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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_南京市六合区马鞍七里看守所地址,电话和邮编,乘车路线和地图,律师会见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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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详细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马鞍镇七里村,是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公交线路导航:地铁s1号线→地铁3号线→地铁s8号线→631路,全程约93.0公里。
  六合区刑事辩护律师提示: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需要会见、取保候审、申诉减刑、刑事辩护、保外就医的,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律师热线:13951899110(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

★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相关机构:
  南京市.六合区分局地址:南京六合区雄州南路199号,公交玉六线、中六线,桥西站下车。
  六合区公安分局各.:
  雄州.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延安北路22号
  电话:57759065
  瓜埠.
  地址:瓜埠街道下谢路
  电话:57630015
  龙袍.
  地址:龙袍街道龙江路7号
  电话:57610154
  玉带.
  地址:长芦街道玉带临河路18号
  电话:57620716
  东沟.
  地址:龙袍街道东沟中心社区东红路(原东沟政府旁)
  电话:57640104
  横梁.
  地址:横梁街道滕营路6号
  电话:57600004
  新篁.
  地址:新篁街道新篁中学对面
  电话:57540304
  龙池.
  地址:龙池街道毛许社区骡子张158号
  电话:57150555
  程桥.
  地址:程桥街道荷青路
  电话:57650111
  竹镇.
  地址:竹镇镇仕林路245号
  电话:57680010
  金牛湖.
  地址:六合区招贤东路199号
  电话:57560005
  冶山.
  地址:冶山镇望月村1号
  电话:57573002
  马鞍.
  地址:马鞍街道小康南路89号
  电话:57170002
  马集.
  地址:马集镇人民路100号
  电话:57590012

★南京市刑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内容
  1、向犯罪嫌疑人介绍自己;你好,我是.律师事务所律师,我受能父亲的委托,担任你的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为您提供法律帮助,我的职责是为你解答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这是你父亲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有你父亲的亲笔签名,您看一下,这是我的律师执业证书。
  2、排除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对律师了解案情的干扰:《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二款: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Law64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老律师网。 <{{intel}}>
《关于人民.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部分第6条.律师会见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案件以下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intel}}>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老律师网。<{{intel}}>
  注:就侦查人员在律师会见时的限制行为,律师有权对他们所在机关(.或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让他们所在机关为他们个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南京市刑事律师:王某系自动投案。
  1.根据纪检机关的说明,归案前王某已向纪检机关如实反映了其在同学公司(刘某)以岳父名义入股,后办理退股手续及善后事宜之事,后经侦查,此事是王某涉案的主要事实。
  2.侦查机关发破案经过及2015年11月16日情况说明证明,王某接到侦查人员电话后,立即回办公室接受并配合调查.老律师网
  自动投案,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投案.老律师网。.王某具有到案的自动性,符合自动投案认定条件.Law64
  3.根据办案机关12日向某区人大常委会提请许可强制措施报告,及刘某11日讯问笔录、华某4日笔录,.办案机关立案前掌握的王某犯罪事实(假设判决最终认定)干股(85万)及30万元借款.计100余万元,.远小于起诉认定的300余万元。另有约200万元系王某到案后主动供述的办案机关不掌握的事实.老律师网
  当时办案机关仅获取了行贿方的单次口供及相关银行记录,依法并不能认定犯罪成立,也即办案机关仅有王某涉嫌犯罪的初步证据,而不能达到充分证明的标准.Law64。真正的犯罪事实能够确定是在王某到案及如实供述之后。

