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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辩护律师_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构成、认定、主体认定、立案追诉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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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期货犯罪辩护律师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罪嫌疑人辩护,解读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违法违规处罚标准,提供最新司法解释、司法案例,解答犯罪主体的认定、损失如何索赔、如何起诉等咨询.老律师网。提供刑事辩护帮助,申请取保候审、看守所会见、出庭辩护、申请缓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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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辩护律师解读罪名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老律师网。具体有: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公正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银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则不构成本罪;
  所谓虚假,是指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伪造的、虚构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老律师网
  所谓隐瞒重要事实,是指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不全面、不真实,没有记载重要事实.老律师网
  所谓重要事实,是指能够影响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资决策的事实,并不限于公司负债情况,其他如公司亏损情况、公司重大决策事项,也属于重要事实.Law64。从实践看,虚假与隐瞒事实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如少报或多报了某一方面,也就是相反地增加和减少了另一方面。
  如果没有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都不构成本罪。对于损失的计算,司法实践中已经采用了对该支股票全体股民整体累计的方法。

●南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辩护律师解读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老律师网

●南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辩护律师--细化立案追诉标准
  1、..种情形是将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造成股东、债权人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作为立案追诉的起点.老律师网。这个数额可以是累计的.Law64。但是否允许不同的投资人合并计算损失并.同进行刑事举报,未见相关规定,笔者认为,理论上是允许的.Law64
  “直接经济损失”,依《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而造成的财产损毁、财产减少的实际价值.老律师网
  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以及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或挽回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Law64
  2、第二、第三种情况分别将虚增或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的30%以上的;以及虚增或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30%以上的,作为立案追诉标准.Law64。证券监管机构认为,通常情况下,30%的比例的信息,会对投资者决定是否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证券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老律师网。但市场实践证明,这个比例有时不在多高,而在于公众对该上市公司诚信度的认知,10%的比例同样会产生市场影响作用。
  3、第四种情形是将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等所涉及的数额或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作为立案追诉标准.Law6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并且,即使未到该数额,但董事会认为有影响,或本所认为有很必要的,以及涉及股民会、董事会决议被诉讼撤销或宣告无效的,也应当及时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种情形中30%的比例是以公司总资产为分母计算的,而第四种情形中50%的比例是以公司净资产为分母计算的。两者分母不同。
  4、第五种情形是将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致使公司被终止上市或多次被暂停上市的,作为立案追诉标准.老律师网
终止上市是对上市公司的最严厉制裁,使其证券失去了在交易所交易的资格;
因多次信息披露违规被暂停上市的,自然会影响到公司的形象、公众的信任、公司的发展前景等。
  5、第六种情形是将本不具有发行条件的,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而骗取了发行核准的,作为追诉的标准。
此种情况,必然影响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经济状况作出错误判断,从而可能遭受经济损失。
  6、第七种情形是将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作为追诉的标准。
依据证券法55、56条规定,上市公司连结3年亏损的,将暂停上市.Law64。并在最后一年内未能恢复盈利的,将终止其上市。第60、61规定,对于债务上市的,同此处理,宽限期为2年。我国近年案发的多起案件,都有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的现象.老律师网
虚假的盈亏信息,会误导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从而可能遭受经济损失,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7、第八种情形是将多次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多次披露虚假的重要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作为立案追诉标准。
  “多次”,依《追诉标准(二)》第87条,是指三次以上,并包括三次本数。

●南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辩护律师以案说法
  今年1月,市.经侦总队果断行动,全面出击,在辗转多地进行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后,一举破获韩某某等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Law64
  市经侦总队接到重要线索,反映某上市公司存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此案为我市首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件,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经侦总队立即部署精干警力开展侦查工作,经大量工作查明,前年,该公司时任董事长韩某某为确保公司上市..年利润下滑不超过50%,指使财务总监陶某授意相关部门虚增公司当年收入及利润,合计虚增利润2.78亿元,占2011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37.58%.老律师网。根据证监部门认定,该公司相关高管人员的行为,已达到《刑法》追诉标准,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为进一步查明案情、固定证据,经侦总队派员前往甘肃、宁夏、山东等地开展取证工作,最终完成了对涉案21个项目的调查取证,对所有项目负责人进行了逐一询问,查明了该公司前年通过虚报收入及利润的犯罪事实,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老律师网。韩某某、陶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南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辩护律师办案心得--举报难、举证证明难.老律师网
  证明信息虚假难:虚假陈述、虚假披露、虚假财务报告对于一般股票市场投资人而言,是一种比较专业的事情.Law64。并且,这类资料和文件的来源和依据存在于上市公司,投资人难以获取,以公开的部分资料可以进行一定的判断,但难免存在资料不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且,任何一个上市公司都有自己的发展规划及前景,规划及前景本身是一种将来的事情,带有不确定性,发生预测偏差甚至错误是不可避免的.老律师网
  举证证明损失难:投资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问题,如何证明,是一个难度较大的问题,因为,首先要求属于“直接”损失,如何“直接”,初步证明责任在举报方;这要求投资人的交易比较单纯,仅限于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并且交易..清晰,否则,就难以证明其损失是该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直接导致的.Law64
  举证证明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有因果..难:这种因果..的初步证明责任也在举报方,损失与虚假信息之间要有内在的因果..,并排除其他影响因素。但“股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已经成了一条戒律,某种存在于股票市场上的股票,投资人完全有选择交易的权利,当投资人选择交易时,已经加入了个人的主观判断,并且,个人判断上的失误与虚假信息之间的界限很难是断然分开的.Law64。同时,证券市场变幻莫测,国人投资股票多是为了炒,而不是为了投资,投资就会有风险,这是自然的道理.老律师网
  收集证据难:本罪发生在证券市场的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的交易数据以海量计,交易场所也涉及 各地的众多营业部,收集证据要耗费当事人大量人力、财力、精力,决非一件易事。

