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地址在杭州市下城区石桥长城街231号,新长城机电城东侧。
导航路线:直达公交线路,196大站车,从汽车南站步行约10米,到达汽车南站(秋涛路)站乘坐196大站车,经过4站, 到达杨家村站(也可乘坐196路)步行约220米即到。或者,换乘公交线路:202路 → 304路,从汽车南站乘坐202路,经过7站, 到达新塘路凤起东路口站,乘坐304路,经过10站, 到达杨家村站,步行约210米即到。
律师提示: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是关押嫌疑犯的地方,案件未判决生效之前,亲属不可与之见面,聘请律师去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取保候审、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构成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
●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相关机构:
杭州市...下城区分局地址:杭州市下城区麒麟街11号
●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在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设专人受理在押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保证每一个援助申请都能得到及时地受理和审查,使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规定的得以落实。此外,工作站将根据实际情况,将不定期开展法制宣传,协助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进行对在押人员的法制教育工作。每月1日、15日的家属接待日,工作站还将组织律师,为在押人员和家属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在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在押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了便利,对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公安机关在刑事法律援助领域的工作衔接和拓宽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同时,在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方面,工作站的设立方便了公安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通知辩护,也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了便利,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进一步维护了看守所的监管秩序。
●浙江省公安厅监管总队长到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检查指导监所工作
总队长一行视察了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提审室,收押室、医务室、监控室,并详细察看了在押人员监室.
老律师网。听取了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五化建设”及监所执法检查“回头看”情况的汇报,对下一步“五化建设”及防暑降温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听取了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负责人介绍如何推进“三统一”工作,维护监所秩序的经验.
老律师网。参观学.的同志对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推出的“监室等级评定”等亮点工作措施表示认可.
老律师网。在此次参观学.的基础上,我所也将结合自身实际推出一些创新工作举措,推动监所安全工作不断前行.
老律师网。
●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组织全所民警开展安全大检查.
Law64。
..对全所进行思想动员,强调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忧患意识,在节前要对每名在押人员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切实掌握监内动态。会后,联合驻所武警中队对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监区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检查中,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领导和民警按照职责分工,秉着绝不放过任何违禁及可疑物品的原则,全身心投入检查,对每个监室、放风场以及人身物品进行了彻底清查,对发现的可能影响安全的物品全部予以清理.
老律师网。此次检查全面细致,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不留漏洞,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监所安全稳定。
●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无罪辩护
综上,本案中,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构成犯罪的仅仅是根据被告人王某某不稳定的又相互矛盾的供述、被害单位的陈述,以及无法证实的逻辑推断,没有能够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直接有效地书证、物证,所有有罪的证据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无法得出一个确定无疑的结论,这样的证据,即使用于以“优势证据原则”作为证据运用规则的民事诉讼也无法证明其主张,更不要说用于以“绝对证据原则”作为证据运用规则的刑事诉讼中。
特别是发生在国外的绝大部分最主要事实根本没有查证,本案证据上存在严重缺陷,案中的疑点、事实不清之处无法得到合理排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更无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货款,本案属于典型的疑罪,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老律师网。
我国《刑诉法》第162条明确规定,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第13条、第25条,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6条等规定,都反复明确地强调,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恳请.,在依法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Law64。
●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律师谈庭前证据展示
关于证据展示问题已经讨论过多次,最高检、司法部和 .都起草过初步方案.
Law64。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关于展示的地点和方式;另一个是控辩双方应否对等展示。检察机关坚持对等展示,我们则坚持不能搞对等展示。理由有两点:一是在诉讼原理上,不应当对等展示,因为在刑事诉讼当中,举证责任在控方,不是辩方。在世界各国没有一个国家是对等展示,都是控方向辩方无保留的展示,而辩方向控方只作有限的展示,例如被告不在现场的证据,防卫、避险的证据,不足法定责任年龄的证据等等,除法律列明的几项证据辩方要向控方展示外,其他可以不予展示.
老律师网。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原则。二是如果搞对等展示,律师会面临一些的新的陷阱。辩方的证人证言和一些相关证据向控方出示以后,控方客观上有条件控制证人,也可能迫使证人改变证言,并可能以此而无端追究律师妨害作证罪的责任.