★南京市刑事律师:非法拘禁犯罪
  被告人某某某和“阿宝”及与“阿宝”在一起的几个朋友将欠其三万元高利贷的受害人某某某和某某某控制起来,并叫他们联系钱来还,后被告人某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某某某叫他到石牌胜利饭店门口帮忙.(公安侦查卷第03页第2-6行).Law64。在11月29日下午3时至30日凌晨3时的十几个小时里被告人某某某因其他事多次离开过现场,在非法拘禁.同犯罪中其所做的也仅是一次去买了矿泉水和面包,一次送被告人某某某到电子厂门口,而在现场的大部分时间里被告人某某某都是一个人躺在25273车上休息(公安侦查卷第19页第5行).老律师网
  从本案已经证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某某某既不是这起非法拘禁案的领导者,.也不是拘禁产生后殴打行为的实施者,被告人某某某没有去殴打受害人,这一点,.的起诉书已经予以确定,因此被告人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造成的后果较轻微,在本案非法拘禁犯罪中被告人某某某起到的只是一个消极的辅助作用,应属于从犯.Law64。 <{{intel}}>

★南京市刑事律师:证词矛盾
  刘某收取了孙某的贿赂,却将其行为推脱为吴某某的指派。其供述却与其他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依法不能当做定案依据。
  首先,根据孙某、樊飞、李世强以及吴某某的陈述,孙某请托时吴某某并没有指派的刘某记笔录,只有刘某一人证言显示吴某某说“那你就记记呗”(8月21日5页).老律师网。.且孙某的证言“当日下午孙某到刘某宿舍门口要求.刘某记录两份材料,刘某问:这事头知道么?孙某回答说头儿知不知道事主过来找你,你也得取证呀,刘某说行”,如果按照刘某的陈述其下午记录笔的工作是孙某在场时吴某某安排的,刘某就不可能再问孙某“头知道么”,孙某也不会回答“头知不知道你也得取证”,.两份证言之间相互矛盾,而刘某的证言属于孤证,依法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其次,从刘某的供述看出他其做笔录期间一直电话与刘强联系(原审判决第七页“.做完笔录后刘某再给刘强打电话”),但刘强的陈述却从未与刘某有过任何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需向刘某查实证明双方联系的时间,查询双方电话通话记录,以便查证刘某供述的真伪,但侦查机关却未调取上述证据,未查证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属于不作为.老律师网
  再次,刘某陈述其给徐某某等人记好笔录后回到单位向吴某某交代时,看到孙某同时也在吴某某的办公室,吴某某笑着问刘某“这事没漏吧”,刘某想以此来证明其行为是吴某某指派的(8月21日12页)。但根据孙某的多次陈述,刘某做笔录当日孙某没有返回吴某某办公室,他是坐着米月的车直接回家了,上述证言存在诸多矛盾与疑点。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需向米月调查是否存在送孙某回家的事实即可认定刘某证言的真伪,但侦查机关未针对矛盾的证人证言对米月、关涛等进行进一步核实、确认,没有排除合理怀疑,上述证言依法也不能当做定罪量刑的依据。
  本案中,证明吴某某犯罪的证据全部为言词证据,.这就更加要求所有证人证言是真实的,所有证人证言之间不能有相互矛盾,全部证实吴某某有罪的证言需严谨且相互印证得出唯一结论,但现有证人证言存在诸多疑点,根本不能达到刑事案件定罪的标准。<{{intel}}>

★南京市刑事律师:向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首先,想嫌犯了解案情,应是一个由律师主导的谈话过程,其次,律师既要控制会见谈话的范围,也要控制谈论案情的深度.Law64
  依据《刑事诉讼法》,此时律师的提问时以了解案情为目的,.(换言之,律师此时是在探查侦查机关究竟在侦查嫌疑人的什么犯罪行为),详细了解案件各个方面的细节,应该到审查起诉阶段,与被告人单独见面时谈论。<{{intel}}>
  了解案情部分的概要提纲:
  1、了解嫌犯的主体身份(在询问到涉嫌的犯罪行为时,只对行为进行陈述,不可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定性)。
  2 嫌犯只需回答已经告诉侦查员的事情,其他暂时没有必要讲.老律师网。(提问:请您将向侦查机关讲过的情况向我再讲一遍)。
  3、律师在侦查阶段无调查取证的权利,对于嫌犯所讲的犯罪过程,目前不能印证真伪,亦无义务判断真伪。
  4、会见嫌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适用程序、期限等规定;
  2、有关侦查、检查、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
  3、嫌疑人有如实回答侦查、检查人员提问的义务,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Law64
  4、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的权利,有确认笔录无误后签名的义务。
  5、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的权利,以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 、嫌疑人享有辩护权; <{{intel}}>
  7 、嫌疑人享有申诉权、控告权;
  8 、刑法关于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规定;
  10 、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11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intel}}>

