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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看守所_浙江省泰顺县看守所地址和电话,温州泰顺看守所拘留会见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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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泰顺县看守所位于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北大街142号,是泰顺县...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

  律师提示:泰顺县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去泰顺县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泰顺县看守所相关机构:
  泰顺县...地址:泰顺县北大街132号

◆职教中心组织学生参观泰顺县看守所
  泰顺县职教中心组织40多名第二期“德育成长班”学生参观了泰顺县看守所,使他们得到了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
  在泰顺县看守所管理人员的带领下,学生们参观了泰顺县看守所的牢房和在押人员的其他活动场所,听取了泰顺县看守所..对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介绍,他叮嘱同学们要珍惜现在的自由美好生活,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不做危害国家和社会的事情,最后大家在会议室观看了泰顺县看守所在押人员一日生活视频。牢固的高墙、森严的大门、严密的岗哨、严格的管理,给同学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思想上再一次受到了洗礼,每一位学生的心灵深处都受到了强烈的震撼。
  参观活动使学生们对“自由”一词有了更深的感悟,他们纷纷表示,回校后,一定要遵守校规校纪,用心学.科学文化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学生,将来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泰顺县看守所视察
  视察团一行深入泰顺县看守所监区,认真察看了审讯室、监控室、在押人员监室,详细了解在押人员的生活卫生、管理教育情况.Law64。随后,视察团一行与县.有关人员在泰顺县看守所会议室进行座谈.老律师网
  近年来,泰顺县看守所始终坚持遵循“规范化管理、人性化教育”的管理理念,坚持高标准、高水平、高档次、严要求,全面提升监管质量.老律师网。泰顺县看守所以规范执法来促进管理教育工作,保障看守安全;以人性化管理感化在押人员,打造和谐的监管氛围,连续二十年未发生安全事故。泰顺县看守所也是目前温州地区安全无事故持续时间最长的看守所。
  视察中,代表、委员们对泰顺县看守所坚持人性化管理、规范执法、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的做法表示肯定,并表示将逐一对看守所目前存在的困难进行梳理、归纳,通过议案和建议的形式向相关部门反映和呼吁,不断加强看守所硬件设施建设,确保绝对安全。
  监管工作无小事,代表、委员们希望泰顺县看守所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强对公民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切实做好在押人员转变思想的工作,让他们安心改造;同时,希望泰顺县看守所加强监管队伍的教育管理,引导民警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监管工作的新需要,从而赢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使泰顺县看守所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老律师网

◆泰顺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一个“数额犯”.老律师网。一审法庭以已销售金额约1.4万元及未销售货值约37万余元来对上诉人吴某某定罪并量刑,辩护人认为显失公平,也不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Law64。首先上诉人作为一个打工者,库存的货物是由其老板即陶某所有,由老板购买、存储,至于买多少、存多少,存在哪均是其老板所为,事前并未与上诉人吴某某通谋,这一点从上诉人陶某的供述和同案被告人江某的供述可以佐证,并且吴某某的工作地点在陶某租住的宣城市丽景花园小区内,而陶某租用的仓库位于宣州区五星乡庆丰村小拐组8号,吴某某工作内容(他不参与仓库管理)决定了他不可能了解仓库商品的库存情况,库存多少上诉人吴某某也不知情,库存多少、存不存均与上诉人吴某某无关;其次,上诉人吴某某并没有和陶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工作时间,更没有约定要将库存的商品全部售出才离开,再结合这种行业的雇员劳动待遇没有保障本身,就具有流动性大的特点,而事
  实上吴某某也决定不干了,只等拿到他应得的工资就走人。试问如果上诉人真离开了,难道其还要为库房里没有售出去的假货承担刑事责任吗?

◆泰顺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贪污罪
  涉案四个工程已经全部实际完成,工程款是履行合同的合法所得,不存在“诈骗”问题.老律师网。四个工程实际完成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Law64
  涉案工程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这与工程是否“根本没有干”是两个概念。证明工程实际完成的证据事实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在卷的工程合同、施工资料、图纸,包括当初县级验收、和省级验收的工程资料,均是原始的工程资料,内容没有任何改变.Law64。二是辩护人庭前提交的上述证据资料.老律师网。三、贪污罪中有的工程是县政府土地整理工程中的组成部分,土地在验收合格后,土地指标已经出售,通榆县财政收入3亿多元,而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Law64。四、是三位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彼此均可相互印证。
  四个工程原始资料现完整地存在于吴某某的公司中,辩护人庭审中已经提请法庭组织实地调查、核实。并且,涉案四个工程的完成资料在完成当时,已经全部上报了土地整理中心,并上报了省国土厅备案,不存在没报的问题。
  工程完成与否,与有没有所谓的“工程报告”是两个概念,不能混同。特别是在工程报告有被人为隐匿嫌疑的情况下.老律师网。本案的核心问题不是有没有工程报告,而是工程干没干的事实。将没有工程报告等同于工程没有干,这违反基本常识。

