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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第二拘留所_南京市石杨路拘留所地址、电话、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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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第二拘留所位于秦淮区石杨路26号,前身是南京市白下区看守所,该所与位于浦口区的南京市拘留所.同羁押、监管全市行政拘留人员,江北、江南两个拘留所同时执法,将实现被拘留人员就近收拘,方便执法机关送拘和被拘留人员家属送物、会见,降低办案部门执法成本.老律师网

★南京市第二拘留所简介:  
  南京市第二拘留所隶属于南京市...监所管理支队,位于秦淮区石杨路26号,前身是南京市白下区看守所,秦淮区、白下区合并后改称秦淮区白下看守所。
  一场简单的揭牌仪式举行后,南京市第二拘留所宣告正式成立。在15天试运行期间,第二拘留所已经开始接收高淳、溧水、玄武、江宁、秦淮警方查处的男性拘留人员。目前,该拘留所内已陆续收押150多人,目前在所90多人.老律师网
  成立南京市第二拘留所,是为了完善警方监所配置格局,方便.、基层公安机关降低办案成本。市.监所管理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此前,位于浦口区的南京市拘留所是全市唯一的拘留所,.司法拘留人员、基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人员,都需要送到浦口羁押.老律师网。也就是说,即使为了羁押1名行政拘留人员,办案单位也需往返奔波50—100公里.老律师网

★南京市第二拘留所以案说法:
  4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杨某至南京市秦淮区来凤街4号-7“某某鱼头馆”欲盗窃时,被店主发现并报警,被告人杨某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Law64。4月29日至5月5日,被告人杨某羁押于南京市第二拘留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朱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笔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老律师网。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老律师网

★南京市第二拘留所案例:
  因房屋拆迁问题,于某某曾于10月19日被南京市江宁公安分局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给予警告的治安管理处罚.Law64。12月5日,江宁开发区.受理了于某某涉嫌扰乱公.场所秩序一案.Law64。当日,开发区.对江宁区驻京信访工作人员杨祥荣、高文素、张政进行了询问调查.老律师网。12月7日,开发区.将于某某口头传唤至该所进行了询问.Law64。开发区.还调取了江苏省驻京信访应急办公室出具的12月4日的重点地区上访人员报告单、南京市驻京信访工作小组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南京市.驻京工作组工作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Law64。在履行了告知陈述、申辩权等程序后,江宁公安分局于12月8日作出并向于某某送达2318号处罚决定,决定给予于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老律师网。当日,于某某被送至南京市第二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为七日(自12月8日至12月15日)。于某某不服该决定,向市.申请行政复议.Law64。市.于1月7日收到于某某的申请,当日予以受理。经书面审查<{{intel}}>,市.认为江宁公安分局对于某某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遂于3月2日作出7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2318号处罚决定。

★南京市第二拘留所以案说法:
  市国土局不服上述复议裁定,向本院申诉称:(一)中院罚款决定错误。1.在被执行人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后,中院本应依法中止其执行程序。但中院非但不中止执行,反而对申诉人采取罚款措施,属于违法办案;2.《抵押证明书》只是登记部门审查同意抵押登记的意见的证明,而不是抵押权的凭证——他项权证书.老律师网。中院在其执行程序中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抵押证明书》认定为抵押权的凭证,并进而认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处置土地的所得款优先受偿的做法与法不合;3.市政府处置涉案土地的决定在先.,中院要求协助执行在后。当中院要求市国土局协助执行时,根本已没有土地处置款可以“协助执行”。(二)07号执行裁定不考虑中院罚款决定的根本性违法错误,而以申诉人的复议申请超期为由裁定驳回,以程序理由妨害实体公正<{{intel}}>。1.在中院(2003)罚款决定未告知市国土局申请复议期限的情况下,高院以一个不具公知性的最高人民.的批复意见为依据作出驳回申诉人申请的裁定,属实质性违法;2.对当事人不服人民.的罚款决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上级.应当作出决定。本案高院以裁定方式对申诉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处理,形式不当.Law64

