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律师网

南京拆迁律师

首页>>法律常识

南京拆迁律师办理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房地产纠纷等拆迁相关法律事务,擅长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拆迁安置、拆迁补偿等案件。

●南京拆迁律师谈房屋拆迁基本程序:
1、调查核实.Law64
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大量核实.Law64
2、逐户走访.Law64
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对所有的被拆迁人逐户走访,全面进行宣传接触,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愿望。
3、编制拆迁计划.老律师网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及时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拆迁步骤和拆迁形式。
4、申请拆迁。
拆迁人持有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申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老律师网
5、发出拆迁公告.Law64
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Law64
6、签订协议。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协议经双方同意,可送拆迁主管机关备案和公证机关公证。
7、实施拆迁。
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

●南京拆迁律师谈拆迁货币补偿计算方法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北京拆迁律师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老律师网

●南京拆迁律师谈什么是“违章建筑”
  在《城乡规划法》中,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的授权性规定集中体现于两条。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理解该规定的要旨在于,乡、镇人民政府既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等行政决定的主体,也是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Law64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该条规定旨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只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行政决定的主体,而对于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Law64。(请注意前处的决定、执行是两个单位的行政行为)另外此处的“有关部门”实践中有各种情形,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城建部门所属执法大队乃至少数地方公安部门参与.同组织实施;此处的“责成”程序实践中也各有不同,有的以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有的就个案作出责成决定,有的表现为内部行政程序,有的同时产生外化效果,有的直接以政府名义催告当事人或者作出带有责成内容的强制执行决定,等等.Law64
  南京拆迁律师提醒:行政机关如果因拆违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人民.能够提供司法保护与救济.Law64
  概括地讲,人民.对拆违涉及的行政侵权可以在三个环节发挥司法保护作用.老律师网
  ..个环节,行政机关以当事人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后,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个环节,在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作出后,强制拆除活动进行前,行政机关如果依照行政强制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Law64
第三个环节,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本身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老律师网
强制拆除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即使对违法建筑物、设施、构筑物等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本身合法有效,也可能存在实施主体不适格,执行对象错误,擅自扩大执行范围,没有采取适当的动产登记、封存、保管等措施,造成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合法财产损失,以及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或者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实施等情形,当事人对此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诉讼。
通过本律师团队长期经验的积累,对于被拆迁人如何合法的应对拆迁程序,以达到争取合理拆迁补偿的目的,还是有一定技巧和方法的,如需帮助可联系我们,

●南京拆迁律师谈被拆迁人对拆迁评估价格不服怎么办?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是拆迁律师工作当中最常见的,通常都是被拆迁人认为该结果不能反映自己房产的真实价值.老律师网。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应当如何解决呢?南京拆迁律师提供以下方案:
  1、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Law64。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2、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3、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Law64。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Law64。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4、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估价..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5、估价..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南京拆迁律师认为,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老律师网
  6、估价..委员会应当由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组成。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估价..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老律师网。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专业律师


↑长按,识别,加微信好友↑


南京律师
高峰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13305191148
南京律师
卢燕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南京律师
顾小东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南京律师
刘武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23年
13057670467
南京律师
杨晗璐 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96265110
⊙相关内容
·南京市高淳区法院发布“群众身边的e法官”小程序,24小时提供法律咨询帮助
·溧水欠钱_南京市溧水区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找溧水律师
·南京合同债务律师
·江苏省各地全部看守所电话、地址汇总
  收购别人公司的流程是怎样的?俗话说商场如战场,公司的经营同样存在着优胜劣汰,经营不善的公司常面临着破产解体或被收购的命运。而那些有实力的公司管理者为了公司的发展或资源结构的调整,就会开展收购有发展前景公司的工作。那么收购别人公司的流程是怎样.
  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中止有哪些情形《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
  一、构成醉驾的标准是多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
  得了什么病可以监外执行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的规定,一般罪犯在有下述疾病的时候,符合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疾病要求。罪犯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一、严重传染病1.肺结核伴空洞.
  辞退补偿金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方式和标准不同。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用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这个提前通知期,主要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在失业时重新寻找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的利益,代通知.
⊙专业律师


↑长按,识别,加微信好友↑


南京律师
高峰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13305191148
南京律师
卢燕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南京律师
顾小东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南京律师
刘武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23年
13057670467
南京律师
杨晗璐 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96265110

·南京律师
·
苏州律师
·
无锡律师
·
常州律师
·
镇江律师
·
扬州律师
·
泰州律师
·
南通律师
·
盐城律师
·
淮安律师
·
宿迁律师
·
徐州律师
·
连云港律师
·
马鞍山市花山区律师
·
天长律师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Q轮胎装上后发现被高价可以退款吗是金25551700块装
  • Q我在北京通过抖音与厦门商家合作,商家不履行合同!现要求全额退
  • Q我有哪些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 Q律师您好!三前老公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铁锅炖,因为是合伙做买卖,彼此之间为了相互有个约束,法人用了朋
    A

  • Q工程款协议纠纷
  • Q五七工养老保险,我母亲交了五七养老保险
  • Q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安置金问题
  • Q我是河东区冠云东里,曹齐涉黑案已经判刑了,可是他欠我们的钱啥
  • Q49吨的普通货车需要从业资格证
  • Q我有个债务官司想咨询一下
  • Q法院或原告可以问我们追要赔偿款吗
  • Q夫妻协议是否有效,我夫4年前曾出轨当时我们定了一个协议如果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家庭破
  • Q辞职的工资怎么解决
  • Q我在一个餐厅上因为一直拖欠工资就要辞,老板却说要等到招到人才能辞职
  • Q没有网签合同,只是签纸质合同,该纸质合同有效吗?
  • Q。开荒地农民能不能,`拿到补偿款
  • Q母子协议,我想拟写一份协议不知怎么写
  • 法律常识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侵权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