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2228号.
Law64。
来访路线:下G1501高速,出收费站右拐,到南亭公路右拐,在到沪杭公路右拐,经过奉贤长途汽车客运站,在往前几百米桥上有个公交站点.
老律师网。马路右边就是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律师提示: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需要会见、取保候审等法律帮助的,联系律师.
老律师网。
◆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相关机构:
上海市...奉贤分局地址: 南奉公路9555号
◆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被告人付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Law64。
在侦查人员..次讯问被告人付某时他就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坦白交代问题,按刑法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老律师网。不仅如此,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直至到今天的法庭审理,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能如实供述.
老律师网。依《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付某已年过五旬,体质很弱,在辩护人会见他时,被告人称他患上了多种疾病,在看守所里这段时间,被告人忍受了很大的病痛折磨.
Law64。在2013年9月下旬病重时被看守所送到医院住了5天院治疗。2013年10月初又因病情加剧被看守所送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据被告人付某自己说,经医院确诊他患有严重的食管炎、胃炎而引起上消化道出血,还患有肠梗阻,这次又住了11天院,现在病情还很重.
Law64。肠道未完全堵死,每天只能吃流食(即喝粥)度日,即使这样,因病不能很好消化,每次进完食他都胀的难受,吃下去的东西往上溢,晚上很难睡觉,全身浮肿,被告人自己说医生建议他手术治疗。
另外,被告人的父母也已70多岁高龄,父亲患上腰间盘突出刚做完手术,母亲双目失明,且瘫痪在床,急需人照顾。所以说针对这种特殊情况下,一是对被告人的病情应予以积极救治,二是从人性化的角度法律上也应适当给予从轻处罚考虑。
◆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吴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的作用较小
吴某的笔录显示吴某曾经说“该酒店从筹建之始到案发,所有事宜都是我组织办理的,所以我也就自然担任文壶酒店公司总经理了……”(吴某8月16日讯问笔录,侦查第二卷19页)。但是,律师会见时吴某对律师“有无正式文件任命你为文壶汽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的问题回答“我没有任总经理”;律师提到上述供述时,吴某否认是自己所说内容.
Law64。其实,本案中有无任命文件和吴某是否“任总经理”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一系列证据显示吴某是文壶酒店公司的管理人员,在文壶酒店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承担管理职责。
证据显示,文壶酒店公司的股东有两人:王佑和薛芝.
老律师网。吴某并非投资人,是作为两个股东聘用的人员参与酒店的经营活动.
Law64。自然地,吴某在酒店经营活动中听命于两个股东,甚至还要作为“外来人”听命于并非酒店股东的薛宝(王佑的儿子,薛芝的哥哥)的指示.
老律师网。“王佑年龄大”和“薛芝工作忙”不足以得出“吴某对于酒店的经营活动有决定权”的论断。所以,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吴某只是一个直接实施活动的人员,所发挥的作用小于股东王佑和薛芝,自然应当承担较轻的责任.
Law64。
◆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第三笔“行贿”的时间
一审认定系年7、8月份,谷新云因其弟弟谷少云被吉林警方关押,需要赔偿被害人的钱款,沙日文送给谷现金10万元。谷新云供述:“年七、八月份,我弟弟谷少云因涉嫌非法拘禁,在吉林被警方关押,需要赔偿受害人前,我就打电话给沙日文…”。[9]沙日文陈述“年夏天,好像是七、八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谷新云打电话对我说:他需要10万元现金”。[10]而谷少云被吉林警方刑事拘留的时间是年5月17日,被关押十几天,谷新云去吉林年5月30日退了12.5万元给被害人魏玉成从而使谷少云得以释放.
Law64。[11]谷新云与沙日文高度一致的供述明显违背客观事实。
其他还有谷少云利用职务便利分解工程问题的交代等等,二人言词证据也高度印证但同样与客观事实不符.
Law64。这里不一而足。
辩护人连篇累牍的指出二人侦查阶段高度印证的交代却与事实不符只想说明:本案被告人的供述受到了指供的影响,虽有交代并相互印证但并不可信,与客观事实和证据相矛盾,二审.应该依法排除这些违法取得的、明显违背客观真实的言词证据,根据本案中符合 “三性”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诉人正确定罪量刑。
◆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打人抛尸
在公诉方的证据体系中,除了被告人在刑讯逼供情况下供述水产码头这一打人抛尸现场外,还有证人岳某说赶到海角路时看到五名被告人从水产码头出来.
