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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看守所_嵊州市看守所地址和电话,嵊州里坂看守所拘留会见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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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看守所地址在绍兴市嵊州市里坂村,靠近嵊州市育才学校,嵊州市看守所.有40多个监室。

  友情提示:看守所不准家属会见,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需要会见、取保候审、申诉、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保外就医、减刑等法律帮助的,联系律师.Law64

⊙嵊州市看守所相关机构
  嵊州市...地址: 越秀路1路28号
  嵊州市...交通警察大队(嵊张线)地址: 环区东路99
  嵊州市...交通警察大队甘霖中队地址: 甘霖镇

⊙嵊州市看守所简介
  嵊州市看守所.有40多个监室,受条件限制监室中都没有空调.老律师网。每年的酷暑时节,夏季监管安全会面临很多考验:突发性疾病、监室内发生矛盾冲突的比例明显上升,在押人员普遍会出现情绪烦躁,不利于监所秩序平稳,严重的会影响司法进程.Law64。每年夏季,嵊州市看守所就会多出一项工作,给各监室送冰块和降暑凉茶。
  嵊州市看守所两个月体验:醉驾被抓至今年被拘役两个月以来,每天在嵊州市看守所反思,喝酒驾车付出的代价太大了,在嵊州市看守所的日子终于体会什么叫自由,吃的都是瓢,刚开始那几天终于知道什么叫饭菜不能下咽,天天待在一个房间里,挤着十多个酒驾关进来的人,除了聊酒驾,聊女人都不知道天天能干嘛,除非分配到劳动班,给其他人打打饭打发时间快一点之外,真不知道怎么度过这两个半月.老律师网
  每天六点起床洗漱,六点半点名,吃早饭,然后等八点五十出工,十点半吃饭,十一点半到一点午睡,一点半出工,三点半吃晚饭,然后等六点看电视到八点半睡觉,天天如此,在里面的日子才会体会在外面日子的美好,这还只是酒驾被关而已,对于内监(犯罪没被判刑的人)那才更加知道自由的宝贵,如果在嵊州市看守所待过,我想你绝对不会再想去第二次,所以奉劝大家喝酒别开车,开车不喝酒。今天随便写点说说,空了再补充一些监内生活细节吧。

⊙嵊州市看守所举行开放日活动
  嵊州市看守所、拘留所举行开放日活动,邀请媒体代表参观了解这两个地方的日常管理工作。
  嵊州市看守所和拘留所由于其特殊性,普通人平时很少接触了解.老律师网。当天下午,我市媒体代表在民警带领下,参观了嵊州市看守所医务室、谈话室、监控室和监区生活场所等地,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了相关情况.Law64
  据介绍,嵊州市看守所和拘留所通过人防和技防结合,确保监所安全,到目前为止,嵊州市看守所已连续8年安全无事故.老律师网。另外,嵊州市看守所还通过人权保障、健康保障、饮食保障和维权保障,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嵊州市看守所通过警务公开、在押人员财务公开、推行网上预约和实行社会开放日活动等,创新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嵊州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负刑事责任
  A某在履行职务时,为了制止B某不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无论从B某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以及防卫的权益的性质和结果,并没有超过防卫限度,不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人A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应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认定:被告人A某是在执行职务中,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行为时,为保卫人员C某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人采取的行为是适时的,必要的防卫行为。从客观上看,被告人A某的行为造成B某左肱骨骨折的事实。从主观上看,被告人A某并没有伤害B某的故意,在B某抓起铁块举起正要砸保卫人员C某头部时,被告人A某赶上前抓住B某的左手一扭,制止了侵害行为,没有再扭打。从被告人A某实施防卫行为的时间上看是适时的。从防卫的手段和强度上看,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被告人A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正当防卫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嵊州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采取欺骗手段参加房改”,与事实不符,其指控不能成立.老律师网
  如前所述,本厂开始房改时,被告人在办理房改手续时,无论是在通知单位政工科发函丈夫单位要求办理退掉丈夫单位房改房方面,还是在向二轻局领导汇报自己房改情况方面,均是如实的介绍、反映了自己的真实情况,未隐瞒任何事实真相,也无任何虚构事实、欺骗房改部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因而,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采用欺骗的手段参加房改与事实不符,其指控不能成立.Law64
  公诉人对被告人“侵吞公款”的指控不能成立。
  首先,如前所述,本案中被告人取得本厂住房产权,是根据房改政策参加房改,并且支付了房改购房款而取得,不属于前面所述贪污罪主体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将其经营管理的公.财产财物据为己有的“侵吞”的概念,因此,公诉人对被告人侵吞的指控不成立.Law64
  其次,公款是指现金性的款项,而公物则是指物质性的财产,公款和公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本案中,本案的标的是房屋,属于财物的性质,而不是公款的范畴,因而,公诉人对被告人侵吞公款的指控不成立。

