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地址:杨浦区中原路1101号。
来访路线:着闸殷路开到国伟路,右拐往国伟立交桥方向,不要上立交桥,沿着右边小路开进去,路尽头右拐就到了。或者:沿着中原路,按照门牌号从小到大行驶过去,路的尽头右拐,然后掉头上立交桥,..个红绿灯左拐掉头,沿着右边小路进去,路尽头右拐就到了。
律师提示: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刑事律师去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会见被拘留的亲属家人、面谈了解案情、申请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无罪辩护、缓刑减轻处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相关单位
上海市...杨浦分局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杭州路903号
上海...杨浦分..安新村.地址: 延吉东路109-111
上海市...杨浦分局五角场镇.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政立路65号
★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就本案而言,其一、上诉人系某某(上海)有限公司,一直在单位正常上班,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月薪约两万元,年薪超过二十万,相对本案涉及的金额而言,具备完全的还款能力,而原审.认定的三家银行信用卡金额仅计三万余元,上诉人并非属于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其二、三家银行信用卡透支的行为人系孙某某所为,孙某某背着上诉人透支其信用卡的美元账户做外汇保证金业务,因为其根本不懂金融业务常识导致投入资金全部亏损,并非上诉人所为,对此孙某某在原审庭审中已向法庭陈述清楚了,上诉人案发前对此发生的一切毫不知情.
老律师网。其三、上诉人因患有抑郁症病史,且处于潜伏期,孙某某因炒做外汇保证金业务发生巨亏担心其病发一直未敢告知上诉人,同时孙某某即使收到上述部分银行的对账单及催收单也对上诉人作了隐瞒,上诉人根本没有见过收到过三家银行信用卡中心的书面对账单及催款单,换句话说,上诉人并未实施三家银行信用卡中心的透支行为且对孙某某透支信用卡具体金额亦是不知情的,主观上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故意伤害
作案的地点证据严重不足:一审.没有明确杜某某故意杀人案发于何地.只认定在车上实施的犯罪,由于汽车本身是交通工具,可能停放于不同的位置,但作案时必然要有汽车所停放或运行的地点,那么,案件究竟在何处发生,也就成了本案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明确作案地点,才能判断作案的可能性.
Law64。另外,如果一审.所判定在车内杀人的说法成立,为什么车内没有喷射状血迹?子弹头怎么又到了死者的前面?车内怎么没有检测到射击残留物?车内死者身后的靠背上怎么没有破损?怎么没有检测到指纹、毛发等?这些问题在本案中均无合符逻辑的解释,由此,只指控在车内实施的犯罪,而无相应地点,显属证据不足,而且所谓现场指认的录像也成了虚假之作,不能采信.
老律师网。如此证据岂能认定杜某某作案?岂能判处杜某某死刑?
本案是聚众斗殴转故意伤害,公诉人按故意伤害指控,辩护人无异议.
老律师网。但是,被告人云桂东不认识受害人,也没有伤害被害人。被告人云桂东虽然参与了森林公园聚众斗殴事件,但到森林公园后,因去方便(解手),没有看到赵航砍伤万某某,在追赶对方一拿铁锨、穿白衣服年轻孩至北边上坡时,该青年窜至西边小树林,这时从北边坡上下来四男一女,被告问他们“是不是对方的人”,他们说“不是,看见刚才跑上去几个人”,“萌萌拿着洋镐把朝四个男的身上挨个打了一下,我还朝其中一个男孩背上跺两脚,这几个人害怕说他们不是,我和萌萌才回我们人堆那。往回回的时候,我看见我们的人还在对方那孩摔翻的地方围着他打,我直接往佳丽那去,我去到的时候,大灰、大龙、马甲已经把佳丽扶上车了,马佳和大龙、大灰送佳丽去医院了” 。这是3月23日被告供述笔录第147页叙述的事情经过.
老律师网。以上经过说明:首先被告人云桂东供述不认识被害人,也没有伤害被害人;其次,辩护人查阅了被告人云桂东叫的人,在场同伙认识被告人云桂东的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包括今天的庭审调查,没有任何人清楚的看见被告人云桂东向被害人行暴;第三,公诉人也无举出指控被告人云桂东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证据;
★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强奸罪
李某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不存在被告人强迫与李某发生性行为的事实.
