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被告w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被告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且被告并非主观故意逃逸
首先,在事故发生时,被告所骑电动自行车的车速并不快,当时被告行使的道路边是汽车的停车位,有一排汽车停放在路边,马路对面是高出路面的墙,无法行车,也没有其他路可走,要在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都是在道路西侧逆向行使,原告是突然从两辆汽车中间闯出并横穿马路的,没有走人行横道,被告紧急刹车后,原告与被告相撞,原告在横穿马路时,既没有走人行横道,也没有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突然加速出现,且马路对面并没有路可以走,很少有人会在原告所走的位置横穿马路,故原告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在事故发生后,被告..时间停下电动自行车并下车搀扶原告,但原告一直不愿意从地上起来,被告多次询问原告有没有受伤,要不要紧,原告均不回答,中间持续了十分钟左右,因原告一直不肯讲话,也不愿意从地上站起来,考虑到原告突然横穿马路的行为,被告一度怀疑原告可能在碰瓷,因此,在观察原告身体外部没有明显受伤的情况下,被告才骑车离开,被告从未有逃逸的主观故意,也在事故发生后尽力帮助了原告。
二、原告主张的治疗费用中,有部分已经通过医保报销,有部分与事故没有任何关系,均不应由被告承担
首先,原告所主张的医药费用中,其中住院医疗费用共计48704.32元,医保报销了18039.76元,该部分费用已经由医保报销,原告没有实际花费,不应由被告承担,应予以扣除,如法院支持原告该部分费用的诉请,则相当于原告重复得到了18039.76元的医药费用,与立法目的向违背。
其次,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出院记录显示,原告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左足第5跎骨基底部骨折,骨质疏松症,腔隙性脑梗塞,慢性糜烂性胃炎,其中只有三处骨折有可能是本案事故造成的,其他如骨质疏松症,腔隙性脑梗塞,慢性糜烂性胃炎和事故没有任何关联性,不是治疗骨折必要及合理的费用,相关的治疗、检查费用也不应由被告承担。这类费用共计5835.71元,应当予以扣减。具体在附页中划线列明
再次,原告2021年7月16日在赛虹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的头孢克圬分散片,共计256.1元,该药物属于抗生素,治疗炎症使用,与骨折的治疗没有关联性,且赛虹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是原告治疗骨折的医院,该卫生服务中心距离原告住所地的距离远超过江苏省第二中医院距离原告住所地的距离,该笔256.1元的医药费用应予以扣减。
三、原告主张的费用过高,请求法院酌情降低
原告在住院期间,不仅仅治疗了可能是本案事故造成的骨折,还对其他自身疾病进行了治疗,包括胃部息肉切除手术以及针对气管炎、脑梗塞的治疗等,并进行了腹部包块、、甲状腺、肿瘤标志物的检查等,这些都与交通事故没有任何关联性,也不属于住院的常规或必要检查项目,因此,原告主张的住院期间护理费120元/天以及出院后的护理费80元/天明显过高,被告不需要为原告治疗自身疾病支付相应的护理费用。另外,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不予认可.
老律师网。其次,原告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且被告在知道原告受伤后,虽然支付能力有限,但也一直积极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希望在能力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从未想过逃避责任,因此,且原告已主张伤残赔偿金的情况下,不应再重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
老律师网。再次,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本案的鉴定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被告一直希望与原告协商处理,因此,鉴定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已经80多岁,患有血栓、肺气肿、肾结石、前列腺病变等多种疾病,没有固定住所,仅靠微薄的养老金维持生活,还需要支付房租、医药费等费用,其支付能力确实有限,请求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原告的实际损以及原、被告的过程程度、被告的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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