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
对于企业内部设立罚款是否合法,有观点认为,国务院于1982年4月10日发布施行仍有效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了企业对违纪职工的处分权,包括可以进行罚款。因而,企业对违纪职工处以罚款是有法律依据的,其行为也是合法的。
但从《劳动法》实施后,企业设立罚款的行为受到质疑。从《劳动法》角度看,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明确企业和职工之间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来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之后,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有关约定来管理职工,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来调整劳动关系。因此,职工违纪后,企业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而不宜再以行政手段实施处分或处罚。从《行政处罚法》角度看,实施罚款处罚的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授权的事业组织,企业并不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其无权对违纪职工作出罚款的处理决定。
2.实施范围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4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在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国务院于1982年制定的条例其适用的范围在今天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在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过程中,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业在中小城市已占据主导地位。这些非公有制企业能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违纪职工施以罚款处罚吗?显然不能。
3.适用条件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规定,企业对犯有七种错误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处分或者经济处罚。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对违纪职工实行经济处罚必须是《条例》所规定的七种行为之一,在对违纪职工进行批评教育后,仍不思悔改的,方可实施;并且对罚款的金额也做出规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但在实践中,企业任意设立罚款条件、轻率作出罚款决定、随意提高处罚标准等问题普遍存在。另外,企业实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后,“标准工资”这一概念也日趋淡化,使得罚款的限额无从把握。
4.申诉途径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1条规定,在批准职工的处分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10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原处分决定执行。但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也已逐步成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传统意义上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级领导机关已不复存在。而我国现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7号)规定对开除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职工受开除以外其他处分(包括罚款处分)而产生的争议,因不符合受案范围,劳动仲裁委一般不予受理(除非劳动合同有约定),使得职工对此申诉无门。
江苏 顾小东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13892489 |
江苏 徐志勇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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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邱国开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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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章浩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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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王庆磊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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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张逸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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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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