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看守所地址在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念:xue)镇坑口村桥头,是文成县...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文成县.位于大峃镇栖云路14号。
律师提示:文成县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去文成县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文成县看守所会见须知: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其了解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若有,其罪名、期限等;
(二)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三)如果承认有罪,陈述主要事实和情节,主要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目的、动机、结果等;
(四)是否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
1.是否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2.是否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是否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
4.是否为预备犯、未遂犯、从犯、胁迫犯的;
5.是否具有自首、重大立功表现的;
6.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
7.是否为被教唆的人而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
(五)如果认为无罪,则陈述无罪的辩解,辩护律师判断是否有证明无罪的证据材料:
1.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是其所为;
2.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
3.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故;
4.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1.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
2.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
(七)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1.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如果有,其供述是否属实;是否有诱供情形;对讯问笔录进行核对、补充;
2.是否看到或收到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
3.是否申请过重新鉴定但却被驳回或置之不理等。
(八)此次会见所了解的内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前的供述、辩解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文成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刘某某主观上没有徇私枉法的故意.
老律师网。
据据我国刑法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所谓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含采用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犯罪事实.
老律师网。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刘国华找到刘某某商量能否为崔某某取保候审的问题,刘某某一直都认为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上的商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问题,并不存在.同犯罪的故意。刘某某一开始根本不认识崔某某,无徇情可言,也未受收崔某某的任何好处,亦无徇私可言,能否为崔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刘某某还是严格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坚持了原则,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为崔某某办理取保候审。
●文成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
被告人崔某某只是社会的一个普通大众,家里有两个未成年的小孩要抚养,还要赡养老人,为挣钱养家在异地他乡开了汽车配件销售门市,因市场上有人上门推销假货一时糊涂才进了假x油滤清器,法律对她的行为应当给予否定的评价.
老律师网。但崔某某尚有两个未成年的小孩需要抚养,如果对其施于实刑,将会彻底改变她的一生,同时将会使被告人的家庭均陷入窘境.
老律师网。故此,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崔某某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并施予缓刑,以便让她早日重新站立起来,早日回归社会,努力工作以照顾家庭和两个年幼的孩子,早日为社会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Law64。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其罪当罚、而其情可恕,鉴于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不会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恳请法庭对本案事实给予充分考虑,本着教育为主、宽严相济的刑法原则,对被告人崔某某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并施予缓刑,以达到挽救被告人,并致社会和谐之最终目的。
●文成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证据不充分
关于走私柴油这一宗,首先起诉书已经承认这批柴油是由崔某某和陈某某负责订货,由李和张负责报关.
老律师网。这种分工合 作或者说穿了.同走私与崔某某李深以往的合作并没有什么两样,就是崔某某是货主,李和张是负责报关。起诉书认定李和崔某某都是这一宗走私货物的货主,推一的根据是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李所作的交代,但是对于这一点李在开庭时已经作了否认而且李当庭所作的否认说得合情合理,李只承认在做这批糖生意时借60万美金给崔某某,并非和崔某某合股购货,如是合股购货,60万美元尚不足该批货物货款的 1/10,又如何谈得上是与崔某某对该批货物各出一半资金(在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有崔某某签认的书面证据中,崔某某承认该批货物是由其负责组织货源,由李负责通关)。总之单凭口供(尤其是有反复的口供)认定李是这一批柴油的货主,证据是不充分的。
●文成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
被告人胡某对区政府上报的前期投入费用的函和票据的审核,没有达到审核真实性之目的,不是其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而是相关制度尚未完善,管理存在弊端,这些当然都属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问题,而不应当采取找替罪羊的方式.
老律师网。胡某只是个无独立决策权普通科员,已在自己职权范围履行了职责和义务。即使有必要从相关内部找出责任人,也只能从胡某上级领导找起,有什么理由责任强行推给不该追究且无罪责的普通科员呢? 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承担,..百六十八条:人民.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被告人强烈建议:请贵院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Law64。
●文成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无罪
从行为主体看,本案确实是单位的打捞业务行为,检察机关起诉自然人犯罪,是不当的.
老律师网。由于我国刑法未规定单位盗窃犯罪,因此,按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应宣告本案所打捞船上的自然人无罪
船只挂靠在他人公司名下,并不影响该船只作为单位主体开展其业务,并不影响其业务的单位属性。本案事实已经表明,此打捞行为,是康顺号所有股东协商一致决定的业务,以康顺船的名义实施的,也商定利润要按股份分配,显然,该行为主体是康顺号船这个单位,而不是几个自然人.