●南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辩护律师以案说法
  经深入的阅卷和法律分析后发现,本案的核心事实是王某某、吴某某等人操纵H某T公司向上市公司某市BY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虚假支付5.26亿元股改业绩承诺款,使BY公司对H某T公司真实享有的5.26亿元债权落空。王某某、吴某某等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Law64。操纵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无正当理由放弃上市公司债权,触犯了我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和我国刑法..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规定.Law64。应追究王某某等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而本案中“采用循环转账虚假支付,或进行过账操作,到账后立即将款项转走”等循环转账或者过账行为则是王某某等人实施上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具体犯罪手段。而王某某等随后又操纵“BY公司隐瞒上述情况,发布公告披露股改业绩承诺款已全部缴付至BY公司及其子公司某S公司、YRH公司相关账号的虚假信息”,则是王某某等人实施上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行为的延续,是一种不具有刑法上的独立期待可能性的附属行为。某市BY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仅不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更不是本案的被告单位.Law64。而是本案的刑事被害人。
  本案的真实犯罪性质是王某某(在逃)、吴某某等人实施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并非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本案中,王某某、吴某某身为上市公司某市BY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针对其二人成立并实际控制的“H某T公司”所负有的应如实向某市BY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缴付5.26亿元股改业绩承诺款的法定义务,违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指使和伙同财务总监伍某清、张某萍、出纳罗某元、邓某勤等人,采取“伪造进账单、电汇凭证等银行结算凭证制作假账,虚构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虚构票据贴现、票据置换交易”、“采用循环转账虚假支付,或进行过账操作,到账后立即将款项转走”等手段,向上市公司某市BY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虚假投入股改业绩承诺款5.26亿元.老律师网。王某某、吴某某等身为BY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等,无正当理由放弃对H某T公司享有的5.26亿元债权.老律师网。其行为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某市BY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已造成上市公司某市BY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交易。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应当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追究刑事责任.Law64

●南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辩护律师谈信息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主要分为(1) 定期披露;和 (2) 非定期披露。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一季报、三季报)都是标准格式,所以lz问的应该是临时报告吧。
   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事情,哪些必须披露以及披露到什么程度,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比较明确的要求.老律师网。法律法规多半比较原则,细化规定主要体现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以前有33个,2015年4月20日刚压缩为7个,另有12个纳入2月11日修订的《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当中。涉及某些特定事项(比如并购、重组、再融资)时,还需要适用一些专门规定,证监会的比较多。
  上市公司不可能事事都披露,而是重大事件才披露。重大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金额(可以简单粗暴地理解为10%,下面细说),二是影响(可能引起股价波动),有一即可。
  先说交易事件(如买卖资产).老律师网。首先看金额.Law64。金额不是绝对金额,而是比例,只要以下五个指标(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交易的成交金额/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交易产生的利润/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任一个超过10%,就需要披露。大体如此,计算上还有些技术细节,而且关联交易的标准会更低.Law64。其次看影响。即使没到10%,但如果可能对股价有重大影响,还是必须披露。不过实务中我没遇到过交易所拿这个说事儿的。
  再说非交易事件(如诉讼、仲裁、业绩预告、利润分配、股价异动、股权激励)。有些事件有金额标准,比如诉讼,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就需要披露,又比如业绩预告,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增减50%、期末净资产为负、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就需要披露。有些则是发生即需披露,比如董监高变动。
  以上是强制性披露要求,不披露就违规了.Law64。此外上市公司还可以自愿披露更多内容,肯定是对公司有好处才会披露,比如和某某大鳄签了个只有一页纸的合作意向书,哪怕实际上八字还没一撇。
  披露哪些内容、披露到什么程度,深交所有专门的《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总.有35种格式,规定得很明白,公司照着写就是了.老律师网。比如收购资产,得详细披露交易对方情况、目标资产情况、协议主要内容、对公司的影响等.Law64。35个公告格式当然无法涵盖上市公司所有事件,如果没有对应的公告格式,我一般会参照最接近的一种,再没有,就参照其他上市公司的.Law64
  信息披露看起来简单,实际上挺有技术含量的,非常考验董秘的专业素养和对内对外沟通能力.老律师网。比如公司和一家行业巨头合作,对方死活不愿意披露商业细节,怎么办呢?披露吧,对方翻脸不合作了;不披露吧,被交易所查出来、被媒体爆出来,就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分分钟被处罚。这个时候就需要董秘把握度了,是说服公司和交易对方修改协议呢,还是公告少披露一点但又不能违规呢?这个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Law64。好董秘和一般董秘的区别,在这里就体现得很明显.Law64
  再多说一点.Law64。在2011年10月份之前,上市公司发公告是需要交易所事先审核的,那会儿真是提心吊胆,生怕公告写得不够详细被交易所打回来,有些时候真不是想改马上就能改的.老律师网。2011年10月份之后,深交所逐步推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目前百分之七八十的公告都可以直接披露了,交易所事后审核发现有问题,可能让出补充公告、更正公告,还可能发书面问询函、监管函,甚至予以处罚。一般来说,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的部门和人员并不会在信息披露上做手脚,毕竟..自己的职业声誉和安全,犯不上.Law64。发个补充公告就很大件事了(我发过300多份公告,只出过一次补充公告),要是有更正公告之类的,该被公司通报批评了,再有其他的,以后换工作都难.Law64。当然,有些公司是老板直接下命令,那就另当别论了.Law64
  香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一项日常、持续并且高频的责任,主要遵循的是香港证监会的《证券和期货条例》第21条、香港证监会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以及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第13(持续责任)、14(须予公布的交易)、14A章(关连交易)、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附录十五(银行资料披露)和附录十六(财务资料的披露).老律师网

