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看守所_龙泉市看守所地址和电话,浙江丽水龙泉看守所拘留会见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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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看守所地址在龙泉市大坞(迁建原址陵园路、西街街道青坑底),靠近石门枕亭、龙泉市第二中学。

  律师提示:龙泉市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刑事律师去龙泉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面谈了解案情、申请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无罪辩护、缓刑减轻处罚、维护合法权益。

▲龙泉市看守所相关机构
  龙泉市...交警大队景区中队地址: 丽水市龙泉市
  龙泉市...交警大队查田中队地址: 54省道附近
  龙泉市...交警大队城镇中队地址: 中山东路215

▲龙泉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无罪
  涉案产品不符合“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被告人高某某受委托加工的这些药品,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拟制的“假药”,即“以假药论”的药品,这种药不一定能危害人体健康,更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相反,根据国家认可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高某某受委托加工的这批药品是合格的,各项检验指标都符合国家药品检验标准的规定,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的因素.老律师网。同时,根据《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当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出具鉴定结论,本案当中,侦查和公诉机关都没有委托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现在无法做出被告人高某某受委托加工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论。至于公诉人在法庭辩论当中所强调的心可舒是在狐狸场包装的事实,因为高某某并未参与包装,对产品其他被告人如何包装、在何处包装高某某无法预见也无法决定,当然不能由高某某承担责任。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高某某受委托组织加工的这批药品符合刑法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龙泉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被告人没有为自己谋取个人利益
  1、个人利益是指具体利益,既可以是合法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甚至是非法利益;既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也可以是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具体的可以用证据证明的利益,如升学、就业等,不是指挪用人和用款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其他人相互认识,..不错,是好朋友,有亲情..等。
  2、控方认为关联交易就一定谋取了个人利益的观点不能成立
控方认为,将款项借给被告人爱人蔡某某参股的川科公司,川科公司就受了益,川科公司受了益股东蔡某某就会受益,因为蔡某某与被告人的夫妻..得出被告人也因此受了益,从而认定被告人“谋取了个人利益”。上述推论不管是从法理上、逻辑上还是事实上均有不妥之处.老律师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请求.采纳并考虑辩护人意见,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龙泉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
  在证据取舍上,控方双重标准,执行“两个凡是”.老律师网
  辩护人注意到,在很多问题上,被告人、证人的笔录都有并不相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内容。比如:一些被告人承认有罪的供述与否认有罪的辩解;汪水良关于98年兰林炎任职情况、原因;兰英福关于其转让一矿、二矿的原因;兰风标关于东风井投标打架一事事前兰林炎是否知道并同意的问题,其后报销40万一事兰林炎是否同意的问题;兰子村委成员关于兰子砖厂股份转让中对方是否自愿交易的问题;其他等等.老律师网
  那么,在这些问题上,公诉人是如何判断并取舍证据的呢?辩护人总结了一下,认为公诉人在审查这些证据时,一律执行“两个凡是”:即对于被告人供述,在既有有罪供述,又有无罪辩解的情况下,凡是被告人认罪的内容一律认定;对于证人证言,在既有对被告人有利,又有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的情况下,凡是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一律认定.Law64
  正如公诉人所说,人民.既是公诉机关,同时也是法律监督机关,辩护人认为,在证据的取舍上,控方不应单向思维。

▲龙泉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没有抢劫的故意
  在确定被告人行为的性质时,我们不能忽略的一个重要事实,那就是:被告人与本案被害人之间存在着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之债.老律师网。所以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就没有抢劫故意,他的主观目的只是想索要他们合法的赔偿款,既然是你被害人追尾撞坏被告人的摩托车导致俩被告人人身受伤,就是要给与赔赏,被告人也就有权利主张自己的合法债权,况且又没有直接抢,是受害人给的。由于这一前提的存在,就从根本上排除了被告人的抢劫故意。既然俩被告人没有抢劫的故意,那么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抢劫。