◆泰顺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
被告人吴某某所为有别于一般犯罪分子的穷凶极恶、罪大恶极,他是受到精神疾病的困扰的人,同时具有一定同情心的人。
  基于辩护人在..部分阐述的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被迫害妄想症的精神分裂疾病的人。而在我国,精神分裂症是涉及各种法律问题最多的一组疾病,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中约占70.Law64。患者往往受精神症状的影响支配,常常出现伤害、凶杀、强奸、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成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这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本身也生活在灰暗的阴影之中,但是他们的痛苦别人无法知晓,只有到疾病发展到无法控制的程度出现极端结果后,当他们站在被告席上我们才知道他们一直生活在灰暗的阴影之中、无助的痛苦之中。辩护人认为从这个角度而言,被告人吴某某同样是一名受精神疾病困扰的值得同情的弱者.老律师网。辩护人认为我们不因为他是弱者而否认他的罪责,只是希望在对他作出裁判时适当得考虑一下他在阴影中的痛苦生活——不吃自己家的饭、不喝自己家的水,而宁愿跑到很远的地方去买方便面、矿泉水吃,正常人怎么会理解这种生活的痛苦呢?我们从讯问笔录中也了解到被告人吴某某的QQ号码都是诸如灰暗冷漠的名称,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被告人事发前处在怎样一种灰色生活状态中。——辩护人并不认为被告人的这种灰暗痛苦的生活是减轻其罪责的理由,但是适当考虑这种因素,或许会使裁判更能符合“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泰顺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无罪
  从审判逻辑看,《打捞沉船管理办法》规定,在一年内打捞申请之前的沉船沉物,在法律上还属于物权走向不明的特别状态,将本案定性为盗窃,就违反了基本逻辑,是无法成立的.Law64
  陆地上的遗失物、埋藏物等,在何种情形下丧失所有权,国家立法并没有明确。但是,由于沉没物的特殊性,国家则有专门的有关物主丧失所有权的强行规定,处于自沉没之日起一年以内没有打捞的,即丧失所有权。也就是说,按此规定,沉船沉物之所有权,是非常特殊的,是可以通过一定期限内不申请打捞的形式人为地放弃的。
  而对于物权主人来说,既然在此沉没于水中的特殊状态下可以导致国家立法规定通过一定期限内不申请打捞的形式人为地放弃,也就允许物权所有人以其他方式放弃,而且,这种放弃可以自沉没之时起生效,也可以自其正式放弃时起生效,完全取决于物权所有人的意志自由.老律师网。这应该是沉船物主人的权利。因此,我们不能认为物权所有人只能以一年不申请打捞的唯一方式而不得以其他方式放弃物权,我们也不得机械地认为,物权所有人只能自放弃之日其放弃物权而不能追溯到自沉没时起放弃物权.老律师网。否则,就会前后矛盾,在法理上说不通。
   也就是说,在一年期满以前,未有人申请打捞的沉船沉物,其所有权可以丧失,也可能保留。丧失或保留所有权的关键,就在于在一年中是否有打捞申请或以其他方式正式放弃.Law64。可见,根据现行法规,本案打捞行为发生当时,物主对沉船上钢材的所有权可能得以保留而受法规保护,也可能依法自沉没之时起就丧失,而这两种情形均同样被国家法规所确认,因此,我们并不能据当时其没有正式申明放弃或只是未申请打捞而推定其一定拥有且将来不放弃自沉没时起的所有权。
  显然,这是由于国家法规对沉船物所作的特别规定,使得其所有权的发展走向处于法定的特殊的“待定”状态。在此所有权走向处于存在或消失两种截然相反两种不确定走向的情形中,打捞行为是否侵犯财产所有权,也是不确定的——这种看似不合常规的结论,正是由国家法规确认造成的。

◆泰顺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正当防卫
  公诉人在法庭上明确表示同意:事先进行准备的事实,并不妨害正当防卫的成立。但是,由于我国并不是完全的当事人主义,因此即便是公诉人同意的观点,法庭也完全有可能不予认定.Law64。因此,我还是要对这一问题稍作论述.Law64。我想再次引用最高人民.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第30期发布的《胡咏平故意伤害案--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便准备防卫工具是否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中提到的观点。
  首先我想介绍该案中公诉人的看法,和本案公诉人的立场是何其相似:“应当向公司领导或公安机关报告以平息事态,或退让回避,而胡咏平不但不报告,反而积极准备工具,说明他不惧怕威胁,有一种“逞能”心态——你敢叫人来打我,我就打你们,应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斗殴的故意,其反击行为的性质是互殴而非防卫.Law64。”
  幸运的是,在胡咏平一案中,.并未支持公诉人的看法.Law64。相反,法庭明确指出:“公力救济手段毕竟有限,特别是像本案,胡咏平所受到的威胁并非确定且重大,时间、地点又不确定,此种情形公安机关通常多为事后救济,即使其事先向公司领导或公安机关报告,恐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Law64。正因如此,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刑法才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公民既然有正当防卫权,因此,当其人身安全面临威胁时,就应当允许其作必要的防卫准备。”
  胡咏平案审判.还指出:“当公民受到人身威胁时,要尽可能向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报告,通过组织手段解决矛盾,防范危害。确有必要作防卫准备时,选择的防卫工具、防卫准备方式要适当,要注意防卫准备行为本身不能触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不能非法持有枪支防身,不能采用私设电网等足以危害公.安全的行为来防范盗窃、非法入侵等等.Law64。但是否有报告,是否事先准备防卫工具以及准备什么样的防卫工具,均属于另一个问题,不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Law64。”