老律师网。起诉书指控为自然人犯罪,违背客观事实,是不当的。
本案多名被告人的供述互相印证,足以证明此打捞业务是由全体股东集体商定的整条船的一笔业务,利润也要按股份分配,显然是单位行为,而不是自然人行为.
老律师网。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即使是单位实施盗窃,也不能成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最高人民.最高级别的机关刊物《人民检察》(2006年第4期上)专门组织检察系统内外..专门研讨过的判例证实。该案中,某中级人民.经请示上级,果断宣告实施单位盗窃的所有自然人无罪.
老律师网。该中院请示的上级,当然是省高级.甚至是最高.。
●文成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
涉案105万元资金来源是公款,既非桑玉奎个人的钱,也不是其公司的钱。
在资金来源这个关键问题上,庭前,辩护人为获取105万元系公款的证据,前后4次去国土局、1次去财政局要求调取证据,均未果.
老律师网。辩护人另向公诉机关提交了要求调取通榆县财政局和国土局在资金划拨帐目资料的书面申请,被以“与本案无关”未予调取。辩护人也提交了通知证人国土局会计董丽颖出庭作证的书面申请,但董丽颖未出庭,致使这一重要事实至庭审结束未能查明。
虽然没有辩护证据提交法庭,但事实终归属于事实,105万元系公款这一事实不会因为辩护证据无法取到就改变其法律性质.
老律师网。105万元属于国土局公款这一事实决定了本案行贿罪和受贿罪均不能成立。
为了本案行贿受贿罪一节不形成错案,辩护人在庭审中只能坚持申明系公款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将105万元系公款这一重大线索提交到公诉机关和审判.,希望公诉机关和审理.能够本着“以事实为根据”根本原则查明该节事实,还原事实真相,对行贿罪和受贿罪均不予认定。
●文成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杀人罪
第三次讯问笔录第三页供述杀人经过过程中第七行:“问:讲述一下杀人的经过?答:(第十一行起)当时又从审判大厅门口处来两个女的在叫喊,我就去追那两个女的,在审判大厅门口追到一个女的,我把她按在地上杀了两刀,当时还想在她脖子上抹一刀,看到她是女的就算了。” 讯问笔录第三页记录到:“问:你杀另外一个女的没有?答:我没有杀第二个女的,因为我杀的..个女的被我杀的时候,表情看上去很可怜,我觉得杀女的没有意思,所以没有杀另外一个女的”我们看到..次说刺了女被害人两刀后还想在她的脖子上抹一刀,看到她是女的就没有那样做,我们很清楚如果被告人向他原想想得那样做了,后果会是怎样,但是他没有那样做,因为被害人是女的.
老律师网。这说明即使在他十分恼恨中级.法官在严重疾病状态下仍然没有丧失最根本的一点同情心.
老律师网。如果这不够说明问题,那么第二次明确的说出来“我没有杀第二个女的,因为我杀的..个女的被我杀的时候,表情看上去很可怜”我们一方面可以看到被告人的同情心,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如果没有极度的被迫害妄想症,如果不是遭受疾病的折磨,被告人会不会向.的工作人员举起手中的刀,同时也表明被告人并非如同一般的不计较后果的丧心病狂的犯罪分子.
老律师网。当然,辩护人阐明此点仅为表明被告人所具有的同情心,而并不表示对其伤害行为的认同和怂恿。希望合议庭在合议时能够充分考虑被告人本然所具有的同情心,作出适当的裁决。
●文成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正当防卫
本案吴某某等一行24人,大部分手里拿着长达一米的砍刀,有的拿着锋利的匕首,而被告人只有区区六人.
Law64。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曾经指出,被告人手里拿着明晃晃的菜刀,并指出,砍刀队成员的确拿着长达一米的砍刀,砍刀队在武器上比菜刀队要先进,但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砍刀队还是被菜刀队赶出了门外,这说明砍刀队并无斗殴故意,菜刀队才有斗殴的故意,并且斗得比砍刀队还凶。这真是亘古奇谈。按照公诉人这个逻辑,当年日军侵华,中国应当束手就擒,将大好河山拱手相让;结果装备精良的日军被土八路赶出了中国,其原因是中国人更加好斗,应受谴责的是中国而不是日本。这难道不是典型的颠倒黑白、混淆视听吗?