▲龙泉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减轻处罚
  其一、被告人于某某属于从犯,依法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老律师网。其一、从参与到斗殴的方式上看,本案被告人于某某是他人邀约下参与到斗殴,斗殴的首要分子,属于被动参加者,其二,从参与的时间上看,是在第二天中午时,..时间他没有参与;第三,从发生斗殴的地点上看,是发生在他家兄弟李XX门口,是对方冲到自家门口后在在异常愤怒的无不自控情的情形下参与的,其在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辅助性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二、斗殴对方首先挑衅被告人于某某并动手侵害其近亲属是引发本案发生主要原因,而被告人具有被动参与性,对本案的发过错相对较小,依法应该从轻处罚。通过今天的庭审,可以确定本案的发生起因是对方李XX先故意挑衅其兄弟李XX,而且先动手打人.Law64。第二天,被告人于某某一方要求对方道歉,对方不但拒绝道歉而且还邀约一众人手拿刀、棍、棒等打斗工具冲到李XX家门口并先动手打人的情况下他才不得不进行自卫和反击.Law64。所以从引发本案发生的起因的主观过错来分析,被告人于某某所起的作用是相对较小的。
  其三、本案中被告人于某某属于受害者之一。在斗殴中,于某某本人也身受伤害,经鉴定其伤情为轻伤,到医院治疗其治疗费近两万元,属于受害者,其治疗费用近两万余元,所以本案中案小宏是身心及财产受损 的一人,.在量刑上应该考虑这一情节,适当酌情从轻处罚。

▲龙泉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
  从敲诈勒索罪客观构成要件上看,XX并没有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即并没有对对财物的所有者或者保管者以日后的侵害行为相威胁,当场或者日后占有数额较大财物,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日后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Law64。辩护人认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手段要求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强行勒索财物,同时最为重要的一点是这种威胁或者要挟需要达到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因为威胁或者要挟而丧失其自由意志为标准.Law64
  从本案给出的相关事实情况来看,在XX的讯问笔录中就指出:“刘某某和市场的股东之一“刘某某”一直以来都..甚好,“刘某某”一直都是把刘某某当成侄子看待,是“刘某某”看到刘某某没有事可做就答应了刘某某让其过来为市场看场子,并自愿每个月支付2000元钱工资给刘某某当作其劳务报酬,并且同意如果刘某某有时候经济不活动,还可以到他这里来拿点钱,而刘某某提供的劳务则是如果市场有什么纠纷,则由刘某某代表市场这一方出面进行解决。”在辩护人看来,刘某某帮助市场维护市场的整体秩序,这完全是在双方真实意思前提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在此民事法律..前提下,刘某某依约而取得的每月2000元工资是其合法的劳务报酬所应当取得收入,而不是公诉机关所认定的“非法占有”,如此明显的建立在双方合意前提下的劳务..而取得的工资报酬又何以构成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刘某某采用威胁和要挟的手段强行勒索和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呢?在辩护人看来公诉机关完全是认定事实不清,刘某某与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合法劳动..怎么会被指控为构成犯罪.老律师网。而讯问笔录中中所指提到的“保护费”其实质完全就是现实中的公司和企业聘请某某(即所谓的帮助“看场子”的人员)所应当支出的劳务费.老律师网
  由此可见,自始至终“刘某某”和其他股东并没有受到来自刘某某的任何威胁或要挟,而只是将劳务报酬如何进行分配由刘某某去进行协商,而给付这笔劳务报酬当然是对刘某某“看场子”的劳动所应当要支付的工资,因为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当然是毫无疑问要按月支付的了。而针对本案中讯问笔录中所提到的刘某某所讲的“如果不给我搞,就哪个都搞不成器”这句话根本不能算是威胁或者要挟,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内容仅仅是指对隐私的揭露、对被害人自身或其家人实施伤害相威胁及以毁坏重大财产相威胁,这句话根本就不符合构成敲诈勒索罪中所要求的威胁内容,而且仅凭这一句话根本不可能使“刘某某”和其他股东达到丧失自由意志的程度,而这一点恰恰是是否构成威胁和要挟的判定标准.Law64。因为倘若真如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刘某某采用的是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勒索财物,那么“刘某某”和其他股东中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在其受到威胁时明确告知刘某某不要再实施非法行为,否则可能构成犯罪而预防犯罪的发生,而“刘某某”和其他股东中的任何一人如此之长的时间段内都没有采取过任何例如报警求助等措施,不难看出,在“刘某某”和其他股东看来,支付刘某某“看场子”的“保护费”是理所当然的应该给其的劳务报酬。进一步而言,当时刘某某是否说过这样的话还是一个未知之数,单凭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口供而没有其它证据根本不能认定刘某某是否说过这句话。
  在缺乏其他有力的证据的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没有采取威胁和要挟的行为.老律师网