★南京市刑事律师:看守所会见咨询:
  下面这段关于审前羁押和审中羁押合计期限的问题,.几乎所有刑事案件律师都要跟嫌疑人介绍:
  犯罪嫌疑人依法可以被羁押的期限:37天+7个月+6.5个月+X+6.5个月+延长的1个月=22个月+7天+X
  审前羁押:37天+7个月+6.5个月+X
  拘留的最长期限:1、一般:14天;2、最长:37天
  侦查羁押期限:1、一般:2个月。2、最长:7个月+X天
  一般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级.批准1个月+..百二十六条(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老律师网。经省级.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级.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最高检报请全人常批准延期审理.老律师网
  审查起诉期限:1、一般:一个半月,2、最长可达6.5个月。 <{{intel}}>
  人民.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Law6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南京市刑事律师:审中羁押时间。
  1、一般:一个半月;2、延长一个月:两个半月;3、最长7个半月。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百二十六条(交流极(集)广.Law64。)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可以申请延期审理两次,每次一个月。.计:6.5个月+延长的一个月.Law64
  注:在会见之前,一定要对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有全面的了解,对有关犯罪构成理论知识也要有透彻的理解.Law64
法律咨询并非要告诉嫌疑人对抗侦查的方法,.而是保障并实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知情权等权利.Law64。因此,律师对于嫌疑人提出的任何回答侦查人员提问,任何处理证据等咨询,不要径直回答。当然,如果嫌疑人提出这类问题,旁听的侦查人员一般也就干涉了。 <{{intel}}>

★南京市刑事律师以案说法:盗窃罪
  1、《起诉书》关于“盗走宋某某的南威绿色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四百元”的指控,因无确凿证据不宜认定。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盗走宋某某的南威绿色山地自行车一辆”.Law64。但是,在卷的宋某某同志的《报案材料》书写于5月8日.Law64。他报案称丢失自行车的准确时间是“5月7日”,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五月七日”。<{{intel}}>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盗走宋某某的南威绿色山地自行车一辆”。虽然在卷的宋某某同志的《报案材料》也称,他丢失的自行车是“兰绿色南威山地车”,但是,.在卷的“核价物品表”证实所核定的被盗自行车是“兰色”的“南海”牌山地车.Law64
  由于证据材料证实的作案时间、被盗自行车的颜色和被盗自行车的牌号与《起诉书》的指控完全不一致,因此,这些证据不能作为给被告人刘某某定罪的根据.老律师网
  2、《起诉书》关于刘某某盗窃“总价值910元”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的盗窃的三辆自行车的价值分别是400元、330元和180元;合计总价值为910元.Law64。经和案件有关材料核对,此数额是根据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认定的。刑事证据学理论和刑事审判实践告诉我们,由于种种主观的和客观的原因,在许多情况下,使被害人不能或者无法如实地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老律师网。因此,.单纯使用被害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为定案依据是不审慎的。特别是在本案中,由于在案件材料中存有“市被盗物品核价领导组办公室”届出具的《核价证明》的情况下,.仍然单纯使用被害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为定案依据,显然是不恰当的。
  辩护人认为,法庭对于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价值的认定,应当以《核价证明》的核定的数额为准。被告人的盗窃的三辆自行车的价值应当分别是300元、280元和180元;合计总价值为760元。我们还应当再减去不能认定的“盗走宋某某的南威绿色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280元,可以认定的被告人刘某某盗窃合计总价值为480元.Law64
<{{in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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