其实,我可以用一个很简单的道理来解释为什么砍刀队被菜刀队打退。那就是:狭路相逢,勇者胜。一头狮子带领的一群绵羊,可以战胜一头绵羊带领的一群狮子。在何强与吴某某等人的打架中,何强就是一头狮子,一头虽然已经被激怒但仍然保持着理性的狮子,连同其他被告人一起,成功地抗击了吴某某为首的黑社会组织的不法侵害。
刑法第21条第2款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老律师网。”吴某某等人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在进行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何强等人的反抗行为既没有造成对方死亡、重伤的后果,连轻伤都不构成.
Law64。如此理性的防卫行为,居然被认为是聚众斗殴,实在是难以理解。
●文成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指控不能成立
本案中,证明于某入室的证据只有刘某的证言;证明于某与李某.同盗窃的证据只有于某的三次有罪供述;证明于某盗窃了十几万物品的证据一个都没有!
如前一、二项分析,刘某的证言因记忆方面的原因不可信,且其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应采信;于某的三份有罪供述是刑讯和编造所得(即便如此,这三次供述中,都表明于某是在放风,没有入室,且不具有证据资格,更遑论采信与否)。
最为关键的是,在“李某”空手逃脱、于某一直处于群众视线内并被抓获的情况下,没有发现任何所谓的赃物存在,现场勘查没有发现任何痕迹物证。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于某不作任何辩解,甚至即使刘某的证言稳定、于某口供是自愿供述,由于没有赃物存在,且没有证据证明赃物已经转移,本案还是会因为缺少关键性证据而无法定罪!
因此,本案的在案证据严重不足,完全无法支撑对于某的指控。
●文成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有罪推定
在本案的庭审中,辩护人注意到公诉人的发问完全是围绕着试图证明于某具有犯罪动机或者预谋而展开的.
Law64。公诉人的这种指控思路与一审判决所体现出来的审判思路是完全一致的.
Law64。简单地说,这种思路就是:
有事主家里被盗---于某带着疑似盗窃工具出现在现场附近---于某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所以是于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这种思路是非常可怕的,是一种典型的“有罪推定”的审判思路。在这种思路指引下,出现错案是毫不意外的.
Law64。
在这种思路下,将会是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明责任.
老律师网。如果证明不了,被告将被判有罪----即使有罪证据严重不足。就如同本案,当于某不能合理解释自己身上为何带有疑似盗窃工具和为何到现场附近的时候,就认定其实施了盗窃行为.
Law64。
●文成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证据不足。
1、关于对刘某负责疏通..的指控,只有吴某某笔录的一句话勉强作旁证,但吴某某..次笔录说曾因为焦粉大不让卸车被扣过车,我给我哥打电话帮忙找一下厂内..,我哥具体找谁我不清楚。我们注意到这次笔录系在非正常时间讯问的,不一定是吴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吴某某及同案的其他被告人在庭审中也都证明刘某没有参与掺杂、掺假的行为,因此,起诉状指控刘某疏通..的说法没有具体证据相佐证。
2、从起诉书指控的公司的质检员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被告人等人均与刘某没有任何联系,根本不认识刘某,由此可以证明刘某没有疏通..。同时,刘某在签订销售合同时是同王文全签订的,没有给王文全任何好处,王文全的证人证言中可以证明这一点,再次证明刘某没有在所谓疏通..上作过任何工作,指控的证据不足。
事实上,证据显示,与质检科方面的..恰恰都是由吴某某等人负责疏通的,吴某某给质检班长买车买房,还通过他人给其他质检人员行贿,所有这些行为均与刘某无关,如果刘某真正疏通..的话,也应该在这种关键时刻进行疏通,而不是不认识这些能够帮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人.
Law64。
●文成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证据不足
1)王某某的证言:证明谢某某负责的新产品的技术研发和老产品的技术改良工作,所有产品设计图他都掌握...雷某和谢某某在任职期间把公司研发的产品全部文件都拷贝带走了...
辩护人认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谢某某仅负责对yy公司新产品研发和老产品改良的工作。即使谢某某掌握这些设计图纸,也不足以证明谢某某侵犯了商业秘密。因为《司法鉴定书62-1》认定的商业秘密不是设计图纸。更何况,谢某某如果真的拷贝带走了商业秘密,应该是在秘密的情况下拷贝,王某某是怎么知道的?还有,王某某是yy公司的职员,和其有直接利害..。因此,其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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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某某的证言:表达的内容与王某某一致,即“雷某负责的新产品的技术研发和老产品的技术改良工作,所有产品设计图他都掌握,他对我接触的供应商的资料都知道...,可以肯定他们在离职前将我公司的产品资料秘密带走。”
辩护人认为,该份证言是用推断的语言表达了和王某某类似的陈述。该份证言不足信的理由同上.
Law64。因此,其证言也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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