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终止招标项目一审代理词

首页>>法律常识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南京市栖霞区某某百货商店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原告的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原告,并查阅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废标、终止招标项目的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终止招标的行为违法
1.被告委托第三人发布的招投标公告中,“实际占用”的理解不存在歧义,完全可以由被告进行核实,被告据此废标的理由不成立.Law64
2020年5月25日,被告委托第三人发布招投标公告,原告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交了标书,2020年6月16日,被告发布中标公告,南京市秦淮区令和便利超市经营部(以下简称秦淮区令和超市)成为案涉标段的中标人.老律师网。后原告发现秦淮区令和超市的经营人w某某已经在南京CC大学仙林校区经营店名为“罗森便利超市”的店面,工商登记的名称为南京市栖霞区q某某食品销售中心,不符合投标人的主体资格,原告于2020年6月21日向第三人提出质疑,被告对实际占用进行解释后,对w某某进行了废标处理。2020年7月2日,被告委托第三人重新开标,当天,被告委托第三人发布更正公告,原告成为案涉标段的中标人,7天公告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老律师网。2020年9月7日,被告委托第三人发出终止公告,终止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项目招标工作,终止项目的理由是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3.2废标条款:(4)评标工作组会认定招租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Law64。而实际上本案招标工作前后经历两次开标,两次评标,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招租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应当在第一次评标或者第一次发布中标公告的质疑期内提出,在第二次评标完成后以招租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为由废标,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关于中标无效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老律师网。本案招标项目中的房屋属于被告的房产,招标文件规定的“实际占用”完全可以由被告自行核实,并不存在任何歧义,且原告也对此尽到了举证责任,原告的质疑亦经过评标委员会讨论通过,被告也进行了重新评标,被告终止招标项目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任意废标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2.被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投标人的质疑作出答复,被告发出终止公告的时间超出法定期限。
   根据被告委托第三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5.5规定,招租人将在收到投标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Law64。2020年7月2日,被告发布公告确定原告为案涉标段的中标人,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但被告只口头告知有其他投标人提出质疑,没有给出任何书面形式答复。庭审中,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在2020年7月5日收到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函后,于2020年7月27日才出具复评报告,2020年9月7日,被告委托第三人发出终止公告,终止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项目招标工作,被告复评及发出终止公告的时间,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答复时间。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020年7月2日,被告委托第三人发布公告,确定原告为案涉标段的中标人,该公告的结果是经过评标委员会重新开标后确定的,合法有效,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26.1规定,中标结果质疑期满后,招租人将向中标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27.1规定,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派代表前来与招租人签订合同。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因此,在质疑期满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他投标人的质疑作出答复,2020年7月2日确定原告为案涉标段中标人的变更公告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30日内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Law64
综上,被告超出法定期限终止招标项目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2020年7月2日被告确定原告为案涉标段中标人的变更公告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

点击+微信好友:chinaLawyer9

专业律师
南京律师
卢燕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南京律师
高峰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5年
13305191148
南京律师
顾小东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南京律师
王庆磊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057670467
⊙相关内容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
·运输合同纠纷起诉状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的借贷案代理词
·南京故意损坏财物罪律师
·兴化市看守所地址、电话、会见手续?
  劳动法新规定的具体内容有什么?劳动法新规定,新劳动法加大了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依据法律,员工可以一次性领取年金,对于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加大惩罚力度,对于迟到早退,应当按照实际缺席时间扣除,明确规定了带薪年假,员工离职,如果是单位解.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利益。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都是围绕着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事务而展开的,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了解清楚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哪些,这是很重要的,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介绍。一、法律如何规定劳动合同.
  规范的产品质量承诺书怎么写?一、规范的产品质量承诺书怎么写?尊敬的客户:首先感谢您选择购买我们的产品!为保证产品质量,明确购销双方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保证产品安全,特作如下承诺:一、我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原则上按购货方规定的技术.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有哪些现如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网络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也有很多内容,接下来,的我们将带领您学习有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的相关知识。一、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有哪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民事诉讼和仲裁的区别有哪些?民事诉讼是依据民事法规,在所有当事人和律师等工作人员的参与下,双方对各自的权益全力的争取的一种活动。仲裁是诉讼当事人确定放弃争议,双方协商后,由法院作出判定来解决争议。这两种方法都可以解决法律纠纷,但他们有很多不.
微信咨询

点击+微信好友:chinaLawyer9
专业律师
南京律师
卢燕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南京律师
高峰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5年
13305191148
南京律师
顾小东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南京律师
王庆磊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057670467

周边律师

·南京律师
·
苏州律师
·
无锡律师
·
常州律师
·
镇江律师
·
扬州律师
·
泰州律师
·
南通律师
·
盐城律师
·
淮安律师
·
宿迁律师
·
徐州律师
·
连云港律师
·
扬州律师
·
全国律师黄页

在线咨询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Q食品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在幼儿园厨房检查时发现斤左右发霉的花生在袋子装着,也没造成小
  • Q射阳农村土地使用问题
    A

    你好,律师。我问的是农村土地使用问题。我外公是农村人,以前在上海打工,农村的田没种,一直以为没田。前段时间村里统计土

  • Q你好,我现在没有结婚证,没有准生证,孩子的出生证明能办下来不能?
  • Q南京中院判决一起网络诈骗案:裸聊网站性感女主播多是男人
    A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诈骗案,来自广东、浙江、陕西等地的6

  • Q我帮我朋友在小额贷款公司贷了3万元钱的贷款。到手里000多。我是贷款人我该怎么做
  • Q电动三轮车交通事故,如果我们的电动三轮车不是机动车我们该如何鉴定举证?谢谢!
  • Q我儿子被关在滦平县看守所我不知道什么原因,请问我怎么能了解
    A

    我儿子被关在滦平县看守所 我不知道什么原因,请问我怎么能了解一下到底是怎么回事,也没有看守所电话,请谢谢帮

  • Q您好:我于夲月7曰在威海买海景房,已万元定金现不要了,能否退还我/span>
  • Q起诉离婚,感情破裂
    A

    起诉离婚,感情破裂

  • Q在贴砖摔伤,当时这活是包给他儿子,但他爸摔伤了,要我们赔百分
  • Q工伤赔付,我单位一聘用人员
  • Q我在一个公司上班了7年,公司只给我买了三年社保,前面4年没有
  • Q我可以要回加班费吗。,我姐姐在厂里上班
  • Q关于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Q误工费赔付,我是刚毕业的大学生
  • Q,微信和你说话你没给回,商品房以租代
  • Q没有手印,只有签字,也没身份证复印件,有效吗san
  • 法律常识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侵权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