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甲木,浙江省 民商委员会副秘书长,宁波市 民事专业委员会研究秘书长,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宁波市知识产权协会法律维权中心副主任,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研究室主任。擅长于版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海事、海商、空运、陆运等物流法律事务;国际货物买卖、信用证、托收等外贸法律事务;产权交易、并购、股权纠纷等公司法律事务;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回收等金融法律事务;合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其他人身损害、房地产、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事务;法律顾问、调查、仲裁等非诉讼事务。在多年的律师工作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掌握了独特的行之有效的诉讼、谈判技巧,往往能够抓住关键问题,一针见血,切中要害。而且在从事律师工作的同时,还对民商法律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多篇论文发表于法学核心刊物和专业学术 。其中《民法典编纂中若干问题的探讨》发表于《宁波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构建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体系》、《中国民法典的结构》、《论合同相对性规则及其例外情形》发表于北大法律信息网,前者被北大法律信息网作为精品论著,由法律思想网、法学时评网等学术 转载列入民法典专题;《新婚姻法之我见》发表于《经济与法》2001年第12期;《恶意诽谤该负何种责任》发表于《东方法苑》2001年第3期;《先刑后民惯例的突破——纪一起雇主对雇员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案》发表于《宁波律师》2005年第4期。在法律思想网与 民法学权威学者徐国栋教授等学者参与对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论战,其论战纪实已由朱晓喆博士整理后发表于各大学术 和《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四卷。《论域名和商标的冲突》、《论我国未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制度》分别在2003年、2005年宁波市律师实务理论研讨会上获奖,后者并在2005年浙江省律师实务理论研讨会上得二等奖,并在中国法院网和神州律师网发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乘客人身受损的赔偿纠纷案中的适用问题研究》获2007年宁波市律师实务理论研讨会一等奖。
从业以来,本人依靠自身在法哲学、民商法、刑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等法学专业领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独特的抓住关键的诉讼技巧,凭借自身积极的探索精神,通过缜密的逻辑分析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办理了大量民事、经济、刑事疑难、复杂案件。
1、自2002年以来跟同事一起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的代理人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回收工商银行在宁波大市内的不良资产,在宁波市内的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经济庭(现民二庭)和执行庭办理了上百起案件,回收不良资产成绩显著。
2、代理王某因治疗疝气导致回肠末端浆肌层破裂受到伤害与某大型专业医院的诉讼,在医学会鉴定认为是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及时变更为医疗侵权案并赢得了诉讼,得到了比构成医疗事故还多的赔偿款。
3、代理干某父子三人在被某私营企业临时打工的不法分子打成一个重伤、二个轻伤并且不法分子逃跑没有抓获,企业主因证据不足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突破先刑后民的惯例,把企业主作为被告要求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 终赢得诉讼。
4、作为涉嫌抢劫的李某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 后李某因证据不足检察院不予批捕而释放。
5、为一个被指控盗窃数额一万五千元,构成盗窃数额巨大的被告人辩护,成功的将盗窃数额减到九千元,只是数额较大,才判二年六个月徒刑。
6、为一个被指控强奸的被告人辩护,提交了七千多字的辩护词,从事实、法律、医学、生理学的角度进行辩护,成功的将其辨成强奸未遂。
7、作为上市公司浙江尖峰集团浙江尖峰国际贸易公司的代理人,在其跟香港的global cargo system 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中,在global cargo system 是否存在无法证实等承运人识别问题上具有很大困难的情况下,收集大量的证据,迫使global cargo system 及其国内的代理人主动来进行和解,使当事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得到全部赔偿。
8、作为国内 的水晶礼品制造商台州新恒正礼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其跟美国worldwide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中,在当事人原告新恒正公司持有的是到美国的记名提单并且无法提供提单签发人、提货不着证据等对当事人非常不利的情况下,通过吕甲木律师的深入调查,并通过相应策略得到国内一家货代公司承认无单放货的证据后起诉到上海海事法院,迫使这家货代公司主动跟原告新恒正公司和解,使新恒正公司的损失得到了弥补。
9、作为多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为许多 国际商标在国内的海关、工商等行政救济程序提供维权服务,并且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代理人处理了多起商标、专利、版权纠纷案件,成功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10、作为浙江省首例非法经营“原始股买卖”案的被告人宁波利百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辩护人根据各地的政策文件和现实的“灰色地带”法律状况对定性提出质疑,进行无罪辩护,一审经过近23个月的审理,案件层报 高法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刚刚颁布的文件定性,以 低的法定刑判刑。
11、在原告丹阳市华黎汽摩配件厂业主徐某诉被告奉化市永升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中,作为被告奉化永升公司的代理人远赴上海、江苏无锡取证,以被控侵权产品系采用自由公知技术不构成侵权为由进行抗辩,得到法院的采纳, 后法院判决被告不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12、作为贩卖毒品案..被告邱某的辩护人,在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海洛因140余克的情况下,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逐一进行仔细分析,厘定,提出叛卖毒品数量140余克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信。 后法院认定被告人邱某贩卖海洛因30.9克,因系主犯和累犯要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邱某表示服判,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