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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人民法院周田法庭
详细地址: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周田镇月岭大街 联系电话: 合伙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 近日,仁化县人民审理了一起因合伙经营不善引发的合同无效纠纷案。承办法官在原、被告围绕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作协议》效力问题争执不休的情况下,细心调查案情,充分掌握事实依据,最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www.Law64.net]。 张某与被告廖某签订《股权转让合作协议》,约定廖某将某公司%的股权以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张某依约支付了万元股权转让款给廖某。其后,双方在营销方式、经营理念、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导致公司经营不善[www.Law64.net]。眼看自己投资的几十万就要“打水漂”,张某遂要求退出合伙,并要廖某退回投资款项,廖某予以拒绝。于是,张某以某公司系廖某成立的个体户,个体户不存在股份形式,《股权转让合作协议》是廖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廖某返还股权转让款及各项经营费用共计万元[老律师网]。 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廖某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作协议》的效力问题。张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为某公司是个体户,不存在股份形式,廖某现出让%的“股份”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符合上述条款第三项之情形,故该协议无效。但《股权转让合作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该协议本质上属于合伙协议。某公司系个人合伙,张某已支付的款项系其合伙出资。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作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www.Law64.net]。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此提醒,自然人之间的个人合伙遵循个人意愿,但合伙有风险,合伙人对合伙体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需谨慎投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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