老律师网。对于唯一一个证明被告人从水产码头出来的证人,他的证言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在质证阶段已做出充分说明。
岳某其实并不愿意作证。岳某在10月28日作证时,面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发问,近二十次以“我不愿回答你的这个问题”来回应。他在说“我不愿回答你的这个问题”时,声音异常响亮、震耳欲聋,带着一种极其明显的抵触情绪,以至审判长多次提醒他注意。他的这一回应,十分清楚地表明,他是不愿意作证的。他来到法庭,只有作证的形式,而没有作证的实质。因为来法庭作证,必须如实回答问题,而他并不是不记得,不是不清楚,而是既记得,也清楚,只是不愿意回答。因此,一个不愿意回答问题的证人,也就是一个不愿意作证的证人,那么,他就不可能对案件事实作出真实的、有效的证明.
Law64。
既然岳某不愿意作证,可是他又来到了法庭,这就使辩护人无法排除他受到暴力和威胁的合理怀疑.
老律师网。从公诉人提交的对他的《讯问笔录》可以进一步佐证.
老律师网。对一个没有被羁押的证人,使用的是《询问笔录》,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才使用《讯问笔录》,而公诉方并未提交岳某遭到何种犯罪羁押的手续,更未能证明该犯罪侦查程序到了哪种阶段。因此,从岳某不愿作证却又来到法庭、对他使用的是《讯问笔录》而非《询问笔录》这两方面的情况分析,辩护人认为,他的证言,无法排除遭到暴力、威胁的非法取证怀疑,对他的证言取得的合法性无法确认。
◆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刘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孙某先是在灵前被孙某某、刘某打倒,业梅文上来后,刘某被拉开,然后孙某被孙某某、业梅文两兄弟殴打,在拖到巷子里后,孙某再次遭到孙某某两兄弟的殴打,此时刘某并没有参与,第二次被打后,孙某已无还手之力.
老律师网。所以,从刘某实施的行为来看,只是起了次要辅助作用,帮助作用,最多只能认定是从犯.
老律师网。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事件的整个过程来看,刘某的行为都是追随孙某某的,其作用都是次要的。刚开始在灵前打倒孙某是害怕孙某某惨遭孙某的毒手,在业梅文上来后,就没有继续打孙某,孙某被拖到巷子时是听从孙某某的安排,当晚又把孙某拖到厨房里也是孙某某安排的,把厨房门用铁丝拴起也是孙某某实施的,主要是害怕孙某半夜三更起来后投毒.
老律师网。期间的过程刘某都没有积极提议或给予建议.
老律师网。第二天去看孙某时因为不清楚孙某具体的伤势情况且孙某某没有说什么也就没有采取送医院救人的措施。主要是大家都认为孙某不会死的.
Law64。
◆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诈骗
无证据证明被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主观上存在诈骗钱财的.同故意.
老律师网。.同犯罪,各行为人间必须有.同的故意,否则不能构成.同犯罪.
Law64。根据两被告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及书证证据,被告王某某采用自买自卖虚增资金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从着手实施犯罪到行为即遂全过程,被告张某并不知道,被告王某某也没有告诉张某。王某某是在诈骗结果已经发生后才委托被告张某将所骗点卡变现。此时,76万元已完全由王某某控制,被告王某某诈骗行为已完全实施终了。全部案卷证据和今天的庭审调查,没有一份证据能证明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具有.同诈骗故意。
◆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定性错误.
老律师网。
通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细致调查核实本案每一发展过程和细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付某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恶劣的杀人行为。检查机关依据《刑法》第232条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起诉,追究刑事责任是属对案件性质定性错误,认定罪名不当。从3月13日14时30分发案的整个过程来看,被告人付某和同案犯郑学良事先没有.同杀人的预谋,只是在办事返回途中在龙凤区冯家窑附近偶遇民警查车,由于自己没有驾驶证,心虚害怕被警察查到受行政处分,受侥幸心里驱使,在郑学良的直接指使下,开车逃跑为的是逃避检查。至于把现场执行公务的民警撞趴在车的前引擎盖上,尔后又继续开车行驶,被告人当时只是心慌,急于想摆脱警察追捕,绝对没有杀人的犯罪动机.
Law64。从被告人自己和同案犯郑学良供述,还有证人刘丰睿的证言以及被害人彭征强的陈述笔录证实,当时被告人付某车速只有40-50迈左右,属于很平常的正常车速,如果他想把趴在前引擎盖上的警察置于死地的话,加大油门高速行驶,左右急速摇摆,或紧急刹车等方法,都会造成很大的危险性,进而直接夺去履职警察的生命。另外,被告人付某在开出500多米行至光明检查站附近时,意识到继续行驶会对车前盖上的警察有危险,所以主动停车,因车门被郑学良从里面反锁,自己又下不来车,被郑学良拽到后座上,又是郑学良开车加速行驶撞车,将警察拖成轻伤的。辩护人在此认为被告人付某的停车行为应定性为犯罪中止,按刑法第24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老律师网。
◆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一审中认定被告孙某某“持械斗殴”证据严重不足。
在一审中,本辩护人已经提出本案中持械的责任应由被告向东个人负责,而不应株连到被告孙某某。理由有二:其一,被告孙某某从始至终根本没有带过任何器械,包括一根木棒都没有带过,这在一审中是调查核实而得到证实的;其二,被告向东持刀这一行为既没有与孙某某商量.谋,也没有被孙某某知晓或默许,只是在到达现场在向东抽出来砍伤了人后,孙某某才知道了向东持械这一事实。
而一审.不重事实和证据,将被告向东持械伤人的责任也判由孙某某承担,这明显有悖“罪刑相适应”和“罪责自负”的法制原则.
