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上海 罗东升律师 |
主任律师 |
18516500148 |
江苏 李乾溶律师 |
法学硕士 主办律师 |
18602573957 |
福建 陈建青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
18567906376 |
安徽 沈培亮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
18656084778 |
广东 张逸律师 |
副主任律师 |
13016625942 |
浙江 林鑫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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