●南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辩护律师谈关连交易
  关连交易,简而言之就是与上市公司的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在香港《上市规则》中,关连人士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
  (i) 基本关连人士
  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子公司(合并进财务报表的,一般是持股50%以上)的现任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CEO/总裁)
  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的过去12个月内的董事
  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股东(持股10%以上的股东,既包括自然人股东,也包括公司股东,但是中国政府机关,例如国资委并不认定为是关连人士,因为它们是被视为非商业化的个体)
  (ii) 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
  如果基本关连人士为自然人,那么他/她的联系人包括:
  ž 基本自然人关连人士的配偶
  基本自然人关连人士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继子女
注: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继子女统称为直系亲属
  Ÿ 以基本自然人关连人士本人或基本自然人关连人士的直系亲属为受益人的信托的受托人(“受托人”)
注:该种信托不包括上述人士的拥有权益小于30%的员工持股计划或退休保障计划的信托.
  Ÿ 基本自然人关连人士本人和基本自然人关连人士的直系亲属和受托人单独或.同持有的30%以上股份的受控公司、受控公司的附属公司
  Ÿ 基本自然人关连人士的视为配偶的同居者、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继兄弟、姐妹、继姐妹(“家属”)
  Ÿ 由基本自然人关连人士的家属单独或.同持有的50%及其以上股权的公司或该公司的附属公司
  Ÿ 由基本自然人关连人士的家属、基本自然人关连人士本人以及基本自然人关连人士的直系亲属或受托人持有的50%及其以上的公司以及该公司的附属公司

●南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辩护律师办案心得
  ..,“信披犯罪”作为证券犯罪中的新罪名,所涉及的经济、法律..复杂,对这一罪名的正确理解和使用较为困难。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运用较少, 范围内的判例,屈指可数。如果定性错误,本案将成为上市公司因“信披犯罪”而被强制退市的..案。
  第二,证监部门作为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行政主管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和立案查处,是基于其特定的行政监管立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在证据调查和事实认定上,适用的是行政执法规则,往往偏重案件的表面、外在的形式特征,具有先天的“有罪推定”倾向。而刑事司法认定适用的是刑事证据规则,偏重于案件的核心事实,能够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从而得出正确的定性。
  第三,负有缴纳“股改业绩承诺款”义务的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双重身份,既代表了上市公司,同时又代表了缴纳“股改业绩承诺款”的义务人,这双重身份极易混淆.Law64
  第四,证券犯罪、上市公司犯罪等新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的经济法律..以及刑事法理问题,均较为复杂。对此,通过..论证的形式,邀请权威法律..出具..法律意见,能有效地促进和推动办案机关听取和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收到更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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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事故赔偿中赔偿权利人的范围有哪些(1)直接受害人第一种赔偿权利人就是直接受害人,就是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这种受害人是最多的。这种赔偿权利主体,就是直接受害人。被害人没有死亡,但因伤不能参加诉讼,委托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人.

对同一违法行为连续适用司法拘留违法
    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对违法行为最严厉的处罚,只能由法定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适用。司法拘留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妨碍诉讼的行为适用的一种司法处罚,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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