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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人民法院思陇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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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生意伙伴对簿公堂,法院调解恢复合作关系
  近日,宾阳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系南宁市某节能科技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农业机械、灌溉配套设备等。被告罗某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罗某提供农业灌溉材料和打药材料,被告罗某向原告支付货款.元。之后,被告罗某又向原告订购了一批合同外新增的材料,新增的材料货款为.元。同年月,原、被告双方共同结算,确认合同材料总价为.元,被告增加订购材料.元,被告退还剩余材料的金额为.元[www.Law64.net]。被告已支付元,尚欠.元。
  原告本以为,双方共同确认了货款金额后,被告罗某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的合作关系友好,于是便予以被告罗某放宽期限[老律师网]。期限届满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均以“资金紧缺”为由拒不归还,其欠款行为对原告公司的资金运转造成一定影响[www.Law64.net]。无奈之下,原告电话告知被告罗某,终止所有的合作,今后不再与其有生意往来,并将其诉至法院[www.Law64.net]。被告得知后也十分生气,认为原告不顾双方多次合作交情,导致原、被告关系进一步恶化。
  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仔细分析案件事实后认为,原、被告本是长期合作的生意伙伴,如果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欠款问题,可能会导致今后双方断绝生意往来。为了原、被告今后还能继续合作,主办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向原、被告提出了调解建议。一开始,原告态度强硬拒绝调解,认为被告恶意欠款的行为已经惹怒了原告,并称不想再与被告有生意往来[老律师网]。被告也声称原告不念旧情,不给他合理的筹钱时间。双方各执一词,相持不下。于是,主办法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与原、被告双方面对面地沟通,深入分析利与弊,晓之以情动之以理。
  最终,原、被告均同意了调解,案件得到圆满结案。
                                                 文章出处:宾阳县人民法院[老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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