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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生态城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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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司法部门联合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据介绍,海珠区法院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举措,特点鲜明,特色突出。主要表现:
一是制定了“限制反言”,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供述的合法性、自愿性、真实性及被告人的认知能力。被告人在庭审之前认罪认罚,庭审阶段否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被告人之前认罪认罚供述存在非法、不真实的,一般采信被告人之前的认罪认罚供述,且在量刑时一般不予从宽。
  二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为提升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周期,制定了分级激励,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适用分级量刑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一审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法院宣告判决时适用的量刑激励幅度按递减原则处理。即公安机关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安机关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审判机关对被告人给予不高于基准刑%的量刑从宽激励。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由检察机关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判阶段未翻供并确定符合适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量刑指导意见给予不高于基准刑%的量刑从宽激励。由辩护人建议启动并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判阶段未翻供并确定符合适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量刑指导意见给予不低于基准刑%的量刑从宽激励。
  三是创新设立后置式全流程协商,即允许合议庭先行在全案证据基础上对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进行合议,将量刑问题后置;如合议庭已确立犯罪事实成立,则由控辩双方对量刑问题进行协商。
  四是普及辩护,建立认罪认罚控辩协商机制。海珠区法院与区检察院、司法局经协商,决定对因经济困难未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无需由被告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需被告人证明“我家很困难,请不起律师”,由法院在案卷材料、被告人个人身份及结合被告人的日常生活消费等情况综合考量后,直接通过司法行政部门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参与辩护。
  五是授予被害人影响性陈述权,完善当事人诉权保障与制约制度。海珠区法院规定参与庭审的被害人可在法庭审理时发表影响性陈述,向法官表达对案件的个人想法及对被告人量刑的处理意见,被告人可就上述陈述表达态度,进而供法官作量刑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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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生态城法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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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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