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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女子看守所_安徽省芜湖市女子看守所地址和电话,女子拘留会见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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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女子看守所地址在芜湖市火龙岗,是芜湖市...专门关押女性犯罪嫌疑人的场所。

  律师提示:芜湖市女子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去芜湖市女子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芜湖市女子看守所相关机构:
  芜湖市...地址:北京西路44号
  安徽省女子监狱地址:长丰县双墩镇,是安徽省唯一一所专门关押、改造成年女性服刑人员的监狱。

◆走近芜湖市女子看守所简介
  芜湖市女子看守所关押着各类女性,其中包括性情乖戾、患有传染疾病的危重症病犯。
  “这里关押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身份各异,有着不同的经历和性格,针对她们的行为和特点,我们在严格管理的基础上,给以她们关爱、开导,让她们在看守所平安、稳定地度过,这是我们必须做到的。”女性 的特点就是情绪波动大,多愁善感,稍不注意易发生意外。
  一次,女子王某因与他人合伙杀人被羁押在芜湖市女子看守所.Law64。将被如何判决成了她心中 的悬念,不久.一审判决下来,王某被判处死刑.老律师网。原本心里压力就很大的她感到了绝望,整天茶饭不思,昏昏沉沉,人明显地消瘦.老律师网。管教发现王某情绪上的波动之后,耐心地跟她谈心。管教了解到,王某在作案中并非主犯,而是协助同伙被动地购买了汽油、绳索等作案物品,如今一审判决将面对死刑,王某十分后悔当初的冲动,心里最对不起的就是父母和未成年的儿子。管教一方面经常跟王某讲法律,分析她犯案的轻重,为她减轻心里压力。王某在焦虑、绝望、期待的复杂心情中艰难度日.老律师网。几个月后,她终于盼来了最高院终审判决--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老律师网
  每天,在芜湖市女子看守所接待台,她都要重复做着这些看似单调,但责任重大的工作.Law64。无论是在押人员,还是办案民警、.及.提审人员、律师,亦或探望、咨询的在押人员家属,他们随时出进,昼夜不断。毕仁芳,这位平凡的警花,在这个岗位用责任和细致严把关口.老律师网
  在芜湖市女子看守所平常工作中,类似这样的事件时有发生,正是有了忠于职守的警花们,才确保管理万无一失。

◆芜湖市女子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走私废物罪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就是为了赚点“好处费”去办理许可证,并没有将这些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走私废物罪。根据《刑法》..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犯论处.Law64。”被告人张某并没有为其他的走私犯罪份子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根据《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老律师网。”因此,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走私废物罪的.犯.Law64

◆芜湖市女子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犯
  鸿洋按摩店的经营决策权属于“鸿洋”的股东。鸿洋按摩店是由徐某某、周某某等五人.同创办,“鸿洋”的经营决策权在于鸿洋按摩店的五个股东。被告人马某某是被聘人员,在该场所没有任何投资和分红,鸿洋按摩店的老板是徐某某等人,被告人马某某只是被聘用员工.老律师网。本案没有一个卖过淫的小姐称是被马某某所"控制"而从事卖淫活动的!试想任何一个单位,老板不决定的事,打工者是不敢自作自为的。何况组织卖淫是严重犯罪行为,如果其老板不同意,即使被告人马某某招来了"卖淫女搞卖淫",他也就要先被"炒鲍鱼"了,所以根本谈不上被告人马某某 "组织"卖淫.老律师网
  鸿洋按摩店日常管理者权属于“鸿洋”的股东。鸿洋按摩店财务由周某某负责,叶温州负责店内采购、内部维护,张温州(张剑荣)、叶温州负责场所内的日常管理,且每天都在鸿洋按摩店里正常上班,履行总经理的职责。股东徐某某和周某某及其他证人的证言也证实,张温州履行股东和经理的双重职责,享有股东分红权和工资的双重权利,按摩店的大小事都由张某某等负责,被告人马某某只是股东和经理们的一个助手而已。