◆泰顺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无罪
  本案中,所谓被侵犯的住宅的所有权人报案的证据是在法庭审判阶段经辩护人提出质疑后,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提交的证据,因无通话记录查询单等相辅证,故其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本案公诉机关所称的受害人吴某某并非停尸车库所在楼房的实际居住人和使用人,即使本案非法侵入行为存在,也没有侵害到吴某某的生活安宁权。侦查机关提交的关于.案件来源的记载为“领导指派”才真实地反映了本案真正的立案理由.Law64。报案记录中称“有人到家里捣乱”,对于这样的违法案件公安机关却派出了80名防暴队员并由一位..两位副..亲自带队,已明显不属于正常的接受普通报案出警.老律师网
  从庭审中公诉方提交的证据及被告人的陈述看,公安分局早已介入了被告人家人所在村的征地,警力主动介入为征地行为保驾护航,并一直冲锋在前。《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最高人民.关于执行< 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罪属于自诉案件,侦查机关主动介入这起所谓的“非法侵入住宅”案,违反法律规定.Law64

◆泰顺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存在轮奸
  轮奸的构成应以行为人有.同意思联络为主观必备要件。通常认为,从主观要件来看,实施轮奸的各行为人必须有.同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意欲实施轮流奸淫行为.老律师网。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同轮奸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刑法上轮奸的情节,  本案中王A、王B、鲁C三人实施的强奸行为缺乏意思联络,没有.同的强奸犯意,没有.同的预谋、分工合作等,根据三被告的供述,他们在强奸行为完成后在一起聊天时才知道他们都分别与被害人王吴某某发生了性行为,之前或者之时王A也根本不知道他们到底在干什么,他们.计6人一起去宾馆209房间,当时房间里面还有王B的女朋友,三被告人的朋友孙D也在宾馆里,可想而知,如果他们三人合谋强奸王吴某某的话,根本不会去王B的209房间,如果三被告人有事前或事中的预谋,孙D也不可能不知道,不可能不参与,所以我们认为三被告人在各自实施强奸行为并没有预谋,也没证据证明他们回到宾馆是为轮奸做准备。
  轮奸的构成应当以行为人的.同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为客观要件。在本案强奸的过程中,王B首先实施的强奸行为,其次是鲁C,最后是王A,他们之间没有过.同的帮助行为,没有.同的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王A根本都不知道其余二被告人都对王吴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更谈不上去帮助他们实施强奸行为,就连被害人自己也陈述,强奸行为发生的过程不是.同一起实施的行为,他们均构成单独的强奸罪,不能将轮流发生性..简单的等同于轮奸,本案中三被告人只是轮流的与被害人发生性..,不存在轮奸的法定情节。

◆泰顺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盗窃从轻
  被告人吴某某只有两次在3月底去刘XX家玩和4月中旬去黄某某家玩时,临时起意盗窃财物的行为,有被害人的陈述予以相互印证,来证明存在盗窃的事实。另外两起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去黄某某家送蒜苔,到了她家后看到一进门的,厨子上有把屋门钥匙我就顺手装起来了.和去被害人赵某某家的盗窃行为只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如被盗物品和被盗物品的最终去向、被害人提供的购买被盗物品的发票,案发现场提取到被告人的指纹和黄某某家、赵某某 家的钥匙的具体去向、证人证言、相应的监控视频等)与被告人的供述来相互印证,黄某某和赵某某家中无人时,被告人吴某某入户实施过盗窃行为.Law64。所以,被告人吴某某只有两次盗窃行为,不构成多次盗窃。
  被告人吴某某与刘某某、黄某某是朋友..,另外被告人去刘某某和黄某某家时不具有非法性而是基于朋友间相互去串门临时起意实施的盗窃行为。第二次去黄某某家和赵某某家,也只有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来相互证明其有入户盗窃的行为,如钥匙的去向、证人证言、监控录像、被盗物品、在案发现场提供到的被告人的指纹和脚印来证明其进入过黄某某家和赵某某家。所以,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应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的盗窃行为是入户盗窃。.老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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