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009年2月工作于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 2009年3月至今工作于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期间,成功办理了张某寻衅滋事案,后改变定性(故意伤害罪),累犯情况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成功办理了毛某寻衅滋事案,后改变定性(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适用缓刑等一大批在当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
单位: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广信大厦B座614室 电话:0570-7020603 手机:18906708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