老律师网。
从李某的陈述中可以证实是在李某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发生性行为的地点是在碟吧,碟吧设施是相对简陋,根本没有隔音措施,在被告人要发生性行为时,如果违背李某的意志,李某完全可以大声呼喊,向碟吧老板、或其它住店的人求救,然而李某并没有呼喊.
Law64。公安机关对李某询问笔录记载“我就听吴某某在楼下跟老板说什么,我没听清楚。”(..次询问笔录第三页,上数..行到第二行),从二楼可以听到一楼的谈话,从这些笔录中可以看出如果李某呼救,完全可以避免性行为的发生.
老律师网。在公众居住场所被强奸,应该采取最有效的办法,化解危险和伤害,然而李某的行为反映了是在半推半就、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
Law64。李某在脱离被告人监控下,没有立即报案,要求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的责任。
★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田林在主观上并非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为汽车被撞坏后收取一定的赔偿费是必要合法的.
老律师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老律师网。该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Law64。这种非法强索他人财物是无偿的,不求对价的索要和占有。而在本案中,邬银亮逆行超车发生交通事故,是他违法在前。田林提出赔偿8000元,是作为受害者基于他当时的一个估算,因为本田车的机器盖左前部被撞进一个大坑,已经严重变形,光修车就得花掉3、4000元。并且,崔冬买这辆车才5个月,可以说这是一辆新车,因此考虑到折旧率的因素要求赔偿8000元也并不过分,这并非属于非法占有。况且,当后来对方说实在拿不出8000元钱时,崔冬出于同情主动降价说赔偿5000即可,从这也可以看出,两被告人与货车司机是在以一种商量的口吻讨价还价,并非是想诈人钱财.
老律师网。另外,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在距离大货车6、7米的距离突然加速是不符合事实的,真实的情况是他一直是以2、30迈的速度在驾驶,这在当时车多路窄的情况下是一个非常正常的速度。从中也可以看出,被告人并非是想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来讹人钱财,这起事故完全是货车司机邬银亮一人的责任,被告人只是收取必要的赔偿而已。
★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强奸罪
双方是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的..。不存在摁压、强脱衣裤及威胁的行为。
正是基于双方是谈恋爱这一点,可以说明自愿比强奸更可信.
Law64。同时据吴某某等证人的证词及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工作单位的证明张顶思想优良,生活作风正派,无违法记录。而且,张顶系有文化、有正式工作的人,谈个对象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怎么犯的着去强奸?至于是否与她人有过性经历,这也是一个未婚青年的个人隐私,与本案无关,不能说明什么。
崔女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喊叫,而且两次有人打电话进去,崔均没有任何异常表现而且对答自如.
老律师网。
至于文胸铁条外露,并不能说明形成原因。由于质量问题,正常穿戴也有可能外露,由于不是现场报案也不能排除崔女故意弄毁的可能。同时在自愿的情况下,也有可能由于激动而用力较大导致铁条外露。也就是说,文胸铁条外露并不能直接说明是否有强迫行为.
Law64。
房间紧挨着楼梯口而且是半地下室,晚上又比较静,既然大声叫喊了为什么没人听到?哭了,紧张,为什么和别人通电话没有任何表现?既然是摁压、强脱为什么崔女身上没有任何抓痕?冬天,穿衣比较厚,仅脱掉一条裤腿和内裤如果不是自愿,根本没法完成。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依据刑法规定,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而所谓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而且尚未结束.
老律师网。本案中,刘某等数人当时已经砸破了被告人家门,正在对被告人妻子在院子里进行殴打,被告人也正在房屋内被殴打。而且没有停止.
老律师网。显然该情形存在不法侵害状态的继续。辩护人认为可以认定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而且并没有结束,尚处在继续中,故本案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Law64。实施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行为人必须是出于防卫的目的而实施的,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卫合法利益。本案中,被告人为了保护妻子与自己的人身与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才被迫出手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Law64。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本案中,被告人仅仅对冲进房屋对其进行人身攻击的及阻止其逃离现场对其人身构成危险的不法侵害人进行了防卫.
Law64。其目的仅仅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逃离现场,主观上没有直接伤害哪个人的故意.