◆芜湖市女子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犯
  上诉人丁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即便是不谈主从犯的问题,上诉人丁某某在同案犯之中的作用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Law64。在本案中,其实上诉人丁某某作为被告的同时,也是一个受害者。通过全案的相关证据来看,丁某某在整个涉嫌犯罪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起决定作用的不是她。
  1、起意贩毒不是上诉人丁某某.老律师网。本案中起意贩毒的是上诉人马某某,丁某某因与马某某系情侣..,在与马某某交往过程中,渐渐地参与其中,其涉嫌犯罪是有一个过程的。刚开如丁某某并不知道伍双方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伍双方也不想让丁某某知道,后来才慢慢有参与的行为。  
  2、涉嫌贩卖毒品的资金不是上诉人丁某某提供的,且涉嫌贩卖毒品收入也并非丁某某收取,也不由丁某某掌控.老律师网。  
  3、毒品的来源及销路,即交易毒品的上线和下线亦并非上诉人丁某某联系的。  
  4、上诉人丁某某是受上诉人马某某安排、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关于这点,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中已经予以确认。上诉人马某某也在其..次讯问笔录中也做出了供述,亦有证言得到了印证.老律师网。5、上诉人丁某某在起诉书指控的具体的犯罪事实中所起的作用不重要。

◆芜湖市女子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犯
  被告人马某某在走私行为中处于次要地位,起着次要或辅助的作用,是从犯.老律师网
  1、本案的犯意提起系由陈本权等人提出,并由其他人主动联系马某某协助报关,马某某没有主动实施走私行为,主要是配合他们实施。
  2、犯罪准备和实行阶段系主要由其他犯罪嫌疑人实施。马某某系为其他走私犯罪人提供报关服务,为其他人代理废物向上海海关申报进口.Law64。报关所需要的资料基本上由其他人提供,马某某主要从海关流程方面整理相关资料,没有主动伪造、变造相关材料。其次,除了前两笔由马某某代其他人运输废物到指定地点外,其它六笔均由客户自行运输。
  3、走私犯罪的利益归属。在整个代理环节中,被告人马某某主要从代理报关中获取报酬,与其他走私犯罪嫌疑人获取得利益完全不同。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辩护人认为,马某某在犯罪行为中与其他人相比明显居于次要地位,只是在犯罪的个别环节上起到了辅助作用,应依法认定其在.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

◆芜湖市女子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诈骗行为不予认定
  第四次诈骗行为提出质疑,证据材料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说明不具备法定的7种证据的任何一种的法定形式。这份查获说明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接受侦查机关审查的具体的描述,从实质上来说是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但判断一份材料是否是证据,要看其是否同时具备证据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人的询问应当要个别进行,证人证言只能是由一个人署名才符合法定构成形式,同时,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作为证人,而这份查获说明由两名侦查员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因此不具备证人证言的法定形式.Law64。同时这份说明也不是书证,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各种文件、文书、合同、票据、提单、商品图案、委托书、房产证等,显然这份说明不是书证.Law64。至于物证、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形式更是谈不上了,因此应属于无效证据.Law64。对于那两份照片的辨认,也不符合辨认的基本原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人和物的辨认要采用混杂的原则,即对人的辨认要将其混在性别相同、年龄相仿的人中进行辨认,对物的辨认要将辨认物混在同类物品中进行辨认,其中对犯罪嫌疑人照片的辨认不得少于10张,该两份辨认只是分别针对一张照片进行,显然不符合辨认的法定规则,也属于无效证据。综上,对于被告人第四次诈骗行为,由于被告人供述和唯一的一名证人的证言叙述的不一致,同时予以佐证的其他证据属于无效证据,建议法庭不予采信,对该起诈骗行为不予认定。
  经过法庭休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对被告人方某予以认定前三次诈骗行为,同时采纳辩护人意见,第四次诈骗行为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予以从轻处罚。

◆芜湖市女子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无罪
  马某某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要件.Law64。《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Law64。所谓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从本案的情况看,马某某绝非首要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故意致死、致伤他人者.Law64。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发地只是受邀去“凑威”,在双方斗殴前就“掉头朝路口跑了,然后一个人拦了一辆的士回到租住的家里”,没有参与斗殴,也没有邀约他人参与斗殴,也没有为斗殴准备凶器.老律师网。因此,马某某也不是积极参加者,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主体。
  马某某无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Law64。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的目是泄宿怨、报私仇.老律师网。马某某并不认识对方任何人,同对方也无私仇旧怨,只是受邀去“凑威”,并没有与对方斗殴的主观意思,在对方冲过来打斗前,他就“掉头回家了”。可见马某某并没有形成同对方斗殴的犯罪故意。
  马某某不存在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马某某在斗殴前就坐的士回了家,斗殴过程中曾有三声枪响,马某某并没有听到枪声,说明马某某离开案发现场较早,没有参与斗殴,没有斗殴的行为。因此,马某某也没有实施本罪的犯罪行为.Law64