Law64。而在量刑上,持械与否是有明显的差异,这就导致了刑罚明显偏重的法律后果.
老律师网。
故希二审合议庭充分考虑这一事实,依法作出改判.
老律师网。
◆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强奸
三处伤势是如何造成的?从照片上看,三处伤痕几乎无法分辨,对照《轻微伤鉴定标准》,连最基本的轻微伤都无法构成,以至于根本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对伤势作出鉴定,只能以检查笔录的方式做一个陈述.
老律师网。如果是以暴力实施强奸,只要被害人有反抗,不可能只留下如此的伤痕。在最高人民.官方..上公布的2009-十四起暴力强奸案,被害人均受到了轻微伤以上的伤害.
老律师网。换言之,案例可以得出如下判断标准:暴力强奸案件会给受害人造成轻微伤以上的身体损伤.
老律师网。而本案中潘某的伤势远未达到轻微伤的程度.
老律师网。因此起诉书指控的“徐某某采用暴力手段”,从潘某身上的伤势无法得以证明.
Law64。
第二份书证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潘某事后查阅了与购买录音笔、针孔摄像机相关的资料,同时查阅了“被上司强奸怎么办?”“遭受强奸如何报复”等相关资料,对此辩护人并不否认,辩护人同时也不否认在事后潘某可能确实后悔了,并有了想购买录音笔、针孔摄像机等器材,在双方再次发生性..时进行取证的心理,但这并不能证明事发时潘某是被迫的。恰恰相反,从某种程度上反而可以证明..次的自愿性.
Law64。作为一个强奸案件的受害人,如果准备报案,肯定是..次就报案;如果基于不想被人知道等心理不想报案,那应该是尽量避免第二次被伤害的发生,而不会去想“等到第二次你再强奸我的时候,我要保留证据”.
Law64。只有在..次是自愿的情形下,才知道发生第二次的可能性很大,从而想到利用第二次再发生类似事件的机会,进行充分的准备并取证。否则就不合逻辑.
Law64。如果..次是被强奸的,正常的思维是尽量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而不是为第二次发生做准备.
老律师网。同一份书证中还显示,当天下午回到办公室后,潘某首先上网查阅的是股票行情,然后还上了一个博客,继续关注股票,最后才查阅了上述资料。控方却只提潘某后面查阅的资料,对其在被强奸后更关心股票涨跌这样的心理没有解释,甚至直接忽略了。请问,这是一个才被强奸的女人的心态吗?
◆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挪用公款
借给孙某某的6万元的性质属于借用公款。..,挪用公款罪的实质决定了挪用一般采用隐瞒或欺骗的手段,使公款所有者不明公款被非法动用的真相,而借用是根据正当理由,经申请或协商取得了单位同意。本案中,借款起因是孙某某向被告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孙某某提起,该工作人员考虑到孙某某对被告单位有帮助,有求助于他的时候,因此同意借钱,并打电话请示被告人,被告人也考虑到这种特殊..才在电话中同意的,因此该借款是属于领导同意的单位借款行为。第二,挪用公款的行为多数没有任何手续和字据,有的虽然有据在帐,但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而借用公款一般都经过合法程序批准,并履行了合法手续,立具借贷文书,公款使用人与所有人之间建立了合法的借贷...
老律师网。本案中,孙某某借款,先是亲自来被告人单位申请借款,后又亲自向被告人单位写有借款单,该借款既借款单,也有记账单、也有还款单,在被告人的财务帐上反映得清清楚楚。因此该借款明显属于单位行为。第三,从本质说,挪用公款是出于个人私利归个人使用,从而侵犯公款的使用权。借用公款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挪用公款,而是为单位整体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而本案中,把6万元借给孙某某,并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单位的利益.
Law64。
证据:1、孙某某证言(76页、77页):“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的孙某某来到我公司写了一张借款6万元的借条,经王某签字同意后,拿走六万元。”“这6万元钱实际上孙某某向我们公司借的.
Law64。”2、证言(118页):“孙某某跟我说,孙某某要来公司借6万元钱,王某同意了的.
老律师网。后来孙某某来公司,写了借款单。”3、证言:“你们公司借过钱给孙某某,你知道没有?我知道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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