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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张甸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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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会直接审理案件的路径分析
   很多法院认识到了这一点,在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方式上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探索,比如,有的法院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案件审理,有的法院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参加合议庭进行审理,有的基层法院也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由专委负责某项专门案件,但是在当前基层法院普遍案多人少、事多人少矛盾异常突出的情况下,这些改革举措又或多或少地显得不现实,效果也不是很好[www.Law64.net]。笔者认为,基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改革应当要立足基层,着眼于功能发挥,追求实际效果。
   应当限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规定凡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提交审判委员会,一般是再审案件、重大刑事案件、新类型疑难案件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讨论的主要内容也应当限定在相关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以及适用证据规则分歧导致的案件事实认定,对一般的案件事实认定应当交由合议庭负责。避免合议庭功能的虚化和责任不清,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全体成员要全部参与汇报,防止承办人对汇报内容的侧重、夸张或弱化、隐瞒。因为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由合议庭负责,而不属于审判委员会的职权,也避免了对这样一个诉讼原则的违反,即:任何对案件事实作出最终认定的裁判者必须参加法庭审判,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当面听取控辩双方的言词辩论[www.Law64.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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