⊙嵊州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减少基准刑的10
  根据《指导意见》中关于常见量刑情节适用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改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Law64。”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认罪并且认罪较好,且悔罪态度诚恳;黄某某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罪行,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认罪,表示愿意认罪伏法.Law64。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老律师网。案发归案后,全面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彻底坦白,特别是对作案手段、作案经过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其对自己的犯罪有悔罪表现,在会见辩护人时,他深感痛苦,追悔莫及.Law64。因此,辩护人建议,对于这一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比例为减少基准刑的10.老律师网

⊙嵊州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定了,具有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刑法》总则部分第十三条也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老律师网
  《药品管理法》第74条、76条、77、78条规定了,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Law64
   退一步说,即使认定罗某某有销售假药行为,如果罗某某销售假药数量不大,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罗某某即使将一盒“洞知音”销售出去可能都不构成犯罪,更何况她根本没有销售,也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后果,该行为完全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随着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施行,生产、销售假药罪从过去的危险犯,转为行为犯,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错误的认识,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就以犯罪论处.Law64。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和有害的,导致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不分,《药品管理法》成为一纸空文,刑法做为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被提前,“谦抑性原则”根本无从体现.Law64
  综上,本案检方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销售假药行为,另外,即使认定被告人有销售假药行为,由于其涉及数量小加之没有销售出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不构成销售假药罪。总..说过: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体会到司法公正,罗某某被抓及被诉,这是一起典型的错案,请.明察秋毫,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Law64

⊙嵊州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强奸
  从事后双方的态度上看,双方态度平和,气氛融洽。而被害人选择报警是另有目的,完事后,被害人并不愤怒、羞愧和急于离开现场.老律师网。先是检查确有精液流出,再去卫生间洗澡,再穿好衣服,并准备离开。离开前还和被告说了一会话,并没恼羞成怒,只是轻描淡写地说“你这样子太要不得了,你把我害苦了”。被告人还和被害人开玩笑,并准备送被害人.老律师网。至于为什么被害人执意不让被告人送并报警,其说法是怕打她、报复她,是根本站不住脚的。被告人在性行为前和性行为过程中,都没有打她、威胁她,完事后还可能打她、报复她吗?被害人的行为和说法是另有目的的。
  被害人与被告人交往、发生性行为及报警是有目的的
  被害人在与被告人交往过程中,知道被告人有多处房产、开着豪车、做着很大的生意;
  被害人本是做装饰花生意的,但除生意外,长期与被告人交往,逛商场、购物、喝茶、吃饭,多次到被告家中.Law64。被害人已从被告处得到许多好处,并有可能通过一起做生意和继续交往得到更多好处;
  被害人明知被告与其交往的目的和意图,曾经多次发生过搂搂抱抱的亲昵举动,而且曾在被告家中被明确提出过性交要求,被害人还仍然欣然前往,在并未酒醉的情况下暗示被告,在被告并无强度的“暴力”下只有轻微的推挡行为,并不真心抗拒,说明被害人对发生性行为是不拒绝、不排斥的,而是放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是完全自愿的。

