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栋律师代理了多件刑事、商业案件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多起经典案件被电视台、报刊、电台、互联网等媒体报道,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常应邀为媒体进行案件点评,在多家报刊撰写法律评论。
执业原则: 敬业、诚信、严谨
代理的典型案件:
1、邵某某故意杀人案:代理被害人参加诉讼, 终法院采纳了律师关于对被告人的罪名、量刑和民事赔偿的代理意见,有效的维护了被害人的正当权益;
2、刘某某抢劫天津滨江购物中心周大福珠宝专柜案(《今晚报》进行了报道):作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构成共同犯罪以及抢劫数额等问题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后法院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认定刘某某不构成共同犯罪,犯罪数额并非巨大,对刘某某进行了从轻处罚;
3、闫某贪污单位业务收入共同犯罪案:作为闫某的辩护人,根据证据提出了闫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对闫某减轻处罚;
4、董某某盗窃天津某外资公司 配件案(本案已被收录进 未成年保护委员会出版的《未成年人典型案例精析二》中):作为董某某的辩护人,根据证据提出了董某某身份证显示的年龄与其真实年龄不符,并提出了董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 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董某某在犯罪时未成年并具有自首情节,判决对董某某从轻处罚;
5、天津某电器公司于江苏某电器控制公司买卖合同案:代理天津某电器公司参加诉讼,提出了江苏某电器控制公司的货物不合格的意见, 终与江苏某电器控制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为委托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6、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合同撤销权案:代理潘某某起诉某公交公司撤销原达成的赔偿协议,依法重新赔偿,经过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两级审判以及重审共四次审理, 终中级法院维持了潘某某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天津市首例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被电视台、报刊、电台、互联网等媒体多次报道,引起了社会上和法学界的广泛评议,推动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非诉讼法律事务(部分):
1、天津某连锁酒店股东转让股权纠纷法律事务,为股东顺利转让股权提供了法律意见和实施方案;
2、天津某国有公司转让所持有的某证券公司股权法律事务;
3、天津某公司与上海某投资公司合作开发天津房地产并融资项目,公司合作、融资和外汇管制等问题,提供了法律意见;
4、为某煤炭经营企业拟定《煤炭供应合同》,为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解释,以及在经营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解决办法,出具了法律意见。
撰写论文:《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