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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37未批捕取保候审还可以办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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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拘37未批捕
取保候审
还可以办理吗?刑拘37未批捕
取保候审
已经不可以办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
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
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
取保候审
或者监视居住。(一)
拘留
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需要
拘留
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
拘留
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
拘留
证》,然后由提请批准
拘留
的单位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
拘留
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
拘留
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
拘留
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二)
拘留
的执行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
时,必须出示
拘留
证,并责令被
拘留
人在
拘留
证上签名、按指印。被
拘留
人如果抗拒
拘留
,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拘留
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
拘留
的机关应当把
拘留
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
拘留
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
拘留
的时候,应当通知被
拘留
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
拘留
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二、
取保候审
期满以后怎么处理
取保候审
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
取保候审
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
取保候审
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被
取保候审
人在
取保候审
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
取保候审
、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
取保候审
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对于那些公安机关虽然经过了很长时间的案件侦查,依旧不能掌握他人的犯罪证据的,即使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逮捕的请求,也是不会被批捕的,故此在这段时间过后,公安机关就必须要释放已经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故此就不会涉及到需要办理
取保候审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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