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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县人民法院市北经济开发区法庭
详细地址: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 联系电话: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适用问题探讨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主要针对的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对故意拖延或拒绝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加重承担迟延履行经济责任的手段,也是债务人藐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就要承担的法律预定的后果。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是从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角度惩戒迟延履行行为,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法律性质 一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具有程序性价值。在民诉法条文编纂体系中,第二百五十三条的位置是处于民诉法第三编执行程序第三节第二十一章中,其诞生的基础是民事诉讼的程序性价值。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意义是法律规定通过对被执行人实施经济处罚,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威慑力,从而促进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降低执行难度和减少执行案件数量。同时,还能够给申请执行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有效避免胜诉当事人因为对方的迟延履行遭受进一步损失,使败诉当事人难以通过迟延履行获利,是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权威性,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举措。 二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是法定给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根据《 中共..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的要求,为使胜诉当事人及时获得诉讼成果,促使败诉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作出法 [] 《关于在民事判决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要求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中增加 “ 向当事人告知该条规定的内容 …… 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 ” 。虽然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写入裁判文书,但并不属于判项的内容,而是与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等一起列于裁判文书尾部。这是因为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虽然具有补偿性,但不是当事人的实体民事权利义务,是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能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无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其予以惩罚的内容。 三是兼具了惩罚性与补偿性,更侧向惩戒性。这一制度具有弥补权利人损失和惩罚义务的双重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文书一旦生效,当事人就应当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进行制裁,以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老律师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产生的前提并不是建立在发生了实际损害的基础上,从启动方式来看,由法律直接规定,执行法院直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条明确: “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 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并承担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 即使在裁判文书尾部没有列明第二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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