⊙嵊州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减轻处罚
  被告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不同,到.自首,并于在当日取保后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无法传唤到案,才由.批准逮捕,又再次投案自首。在..次自首的当天公安机关就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说明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老律师网。两次投案自首说明没有逃避法律惩罚的故意,只是因为法律知识缺乏,没有被通知到及时到案,才被批准逮捕的。基于被告岳某某具有两次自首情节,恳请法庭根据人民.《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关于自首的量刑意见在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从轻处罚。

⊙嵊州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
  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3条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进行了界定:认为“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经查,最高院的该司法解释第1款规定的是:“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Law64。”
第2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是指:“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Law64。”
本律师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对照本案案情后认为,首先,本案不存在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
  其次,第2条第1款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之一是“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由于本案没有查清被害人的最后死亡是被告人实施行为的“结果”,所以,此时也不能认定被害人“死亡”与被告人实施行为的“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Law64
因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尚不能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所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逃逸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嵊州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抢劫罪
  1、刘甲等四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事前事后事中都没有过抢被害人钱物的预谋。
  2、客观上也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抢劫的行为.Law64。没有因为要抢被害人的钱使用过暴力,也没有从被害人身上抢取过钱物。
  3、被害人也明知叫他拿钱出来的目的,是叫其退还之前所赢的四被告人的赌资。
  4、当场退还出来的2700元钱,刘甲在走之前分别发还给了包括本案被告人和在场的其他人,自己分文未剩余。
  5、本案的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七条“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第二款:“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规定。据此,本案公诉机关定性为抢劫罪违背该意见,适用法律错误.老律师网

⊙嵊州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盗窃不成立
  1、公诉机关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张某第九次盗窃,无任何证据加以认定,不能成立。
  2、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告人的盗窃数额依据不足,不准确,如7-8包香烟,什么牌子的香烟等没有相关证据,无法准确认定,请求贵院依法认定.老律师网
  3、被告人张某盗窃这一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老律师网
  根据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民警在巡逻时,遇到王某某等六人形迹可疑,遂将六人留置盘问,经教育后,六人交代了盗窃事实.老律师网。由此案发,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之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对于盗窃这一事实应认定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嵊州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与孙某某合伙盗窃过程中,其在盗窃过程中也只是起到转移注意力的作用,具体实施盗窃的是孙某某,因此张某某系本案的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老律师网
  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已经主动退出犯罪而走上自谋职业的道路;其悔罪态度诚恳,行为积极。其对社会的主观恶性不大。希望.给予其已经改过自新的心灵上增加看见未来的信心,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系婆子妈就医急需用钱而误入歧途与孙某某合伙盗窃的,张某某在前期作案途中被被害人认出并扭送至.,事后张某某出于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家庭的责任而积极主动退出,并在老家江津开馆子谋生,完全走上正途。
  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涉案金额9800元(但孙某某告诉她只盗得6000元,而分得3000元,对其主观上的判断只能认定为6000元),但被告人对9800元的认可应该视为一种更积极、更诚恳的认罪、悔罪行为,请求审判员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按照6000元金额考虑量刑并从轻处理!

⊙嵊州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
  一审.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属于加重处罚,明显违法.Law64
退一步讲,即便顾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法律规定也不能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Law64。《刑法》..百二十八条又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本案未造成危害后果,一审.也没有认定顾某某有情节严重的量刑情节,据此,对顾某某只能在三年以下量刑(最高不得超过三年),但一审.却判处其四年有期徒刑,该判决显属违法。
  如果顾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关于如何量刑,辩护人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辩护人提出本量刑建议并不代表辩护人认同一审.的有罪判决):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刑法》..百二十八条一款规定,顾某某持有的枪支(非军用枪支)为2支,属于量刑起点数,应判处管制刑,考虑到其是累犯,有从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对于累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则对顾某某可升格为判处拘役到1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对顾某某最多可判处有期徒刑1年。
  综上所述,由于认定顾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证据不足,根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二审.应当依法宣告上诉人顾某某无罪,或者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重审,以保障上诉人顾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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