老律师网。我们应当推动这个制度尽快实施,但是原则问题必须坚持。
●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律师谈交通肇事案无罪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客观上造成二死一伤的法律后果,但因为双方都系醉酒驾驶,且在深夜、无监控地段,又无其他人证证实,在被告人刘某某拒不承认本人驾驶摩托车的情况下,一审仅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车驾乘..进行的鉴定,得出被告人刘某某系驾驶员的结论进而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审认为,死者杨晓东、李冬宏的尸体检验报告反映出的伤情是一致的,为何一个是驾驶员、一个就认定为乘客?故一审在认定该案犯罪的主体资格方面证据是不够充分的.
Law64。但鉴于肇事车辆系刘某某所有,对事故造成的后果具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责任。而死者李冬宏与被告人刘某某双方系师生..,当天本是师生同乐,所以造成的后果是双方都不愿面对的,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要求重点是民事赔偿,刑事方面也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基于此,二审期间对民事部分进行了先行调解并履行,在受害人表示谅解、刑事部分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作出了对被告人刘某某指控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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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律师辩护词精选:
被告人宋某没有为聚众斗殴准备器械等预备行为,既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加”者。
从黄某及宋某本人的供述中很明显的反映出,宋某没有为聚众斗殴作任何准备的行为。
被告人宋某既没有组织、也没有策划,更没有指挥,不是首要分子。同时不存在“积极参加”的行为,对于被煽动、欺骗而参与斗殴的一般人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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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宋某故意伤害刘辉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也不是直接的致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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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被告人黄某、陈某及宋某本人的供述笔录及今天的庭审,可以确认被告人宋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没有携带任何凶器,只是踢刘某腿部一脚,且是出于怕被瞧不起的目的才踢了一脚.
老律师网。刘某的轻伤系孙某、徐某持刀砍伤所致,与宋某所踢的一脚无任何因果..。
●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 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毁坏 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具体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公私财物价值和使用价值毁损,并且希望这种毁损结果的发生.
Law64。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 财物毁坏,这是本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产的行为,其中“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 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和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和使用价值。
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被告人崔某某没有 使销售的电脑产品自身价值和使用价值丧失、部分丧失等故意。被告人崔某某对 其擅自低价销售电脑产品的行为会造成公司销售利润降低甚至亏本等的故意内 容,不符合《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所要求的主观要件。第二, 和雍公司的电脑产品由被告人崔某某擅自低价销售后,公司确实受到损失,但被销 售的电脑产品自身价值和使用价值并没有因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它的价值和 使用价值仍然得以体现,这与通过焚烧、摔砸电脑产品使其自身价值和使用价值 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毁坏财物行为有本质区别。
●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律师精彩辩护摘录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在对其做的讯问笔录中一直供诉:案涉毒品是一名叫“小某某”人的,其只是帮助范某、蔡某联系卖家,李某对毒品并没有实际占有、控制及处分。从李某的供诉中也可以看出在交易现场,其只是帮带路、传话、引荐,对毒品的藏匿位置并不知情,毒资也不是由李某收取的。这一点在被告人范某、蔡某供诉中也到得证实,范某在其供述中也证实了交易现场还有四、五个人,李某只是在酒店楼下为他们带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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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在范某、蔡某与“小某某”的毒品交易过程中,其只是居间介绍,并不是毒品交易的实际购买和贩卖人,对整个交易也没有控制权,我国的现行《刑法》对介绍贩毒的行为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事原则,对李某的介绍贩毒行为不应予以刑事处罚.
Law64。同时,辩护人对起诉书将从范某、蔡某身上查获的毒品认定为李某介绍购买的毒品表示异议,认为这存在是两份毒品而不是一份毒品的可能性,即起诉书指控李某贩卖的毒品在本案中存在没有可以定案的毒品物证的可能,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原则,对被告人李某也不能认定为贩毒。 因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依据《刑法》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和《刑事诉讼法》..百六十二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老律师网。”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无罪,以彰显我国“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疑罪从无”的科学刑事司法理念。
●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律师谈刑事证据
辛普森辩护的德肖维茨律师谈到美国律师跟被告人谈话的时候,不去一味寻根问底地追问被告讲实话,而主要是了解证据。虽然律师有保密义务,但也没有必要必须探出实底.