◆芜湖市女子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
  在本案中被告有诸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首先,假如.对查获的57.57克冰毒也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定罪处罚,也应考虑被告人有自己吸食毒品的情节,不应将公安机关查获的未交易57.57克冰毒全部视为贩卖毒品罪的数量。其次,本案是因特情介入而侦破的案件,而且被告又是在特情引诱下产生的犯意,应从轻处罚。其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也应从轻处罚。其四,被告主观恶性不大,且毒品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未流入社会,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也应从轻处罚.老律师网
  根据最高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章量刑的基本方法第 2节确定基准刑的方法和步骤:基准刑是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据此,假如按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罪的数量,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其基准刑应该是15年有期徒刑。又根据《最高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四章常见罪名量刑第五节毒品犯罪第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减少基准刑的30%-50%:(3)毒品含量明显偏低;(4)存在特情数量引诱情形的.Law64。根据该条规定及被告具有诸多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认为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本案应按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合并判处被告10年有期徒刑以下,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

◆芜湖市女子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事实不全面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马某某与王某某因其弟弟徐td的伤残赔偿问题在本市新河镇前洋村耀兴机械厂发生纠纷并争打,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踢两人张耀兵胸部一脚,致王某某二根肋骨骨折。”辩护人认为,这一事实遗漏了马某某在什么情况下对邱实施伤害行为重要情节,而这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很重要。根据被告人口供和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和其弟弟准备离开时,受害人知道已经报警的情况下,受害人和其弟弟张**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是受害人首先冲过来打了被告人一拳的情况下;在受到受害人和其弟弟的殴打、人身威胁的情况下,被告人踢了受害人一脚的,致使受害人受伤的。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这一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起诉书认定事实不全面,请求法庭依法认定.Law64

◆芜湖市女子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证据
  书证,案件来源等.Law64。这主要是受害人王某某的同事李某某等人,在抓获本案被告之后,在公安部门所做的书面记录.Law64。它丝毫不能证明,本案被告有任何犯罪行为。从抓获的过程看,李某某等人在12月23日以电话联系的方式,将吴文忠等人骗至布吉“新一佳”商场门口,很轻松地将吴文忠等三人抓获.Law64。第二天又以同样的方式,在同一地点,将另外三被告也一起抓获.Law64。根据这一过程看,如果本案被告都参予了作案,那么李某某等人是不会轻而易举地将其全部抓获的.Law64。即使首先抓到了吴文忠,其余的人也会闻讯而逃,是绝不会自投罗网的,而且他们行为从容,心态平静.老律师网。如果他们是负案在身的犯罪分子,是不会有如此好的心理素质的。
  物证:铁棒、手套.Law64。首先我并不否认本案物证,铁棒、手套的存在,而我们所要重视的是,这铁棒、手套与本案被告有无直接的因果..。也就是说,这铁棒手套是不是本案被告在作案时使用过,是谁使用的,怎么样使用的,导致了什么后果。而材料里面均无此记录.老律师网。因此本案物证,不能证明本案被告黄传柏等,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行为.Law64

◆芜湖市女子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证据不足
  被告人李某某只是按月领取2000元左右的工资,受慕某某雇佣干活的员工,并且她对被告人慕某某购买M 1911仿 真枪的事实毫不知情,并未参与买卖。从本次庭审中对二被告人的发问及当庭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这一点.老律师网。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次讯问笔录中第四页,(公安机关)问(李某某):这些刀具、仿 真枪以及弩都是从那里进的货?答:这些事我从来不问,都是慕某某具体负责,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慕某某的第二次讯问笔录中,问(慕某某):李某某平时负责哪些业务?答:她负责接听客户电话,弄好发货清单给我,我按清单发货。问:你们经营利润如何分配?答:她和我住在一起,吃、住、用都是我的,我每月给她2000元左右.老律师网。可见,发货也是被告人慕某某的活,并不是起诉书中指控的“由慕某某负责购买 枪支,李某某负责发货”这种分工形式。即使卷宗中有体现被告人李某某发货的信息,但也并不是发的M 1911仿 真枪,因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职业是买卖刀具、弓 弩等.Law64。况且公诉机关也未提供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发货涉案枪支M 1911的任何证据,因此,起诉书指控李某某是负责发货完全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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