离婚多久开庭呢?在下面的文章中将带来离婚诉讼相关内容的具......·
担保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担保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一、担保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已经成立的合同要产生当事人预期的后果,就必须满足法定的生效要件。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缔约时须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担保合同不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