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讨账公司
追讨行业的现状与出路探索
有欠债的,就会有讨债的.
老律师网。我国目前客观存在的严峻的诚信危机为讨债行业准备一个巨大的蛋糕,在这块蛋糕边上逡巡的有这么几种人,律师,讨债公司,讨债个体户,当然还有黑社会。其中只有律师是合法的。律师作为讨债人的好处是既可以协商交涉,也可以起诉追讨。同时可以合法地收取服务费.
Law64。其他几种人就没有这么方便了。律师的不足之处在于他对司法系统依赖比较严重,因此一旦司法途径失效,律师可能就无计可施了.
老律师网。在公众的眼中,律师动口不动手的人,因此,只能用来对付君子.
Law64。至于对付那些连.都不放眼里的无赖,人们宁可请律师以外的那几种人效劳.
Law64。不幸的是在这个社会上,无赖实在是太多了。一纸无法执行的判决书就是一张代价昂贵的废纸!
讨债公司和讨债个体户是另一类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和辛勤汗水刨食吃的讨债人。对付债务人,特别是怀有恶意的债务人,我们得承认,他们常常比律师更有办法,效率也更高。很多债,尤其是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律师要不来,他们要得来.
老律师网。但遗憾的是,他们讨债的方式往往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这支讨债队伍也是形形色色,良莠不齐,一不小心,就会和第三类讨债人,即黑社会划上等号。后者则完全为法律所不容。
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公安部等部门在最近十几年内曾连发几道禁令,禁止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Law64。然而,社会上巨大的需求不是几道禁令就压制得住的。2006年6月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举办了信用管理培训项目“商帐追收师”岗位培训,培训.持续4天.
Law64。随后,《 统一职业岗位证书》颁发, 首批108位“商帐追收师”出炉.
Law64。争议随即如潮水般涌来.
老律师网。一连串的质疑与澄清背后,却是民间追讨行走于灰色地带的现实――它有强烈的市场需求,却不合法。现在不合法,将来也很难合法.
Law64。
从以上可以看出,追讨行业可以分为三类:律师、讨债公司和黑社会。运用毛主席的阶级分析方法,我们也把他们分为左、中、右。律师在象牙塔中正襟危坐,与市场若即若离,是合法的,为左派。讨债公司是市场的宠儿,效率很高,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为中间派.
老律师网。黑社会是非法的,为右派.
老律师网。那么,能否以律师的合法身份出现,结合讨债公司的形式,来开发这个讨债市场呢?很多讨债公司已经有了律师,但有多少律师事务所去做讨债公司的事呢?在这个诚信极度缺失,法律的权威又有待重塑的时代,从事务所到.的这条讨债之路能有多宽呢?如何合法、有效地处理债权债务问题,这是我们要思考的,也是我们对讨债人如何走出困境所作的一点探索.
Law64。
(二)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 将其所实缴的出资抽逃撤回, 但其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份额, 使其所注册登记的出资额虚假。
实践中,抽逃出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表现形式: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旧《公司法》规定的实缴出资制度下)后又转出;
2、公司成立后,无任何根据而向股东转移公司资金或其他财产;如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3、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将其出资转出;
4、在公司非盈利状态下,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5、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将出资转出等。
6、在公司财务上不记账,即公司“银行存款”项下账面上的公司注册资金并未减少,而实际资金已被划转给股东,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流动资产”科目中“银行存款”只是一个虚假的数字.
Law64。
7、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等。
(三)出资标的评估不实或不足
是指股东用以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其出资时的评估价额, 从而导致股东出资额虚假。
提存的法律性质是怎样?
提存是一种法律救济,提存机关是履行法定职权的行为。不是提存人和提存机关意思自治的结果。提存保管合同有法定最长期限。提存利用国家公信力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法律性质关于提存的性质,理论界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是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种认为提存为公法上..,至少为特殊的公法..。又可以细分为两类:
1、公法上之..说.
Law64。此说认为,提存机关是由国家设立的,受领提存物而进行保管,是履行公法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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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处理非讼事件的公法上..说。这两类观点没有实质性的差别.
老律师网。第二种认为提存为民事合同..。又可以细分为三类:1、寄托契约..说。2、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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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存为私法上的寄托契约,并有为第三人利益契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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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种观点的人认为 :
1、提存是出于对债务人因债权人迟延受领给付而不能解脱债务的一项法律救济,是提存机关对提存人提存行为的认可.
Law64。
这种认可显然是公法性质的。提存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和提存机关.
老律师网。债务人为了消灭债务,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就可将标的物寄存在提存机关,从而在法律上就可以产生清偿债务的后果,因此,对于债务人来说,提存无疑是一种单方面法律行为.