▲龙泉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犯。
  1 、起意抢劫的不是被告人张**.
  本案中起意抢劫的是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是谁提出来去抢钱的?”李某某答:“一开始时我开玩笑说去抢钱,后来就玩真的了。”
  被告人张**在..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大约在一个月左右,我在宿迁的时候,李某某给我打来电话问我现在怎么样,我说不好,李某某就讲他早就想抢劫了,就叫我来徐州与他一起抢劫,弄点钱花花。”
  2 、犯罪工具不是被告人张**提供的,犯罪用的刀具和口罩等都是被告人李某某花钱购买提供的。犯罪所用的电动车也是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老律师网
  被告人李某某在..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刀是什么时候从哪里买的?”被告人李某某答:“……我们俩人一起到易初爱莲超市到矿大这边路上的小摊位上买的,是我付的钱,两把刀一.40元钱.Law64。”
  张**在..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我们就一起到矿西的路边上买了两把刀,每把刀20元,两把刀一.40元钱,还买了两个口罩,这两样东西多少钱我忘了,都是李某某付的钱。”
  3 、抢劫所得的钱,由被告人李某某保管,再由两人花费。抢劫所得手机也是由被告人李某某保管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的在.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即使没有认定为从犯,衡量被告人张**在.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仍然比同案李某某的作用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龙泉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犯
  对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第二起案件,李某某实为居间介绍,未从中牟利,因此应依法认定其从犯地位,并按从犯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这一起案件,实为李某某居间介绍购买冰毒。通过法庭调查和《询问笔录》里所反映的事实是:俞x带着张x和朱x到李某某处,李某某根本没有冰毒,在三人的一再要求下,李某某只是帮助他们电话联系卖冰毒的人(其实这个卖冰毒的人俞x也认识),在电话里,俞x等人与卖冰毒的人已经商量好了价款和冰毒的数量,即购买5克冰毒价格是2500元,待卖冰毒的人来了之后李某某拿着张x的2500元钱到楼下拿了5克冰毒。在楼下李某某将钱款都如数交给了卖冰毒的人,从其手中拿到了5克冰毒,并将冰毒如数交给了张x。
  李某某在该起事件中的所作所为仅是打电话给卖冰毒的人,并下楼将钱转交给卖冰毒的人,并将5克冰毒带到楼上交给张x。除此之外,他没有其他不法行为,所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仅为居间介绍,未得到一分钱的好处,因此其并未从中牟利。
  以上有关事实不仅有李某某和俞x的当庭供述,而且也可以从俞x和朱x的供述中得以印证,(俞x的供述见询问笔录第16页倒数第5-6行,……“张x点了250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就打电话联系,没多长时间就有人打电话给李某某,李某某下去拿了两袋冰毒来了”……),(朱x的供述见询问笔录第45面下半部分……“到上海是次日凌晨了,吃过早点就到俞x一个朋友家里,俞x朋友叫人送了4克多冰毒过来,“燕子”买了2500元的货”……).老律师网。由此可见,李某某并非贩卖毒品的“上家”,其只是介绍卖家给张x,未从中牟利,只起到了居间介绍的作用。

▲龙泉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
  被告人李某某受张某某雇佣所代购的大部分数量的枪支配件,李某某只是负责在雇主张某某和美国的刘某某之间传递信息,代为转交货款,并没有直接订购,也没有从中获得收益。对于这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仅是出于延续性地帮忙,没有贪利动机,所起的作用也相对更小一些.老律师网
  根据被告人李某某在案的稳定的供述,在张某某雇佣自己从事枪支配件的代购过程中,前期是由李某某本人按照张某某提供的网络地址直接在美国..上下单订购,然后通过美国的代购合作伙伴徐某某邮寄到张某某指定的香港的收货地址。在这个阶段,张某某付给李某某订购金额的8%的佣金,李某某再把其中的3%付给负责邮寄的徐某某.Law64。后来因为徐某某比较忙,顾不上这件事,李某某就又联系了美国的另一位代购合作伙伴刘某某,由刘某某全权负责网上订购和邮寄,李某某只是负责把张某某发出的订购指令传递给刘某某,传递代购的账目信息,并代张某某向刘某某支付货款和佣金。这个阶段,8%的佣金全部归刘某某所有,李某某没有获得报酬.Law64
  辩护人根据侦查机关制作的李某某为张某某代购的枪支配件统计表格,计算出:李某某负责下单订购并获得代购报酬的枪支配件是23件(即表格..页和第二页美国联系人zitao lv的部分),由刘某某负责下单订购并邮寄李某某只负责传递信息和代为付款的为72件.老律师网
  很显然,在后一个阶段,也就是通过刘某某实施代购的阶段,李某某没有谋利动机,只是出于.惯延续性地为张某某帮忙,并且这一阶段代购的枪支配件的数量远多于李某某下单订购并领取代购费的阶段的数量,在这个阶段的.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前面更小一些。.Law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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