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位于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境内,是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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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址导航:新看守所即以前的八丁中学,可以从市区乘青山泉,也可以从贾汪区到青山泉镇红绿灯往南,到了十字路口再往西1公里,路南即是。
律师提示: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刑事律师去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新址启用
我区举行新看守所启用仪式.
老律师网。徐州市.副..周涛,区领导董建、余德池出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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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总投资3200万元,位于青山泉镇境内,按照公安部相关标准建设,配备了较为先进的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电子门禁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管理系统、高压电网等设施,也是目前徐州地区功能较齐全、设备较先进的现代化监所。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先后荣立集体二等功1次,集体三等功2次,2次被省公安厅评为“安全文明示范监所”,多次被评为市“ .风廉政教育单位”、“廉洁先进基层所队”、“先进基层.组织”、“文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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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涛一行实地查看了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监所建设情况,了解了规划设计、安全设施配备和运行情况,对监所的设施配套、建筑设计、安全措施给予充分肯定,希望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全体干警进一步强化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做到安全监管万无一失,为打击犯罪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启动仪式上,周涛、董建分别代表徐州市.和贾汪..、区政府向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发放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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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法治文明
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以看守所“五化建设”为抓手,坚持以人为本,规范执法,努力打造安全规范的现代化监所。
一、监室在押人员实行床位制.
Law64。监室全部实行床位制,为全省最先实行床位制的监所之一.
Law64。失去个人空间的羁押环境压力,有不同程度的忧郁、恐惧甚至绝望的心理状态,一人一床使在押人员身体上得到了放松,心理上得到了缓解,促进了管理教育。
二、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制。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同贾汪区人民医院签定所院合作协议,建立了在押人员就医绿色通道。设立监管病房,使住院在押人员既得到医疗救治,又保证了安全。在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内设立了医务室,配备三名医生,一名护士,为在押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确保每一位在押人员入所、出所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建立健全了卫生防疫制度。
三、法律咨询服务制。采取书面告知、语音播报、监室内张贴等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在押人员学.权利义务和行使途径告知书,使在押人员明白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四、投诉举报核查制。为了规范在押人员投诉的受理、调查、处理工作,畅通在押人员投诉渠道,保障其合法权益,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制定了在押人员投诉调查处理规定。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约见驻所检察官、所领导和有关民警投诉.
老律师网。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投诉、控告、举报逐一梳理登记。
五、亲人会见接待制。为及时打消在押人员家属的种种疑虑,在监区建立视频会见系统.
Law64。在押人员的家人依据在押人员单双向视频会见规定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来所等多种形式。
六、特困在押人员救济制.
Law64。在新入所人员免费发放被褥、鞋子、牙具、碗勺等生活必须品的基础上。
七、办案提审关怀制.
Law64。在所内大厅增设茶几、报刊、饮水机、纸杯等,划定休息区,为来所办案的民警、.、.工作人员提供温暖的休息等待场所,免费提供打印、复印、茶水等服务,并提供免费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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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社会监督评议制。特邀监督员可以随时到所进行视察监督,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特邀监督员座谈会,听取对看守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Law64。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所内添置了警务公开栏,实行周二..接待日制度;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在押人员家属等来所参观、视察,征求意见改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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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执法预约平台
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视频会见书信申请地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邮编:221011,收信人: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办公室收。
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视频会见电话申请联系电话:0516-85869180.
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办案单位提讯提审、律师会见预约电话:0516-85869180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属在侦查阶段是不允许会见的犯罪嫌疑人的,除非是案件侦查的需要,侦查机关主动安排.
老律师网。所以,家属不能与犯罪嫌疑人见面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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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会见的作用:1.了解真实的案情,案件定性。2.提供法律帮助,告知权利。3.判断公安证据,针对性辩护.
Law64。4.提交法律意见书,维护合法权益.
