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会见对象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其它能证明自己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并经过监狱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方可会见。其他亲属或他人,监狱认为对罪犯改造有帮助,经监狱批准,也可会见。
福建 陈建青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
18567906376 |
安徽 沈培亮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
18656084778 |
上海 赵海晨律师 |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
18868876507 |
上海 唐敏峰律师 |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
18501560386 |
江苏 杨晗璐律师 |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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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章浩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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