Law64。因为一则被告并不一定讲实话,二则即使被告承认犯罪,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也不能定罪,更何况有的被告即使承认有罪也不一定真正有罪.
Law64。所以,律师主要是了解和获取证据,用证据来说话.
老律师网。如确有证据证明有罪,就不宜作无罪辩护;否则,应当做无罪辩护。我想,这个原则没有错误.
Law64。因为法律上认定犯罪的依据,只能是证据.
老律师网。我认为,不仅律师应当这样做,法官和检察官也应当这样做,而且我们律师界还应当对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问题有更充分、更深刻的认识,应当展开进一步的讨论,这样才有利于实现依靠证据定罪的法治原则,才能推动依法治国和司法公正。
●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律师精彩辩护
1.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本案中所实施的行为是帮助组织他人卖淫,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应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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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主观上看,被告人黄某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故意,其只是作为一个打工者只是被动的接受老板孙某的职务安排,帮助孙某从事辅助性的工作。
其次从客观来说,被告人黄某实施的行为是询问客人是否需要按摩服务,至于按摩技师向客人提供何种按摩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黄某并没有决定权,也不知情,按摩技师向客人提供性服务完全是她们与客人协商的结果,与黄某没有直接的联系。
2. 被告人黄某在主观上恶性较小,其只是为他人卖淫创造了机会,提供了方便,未充分意识到在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客观上,也不存在组织、威胁、强迫等强制卖淫者卖淫的行为,也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
3.被告人黄某系初犯、偶犯,且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黄某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已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了深刻的反省和认识,抱有悔改服罪的正确态度。且其此前从未受过行政与刑事处罚,系典型的初犯与偶犯,故其可改造性较大,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小,应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本案中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行为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更为合适。本案被告人黄某具有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以达刑罚之感化、教育功效,同时亦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律师辩护摘录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对案件事实得出排除其他可能的唯一性结论。本案被告人供述之间、证人证言之间、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之间、现场勘验情况与其他证据之间都存在诸多矛盾与疑点,直接证据没有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难以客观准确地确认案件事实。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的全部证据,充其量只能证明被告人高某存在着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远未达到司法审判定罪量刑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
老律师网。为切实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效避免错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慎重审查本案证据,对本案存在的疑点和矛盾予以关注,对案件事实做出客观的认定。辩护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高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能成立,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请人民.对本案做出无罪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律师精彩辩护无罪判决
辩护人认为,指控X月X日强奸的事实,除了受害人刘某的陈述外,没有任何证据直接证明受害人刘某与被告人成某某发生性..时是非自愿的,各证据间亦没有形成印证强奸行为存在的证据链...
Law64。
本案被告人和受害人发生了性..是不争的事实,争议的焦点是受害人是否出于自愿。
从受害人给被告人的短信内容可以明显看出,双方不是一般的朋友..,受害人几天没见被告的思念、担心之情,也表达了配不上被告,被告没有相中她,没福气跟被告的失望之情绪,还体现出质疑没有被被告看好、没通过考验、埋怨被告从上海回来后不热情、不太搭理她。
认定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性..违背受害人刘某的意志无证据支持.
老律师网。本案从所谓被强奸事件发生之前被告与受害人..看,此行为已完全超出男女间正常交往限度。在受害人与被告人发生完..后,受害人并没有按常理表现出被辱后的愤怒,而是很快进入梦乡直到第二天早上,这是完全违背正常规律的。
受害人和被告人都是事件直接参与人,最知道事件的真实过程,但均与案件结果存在利害..,虽属于原始证据,但存在较大的变易性,故不能单纯以其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是说必须有其他证据进行印证.
Law64。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客观真实性是证据的三要素之一,无论是受害人的陈述还是被告人的供述,只有与客观事实相符,才能作为定案证据。辩护人认为,受害人刘某的陈述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回避了与被告人发生性..前..本案什么原因被打一耳光的关键情节.
Law64。
且根据被告人笔录及当庭供述,被告人在大厅里因“日志的事”打了受害人一个耳光后,让受害人走,受害人并没有走的意思。受害人刘某有多次呼救、呼喊、报警机会,受害人并没有这么做,说明受害人没有受到威胁、恐吓.
Law64。
综上,被告人和受害人是自愿发生性..,不存在强奸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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