老律师网。故本案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其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Law64。
★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吴某某没有参与任何骗取贷款的行为
吴某某不存在任何制作或者指使他人制作虚假报表的行为,更不存在提供虚假报表数据以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行为.
Law64。现有的全部证据都已经可以证明所有申请贷款和提供深信的行为都是别人,吴某某根本没有参加.
Law64。
证据表明,柳州公司向银行申请放贷,是在2007年初,相关虚假报表的出台已经有证据证明是出自苏某、韦宇琳、彭某之手,所有的申请资料都是在陈某任财务总监的时候全部完成,并提交给了农发银行方面。
此时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方某某,方某某本人和证人吴文通均证实财务资料都是由陈某、彭某负责收集和整理,由方某某签字确认的。吴某某从头到尾没有参与公司申请贷款,他到任之前银行已经完成贷款资信调查,决定放贷,时间点已经完全查清。
客观的申请贷款书证、银行审核记录、吴某某到任时间,直接可以证明吴某某无罪.
Law64。集团公司获取贷款授信,同吴某某完全无关.
Law64。柳州集团申请材料中所涉及和依据的财务报表都是2006年度的。吴某某根本没有到任.
老律师网。《起诉书》中列举的06、07年度的月报、年报出现虚假,事实上与吴某某没有任何..,已经有证据证明是别人提交.
Law64。
现有证据材料中,公安企图用言辞证言来证明吴某某参与了提供假资料,而这些证言恰恰是真正的责任人为推却责任而作的伪证.
Law64。存在严重污点的所谓证人陈某、王某的证言被列入公诉方的指控证据体系.
Law64。这些证词严重背离事实,法庭不能采信。
★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
万某某的讯问笔录中,有向律师介绍没有去水产码头和后来对此予以否认的两种不同说法。这两种不同说法,也证明他的证言不稳定,完全能够形成他被强迫改口的疑虑.
老律师网。公诉方没有充分举证说明对万某某的羁押处于何种原因、处在何种阶段,他对没有去水产码头的否认,也就不能排除是在受到威胁后的改口。而且在10月28日的庭审中,万某某自己就对如何知道“包子”的说法前后矛盾。这更加剧了其证言不真实的内心确认。
辩护人需要说明的是,对万某某是否遭到暴力和威胁的举证责任在控方,而非辩方。对出现上述重大疑点后进行审查查明的责任,在法庭.
Law64。辩方无须自行去查明万某某遭到了何种羁押,而且辩方也申请了会见,但未予批准,众所周之的原因,辩方事实上也无法自行去查明。因此,根据最高院等部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四款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控方没有提交相应羁押证明、万某某自己不愿绝大多数回答问题、其有限的回答又自相矛盾的情况下,万某某关于被告人有去水产码头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应当被.所采信。他对现场的指认、对被告人的辨认,也同样不能采信。
本案中吴富虽只在..现场前进路“见到”被告人押着被害人乘出租车,但其证言也是在讯问方式下取得,出庭作证时同样以不记得、不清楚、与本案无关为由,拒绝回答问题,因此,其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样不能确定,他的证言不能采信。
被害人有关强奸部分的报案笔录不具有真实性,不符合客观实际,违背常理,前后矛盾,也不符合逻辑,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老律师网。
①被害人的报案笔录讲她坐上摩托车后,发现方向不对,要上诉人停车,上诉人要杀了她,这一说法是不真实的,也不符合客观实际,上诉人当时手里并没有刀,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了上诉人在本案中使用过刀,且这是一孤证,也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来印证。
②上诉人的双手抱住被害人,用钥匙开门,更是无法实现的。除了上诉人有三只手,否则又怎么可能双手抱住被害人,还有一只手来开门呢?
③被害人的证言“我挣扎不让他扒,他把我仰面按倒在床上,我说我要叫了,他讲你要叫我就杀死你”,“我用双手推、挣扎,用双腿蹬,他用左手抓住并按住我的双手在床上,用双腿压住我的双腿……”,这不具有真实性.
Law64。在9月的天气,衣服穿得很薄,上诉人用这么暴力的手段,而被害人又如此强烈的反抗,上诉人和被害人身上都应该有软组织损伤,但为什么被害人自己的陈述和医疗机构的证明被害人都没有任何体表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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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东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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