★南京市第二拘留所以案说法:
  于某某、方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南京市下关区公安分局查处,方某某被刑事拘留,于某某刑拘在逃,于某某在逃期间将公司印章带走。徐某某重新刻制公司公章,在工商分局备案,并用于办理当年某某公司的工商年检,代表某某公司在多个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办理与该公司有关事务,均获得认可。检察机关认为徐某某伪造公司印章证据不足.,对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一审判决引用《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intel}}>,依据不足,并不足以证明徐某某刻制印章非法。2.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两名股东均无法履职,徐某某作为唯一有资格实际经营公司的股东,能够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了徐某某是某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3.徐某某刻制印章、申请行政复议、签订《合作协议》的目的在于保住某某公司利益,这种情况下的代表行为与正常的民事委托代理行为有本质区别.Law64。4.即便印章效力存在问题,本案仍可适用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置业有限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徐某某能够代表某某公司作出对企业有利的经营行为。《合作协议》的签订与履行,不是公司与徐某某恶意串通,德厚公司的行为明显属于善意.老律师网

★南京市第二拘留所以案说法:
  被告人顾某某在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中杨行政村中杨自然村其家中的二楼卧室,容留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3月4日,被告人顾某某被公安民警从南京市第二拘留所带回接受调查.老律师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顾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intel}}>、情况说明;2、证人杨某2、张某、杨某2的证言.;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老律师网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Law6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intel}}>,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曾被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老律师网

★南京市第二拘留所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Law64。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民.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Law64。因此,对于人民.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老律师网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intel}}>.Law64

★南京市第二拘留所以案说法:
  被告人顾某某到南京市溧水区职业中学斜对面,乘隙窃得被害人徐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祥龙电瓶车一辆.Law64。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34元。
  7月4日,被告人顾某某因有重大犯罪嫌疑,在南京市第二拘留所被南京市.溧水分局民警带回审查。到案后,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庄某、严某等人的陈述;2、辨认笔录及照片;3、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顾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5、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Law64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intel}}>,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老律师网。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老律师网。被告人顾某某曾因盗窃多次被刑事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南京市第二拘留所以案说法:
  在侦查机关..、二、三次讯问时上诉人顾某某均供称,他按“鲍哥”的要求送毒品到景德镇给王某;在侦查机关第四次讯问时他对侦查人员宣布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他执行逮捕,并告知从他处查获的两包毒品数量、含量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在一审.送达起诉书副本时,上诉人称侦查机关对他没有刑讯逼供行为.Law64。侦查机关..、二次讯问顾某某时均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证明侦查机关依法侦查<{{intel}}>,并无非法取证行为,上诉人表情正常,对答自然,有时面带微笑。一审、二审庭审当庭播放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上诉人、辩护人对光盘内容均无异议。在第二次讯问时顾某某对讯问笔录进行了两处修改并在修改处捺印<{{intel}}>,证明顾某某仔细阅读了该份笔录..老律师网。在顾某某前三次有罪供述中,前两次在侦查机关办案区讯问,均有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讯问过程合法,第三次在看守所讯问,第四次对其因涉嫌毒品犯罪被逮捕、涉案毒品数量、含量均无异议,此四次讯问笔录均有顾某某本人的签名捺印,讯问笔录真实、可信。综上,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讯问上诉人的程序合法,其有罪供述系依法取得。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称侦查人员对其非法取证的理由无事实、证据支持。

★南京市第二拘留所以案说法:
  被害人李某甲报警称在超市旁边的摩托车行附近发现盗窃其摩托车的男子,民警接报警后赶至该地点,根据被害人李某甲的指认将被告人何某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何某身上查获剪刀、“T”字型开锁器、六角钥匙各一把,“一”字型锁头四条。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因本案盗窃行为及吸毒行为,于6月27日被.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intel}}>,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被送往南京市第二拘留所执行,期限从6月27日至7月17日止,后被告人何某又因上述吸毒行为,被市.强制戒毒二年,于7月18日送往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老律师网。公安机关于7月23日才因本案对被告人何某执行刑事拘留.Law64。又查明,被告人何某因吸毒行为,于2012年9月8日被市.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于3月14日被市.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Law6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清楚<{{intel}}>,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某因本案于6月26日被抓获,后又因本案被行政处罚15日,.被羁押16日,应当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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