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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法院板桥法庭
详细地址:板桥镇蒙宿路板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对面 联系电话: 蒙城县人民法院江海洋公开开庭审理行政案件 蒙城县人民法院江海洋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蒙城县公安局对第三人梁某某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一案。 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第三人放弃参加诉讼。该案涉案泡桐树毁损价值鉴定机构蒙城县价格认定中心派人出庭并接受原、被告代理人发问。..代表、政协委员、群众 、法院干警共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前,本院已针对案情进行了充分准备,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并对争议的焦点和分歧进行了归纳和总结。该案的诉讼争议焦点是被告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第三人毁坏公私财物行为“情节特别轻微”。 庭审中,审判长引导原、被告双方紧紧围绕该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庭审过程程序规范,重点突出[老律师网]。 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称,被告曾针对同一事实做出过不予处罚决定,该决定已被判决撤销,所诉行政行为与前行为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相同,而且蒙城县价格认定中心曾先后三次鉴定损失,三次结论差异较大,不具有真实性,以其鉴定结论为依据属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撤销[www.Law64.net]。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称,第一次不予处罚决定依据是第二次鉴定结论,已被法院撤销,第二次不予处罚决定依据是第三次的鉴定结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曾组织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调解,无果后对第三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对该决定进行宣告和送达,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www.Law64.net]。鉴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日公开宣判。 庭审结束后,参与旁听的人员对整个庭审表示肯定,对带头办案、树立司法公信力的举措表示赞赏。庭审共持续两个多小时,庭审高效、有序,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达到了预期效果。[老律师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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