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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拘留所
详细地址:南京市公安局江北公安基地1期(南京市浦口区150乡道江星桥线交叉口西南400米,和南京市第五看守所合署办公,旧地址: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石佛寺) 联系电话:025-83141198 邮政编码:210000 ○报警求助:110 ○咨询律师:13305191148 位置:南京市拘留所北依珍珠泉旅游度假区,南接浦合高速公路,与江苏警官学院、南京工业大学、铁道部浦镇车辆厂毗邻,位于浦口区中心地带,紧靠地铁三线过江隧道北口。 附近地标:南京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江北分所,南京市戒毒所,南京市拘留所,南京市国际警官交流中心,南京市警犬训练基地和南京市石佛寺驾校[www.Law64.net]。 南京市拘留所举行“矛盾化解室”揭牌仪式 南京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共同为社会矛盾化解室进行揭牌。建立矛盾化解室是为更好地在拘留所内开展矛盾化解工作。该室本着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旨在促使被拘留人知错、认错、改错,最大限度得化解矛盾,减少不和谐因素。 ![]() 南京市拘留所涉外被拘留人管理工作室 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法制支队、监管支队在市拘留所建立执法联动机制,成立南京市拘留所涉外被拘留人管理工作室。这在全省尚属首家。 ![]() 我市涉外行政案件不断增加,涉外违法人员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决定行政处罚人数大幅度上升。市拘留所在执法管理过程中也出现了小语种翻译欠缺、沟通交流存在障碍、心理和身体状况难以掌握、思想动态无法了解等困难,加大了执法管理难度。 为解决这些问题,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经过认真研究,出台了七项创新举措,分别是:设立涉外被拘留人管理工作室、特聘小语种涉外被拘留人管教民警、建立情况信息互通机制、执法管理联动机制、外语翻译合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遣送出境制度。 ![]() 。 ┝律师会见: 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交如下手续材料: 1、律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律师事务...>>>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 ┝咨询律师:15996265110(杨律师) 13814066391(卢律师) ![]() ┝送钱送物: 送钱存款须知: 1.在押人员亲友到查询窗口查询在押人员的账号和在押监号,填写存款凭单。 2.持存...>>> ┝家属会见: 犯罪嫌疑人尚未经判决的,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属可以前往看守所会见:<...>>> ┝南京市拘留所怎么走?: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遇到法律疑问,需要找律师咨询?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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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衅讯滋事罪可以不判刑吗 不可以,一般情况下肯定要判刑,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 故意伤害罪跟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什么1、从定性上讲: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主要是对他人身体上进行伤害,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人的行为,且主观上希望受害人死亡,即使因某种原因,受害人未死亡的,亦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2、从量. 什么情形下故意伤害罪可以缓刑1、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的,可以适用缓刑。2、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 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形有哪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及理由。即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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