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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临海童法庭
详细地址:S与镇北路交口北米路西 联系电话: 调解限度的维度之一:法官的“为”与“不为” (一)实践理性的法律思维 思维是客观事物在人脑中间接的和概括的反映,是借助语言所现的理性认识过程。思维的训练应当重于知识的灌输,知识作为固化之物是可以遗忘的,而思维作为灵动之物则是决定认识和判断事物的基本因素。郑成良教授认为,法官思维是一种常识性思维,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法官思维具有如下规律:以权利义务为线索;强调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理由优于结论;普遍性优于特殊性[老律师网]。孙笑侠教授则将法官思维的规律概括为:第一,运用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第二,只在程序中思考,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第三,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情理等因素;第四,只追求程序中的相对的“真”;第五,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地进行“一刀切”。法官思维充分体现解释性、规范性、理想性,理性应当贯穿思维的始终,实践理性是其核心,正如学者拉卡托斯在《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中提出的“理论硬核+保护带”方法,理论硬核不变,只是随着实践的变化,保护带可以补充、延展、拓宽,所以应当弘扬法官的理性思维,尤其是实践理性的思维。 理性作为一种力量是实现正义的基础,意味着主体具有揭示和把握认识对象的能力。而实践则是行为人达到特定目的所选择的工具行为,实践应当强调目的性,实践知识的目的是调节、处理人的行为。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因此法律是通过调整人的行为来维护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正如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而实践最基本的含义也是指行为,法律是实践的,法官需要研究法律现象,通过判决,陈述和构建法言法语,充分说理,引导人的自由选择,因此可以这样认为法官的理性是通过法官审理具体案件来实现,以此确立当事人行为的正当标准。实践理性的概念,由康德直接提出并进行系统论证,康德认为实践理性应当高于理论理性[老律师网]。实践理性是实践着的人的一种选择和从事正当行为的机能和能力。实践着的理性的最终根据在于作为实践者的具有历史性的人的现实交往和沟通行为之中,它不仅描述了人们选择和从事现实行为中的缜密思考以及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而且,它还表示,人们对自己行为的选择与自己对未来的期待是联系在一起的[老律师网]。它将我们做什么、我们可以做什么以及我们应当做什么这三个人的行为的基本问题统合起来,以此展示人在自己生命过程中不断开拓与追求自己的生存意义的行为实践。法律实践是行动的思考和思考的行动,法官的任务是把法律贯彻到个案中,将法律的涵义以判决形式表达出来,因此需要将理性与实践结合起来,形成实践理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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