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上诉人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上诉人,并查阅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张某某和被上诉人潘某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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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过程中,上诉人提供了借据、银行转账记录、房屋销售合同等证据,证明上诉人通过销售自己所有的四套房屋,将房屋销售款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借据中约定的款项转账给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也予以了确认。因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二、被上诉人潘某某将上述借款用于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被上诉人陈某某对此是知情并同意的。
(一)、根据一审过程中上诉人依法调取的陈某某和潘某某之间的转账记录,2018年3月20日潘某某向张某某借款15万元后,在2018年3月23日当天转账8万元给了陈某某,由此可见,潘某某向张某某的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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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上诉人提供的两被上诉人之间的离婚协议和被上诉人之间的银行流水等证据,能够证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1973号恒大华府11幢402室在被上诉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且被上诉人双方均认可属于被上诉人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购买花了520万元,房屋装修花了200多万元,陈某某只提供了银行流水,该银行流水只能证明汇给陈某某200万元,不能证明是陈某某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得,实际该200万元系陈某某出售婚后的第一套房屋所得,此外,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被上诉人在装修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1973号恒大华府11幢402室也花费了200万元左右,而陈某某提供的“所谓收入”只有1532600元,扣除被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房屋贷款326456元。陈某某汇给潘某某的643400元,还剩562744元,根本无力承担家庭生活开销、房屋的装修200万元以及用于开砂厂、搞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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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陈某某提供的证据,陈某某汇款20万给与潘某某合伙经营汗蒸会所的股东薛彦山,能够证明是陈某某和潘某某共同经营汗蒸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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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被上诉人恶意串通,试图逃避债务,损害还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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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潘某某所借款项都用于了共同生产经营和共同生活。
(二)、陈某某和潘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共同财产位于恒大华府11幢402室,离婚后恒大华府11幢402室归儿子陈竹所有。但陈某某和潘某某并没有将夫妻共同房屋过户给儿子陈竹,在房屋所有权仍然在陈某某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还在诉讼过程中,就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了案外人唐鑫。陈某某和潘某某恶意串通,将属于潘晓燕的一半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出售,将所有房款控制在陈某某名下,可能导致将来判决难以执行,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
老律师网。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综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已经通过充分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潘某某将所借款项用于了购买房屋、装修房屋、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上诉人应当共同偿还。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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