Law64。但是,提存并非仅是债务人单方面的行为,债务人必须到提存机关申请提存,经提存机关审查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提存实际上是提存部门依法定原因对债务人受债务的不合理拘束之救济,是国家以非诉讼方式干预民事活动、调整民事..的具体体现.
Law64。
2、提存机关为国家所设,其参与提存的行为系履行公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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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法条内容: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Law64。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有的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自己的有限责任,滥用权利,采用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逃避债务,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Law64。有这种情形的,股东理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有关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的审判实践经验,修订后的公司法一方面坚持公司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基本法律原则;另一方面增加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本条还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的责任,即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己来证明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是否独立,这就与一般公司发生债务纠纷由权利主张者举证不同,实际上加重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义务.
老律师网。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这一规定是完全必要的,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强化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严格分离。
目前,企业主要采用三种讨债方法对债务进行追收。
一是企业内部人员催收,发动内部相关的人员进行债务的追讨,在讨债过程中运用大家的力量;
二是委托法律部门,委托专业经济律师进行诉讼讨债模式,在法律的层面进行深入的追讨行动;
三是委托专业的企业商账追收机构即委托专业的讨债公司进行债务的追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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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采用企业内部处理,企业人员对客户的信息最了解,能够与客户保持直接的联系,及时对欠款做出反应。但是,企业内部的人员与债务的追回与否没有直接的奖惩办法,导致机会成本上升、影响商业信誉,最终导致帐款的收回无保障无效率。毫无疑问,法律诉讼对欠款的追收有很好的保障,但是法律诉讼有一定的程序,具有强制执行性,致使企业与客户成为不可逆转的"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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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诉讼前债权人要付给律师一定的费用,还有漫长的诉讼时间及诉讼结果难以保证欠款被收回。
而目前主流的追债模式是委托专业的债务公司进行追讨。专业的企业商账追收公司在接受债权人的委托后,以第三方的姿态出现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制定可行性的收债方案,对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与客户沟通,有良好的时间保证,对债务的追回有很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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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三种方式各有利弊,为保证欠款及时、完整的收回,要求执行人员在案件追收前期,对案件本身要有详尽的了解与分析。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程序
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该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
则和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需要注意的是,除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由特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外,代位权诉讼一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而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
辖的内容.
老律师网。另外,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订有有效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次债务人以仲裁协议为由
提起的管辖异议同样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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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向人民.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果该人民.也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
.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如果该人民.不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
住所地人民.另行起诉.
老律师网。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
起诉.
Law64。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
法中止.
Law64。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债务人
的加入有助于人民.查明案件事实.
Law6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
债务承担约定效力的认定
对被改制企业债务的承担,应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来解决。1989年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出
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确定底盘价格前,要对被出售企业原有债权债务进行清理,随企业出售转移给购买
的单位和个人,并由有关方面签订合同予以确认。”
实践中关于改制企业债务承担的约定,主要有债务的转让和债务的分担两类。债务的转让是债务承担主体的变更.
Law64。债务转让应
当经债权人同意是民法的基本原理。对此,《民法通则》第91条有明确的规定,即:“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老律师网。”《合同法》也做出了相应的新规定.
Law64。债务的分担约定多出现于企业分立
协议中.
Law64。对分立后的企业对原企业债务的分担应否经债权人同意,我国仅有公司法和部分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行政规章中有规定
.
老律师网。《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时应事先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或公告三次的方式通知各债权人,签订清偿债务
的协议,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
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1994年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劳
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第43条与公司法上述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Law64。尽管上述法律、行政规章调整的是股份制企
业,但是,所体现的债权人的债权不因企业分立而失去保障的精神,应当作为认定企业改制行为是否合法、规范的依据之一。
因此,人民.在审理涉及被改制企业的债务纠纷案件时,对于当事人各方有关被改制企业债务承担的约定,应从是否违反法
律规定、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是否符合公平原则等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分别不同情况.
Law64。对约定是否有效或是否能对抗债权人
作出实事求是的认定。但是,由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尚在逐步探索之中,企业改制中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是难免
的。特别是要求企业改制前通知所有债权人并就债务的清偿逐一达成协议,不符合当前我国改制企业面广量大的客观实际.
Law64。从维护
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出发,对被改制企业原有债务承担的约定进行效力审查时,不能过于严苛,应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按照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以免影响基层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Law64。
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
..、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Law64。债权的有效存在是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
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第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
,包括基于个人信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
,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
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Law64。
第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Law64。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
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第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
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
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老律师网。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
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第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
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债权转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债权转让的宽泛规定,给不法之徒造成了可乘之机,为在司法过程中使
债权转让制度的适用与立法本意保持高度一致,有必要仔细研究债权转让的各种限制性规定,规范债权转让的条件及程序,使立法
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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