Law64。5.申请取保候审。
■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精彩辩护--无刑事责任
假设本案申诉人确实碾压过死者徐某某,认定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也与事实不符,与法律不符,他也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假设本案是申诉人单独造成的交通事故的话,他也不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从而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申诉人在本次驾驶过程中,没有超速,没有超载,没有无证驾驶,没有酒后驾驶,没有醉酒驾驶,没有占线,没有逆行,可以说,没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顶多就是所谓的笼统的说法,“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相反,死者徐某某却有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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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陈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徐某某的血液检验报告,可以确认,徐某某平时爱喝酒,当天是大醉后不知什么原因躺在公路上,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他应该明知这样的风险,应该说,徐某某大醉后横卧在公路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他应该为自己的死亡承担最主要的责任,所以认定申诉人承担全部责任与本案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不符,他最多就是同等责任,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法律援助站成立
贾汪区.与贾汪区公安分局联合设立贾汪区驻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效维护和保障看守所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工作站的办公地点设在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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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专门拨付给法律援助站办公室一间,配备空调、办公室桌椅等用具,.为法律援助站配备了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为法律援助站顺利开展打下了硬件基础.
老律师网。区.、公安分局联合制定下发了《贾汪区驻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职责》等相关文件,并将制度上墙公示,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该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开展法治教育和法律援助宣传,协助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做好对被监管人员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为犯罪嫌疑人和在押人员及其家属解答法律咨询,告知因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接受在押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向区.援助中心报送;承办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其他法律援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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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采取安排律师定期值班的方式,每周二和周五固定安排两名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向在押人员及其家属,解答法律咨询,处置一般法律援助事务,收转法律申请等。
■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精彩辩护--不构成交通事故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从此可以看出,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Law64。(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但本案是否是交通事故,是交通事故的话,是否申诉人的行为造成的,尚不明确,至少公诉机关所举之证据无法准确、唯一的证明,其次,通过申诉人自己多次的交待,以及其告诉其姐姐王吉梅的内容,还有乘车人金昌富、韩贞普、龙敏等人的证言,以及其当天晚上的行为及第二天的洗车修车的行为,可以证明,申诉人压根不知道当天晚上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在他看来,他的车抖了一下,应该只是碾到了小石头或减速带,更何况他还停了一下车,要逃逸的话,不会第二天还开车去洗,开车去修,不会第二天还自己到交警队接受调查,因此,本案申诉人根本不存在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行为。
■贾汪区教育局组织参观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贾汪区教育局领导班子成员,全区各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局科室负责人120余人,走进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警示教育基地学.参观。
参观人员在讲解员的带领下实地察看了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在押人员家属视频会见室、视频监控中心等场所,欣赏了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文化长廊、警示标语、立身座右铭。随后参观人员观看了在押人员的减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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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温馨和谐、优雅的监区环境、整洁的监室、文明规范的管理给参观人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大家纷纷表示这次参观教育活动深刻、直观,思想上受到极大触动,倍感遵纪守法和拒腐防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定会更加珍惜本职工作,廉洁自律,打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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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汪区大吴街道组织参观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务犯罪预防乡村行专项活动,增强乡镇所属村居负责人预防犯罪的能力,加强村级集体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贾汪区.与贾汪区大吴街道组织辖区村..及部分街道纪检干部20余人到贾汪区看守所接受警示教育。
在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内,贾汪区看守所教导员高钦华简要介绍了看守所的概况及注意事项,着重介绍了在押的区江庄镇关口村原..,并告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触犯刑律,都将被剥夺自由,接受法律制裁。然后带领实地参观了被拘留逮捕人员的羁押、生活场所。
■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盗窃罪
1、被告人XXX在本案中系从犯。首先,每次实施盗窃行为前,犯意的产生都是XXX提出的。其次,在检方指控的两起盗窃案中,XXX均在屋外望风,并没有和其他同伙一起进入室内实施具体的盗窃行为。
2、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只是秘密地窃取他人财产,并没有故意破坏他人的财产,也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构成危害。每个受害人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金额不大,说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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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省高级人民.、省人民.和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已经进行了调整,数额巨大是以5万元为起点的,根据检方指控的盗窃数额明显达不到数额巨大的范畴,故、XXX的盗窃数额应以数额较大为宜。
4、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Law64。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能够顺利地得以侦破,被告人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老律师网。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老律师网。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老律师网。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XXX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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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抢劫罪
..、公诉书指控犯罪嫌疑人蒋某参与了四次抢劫,证据不足,只能认定其参与了一次抢劫.
老律师网。理由如下:
1、 犯罪嫌疑人蒋某供述自己只作案一次,其他三次均没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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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诉书指控犯罪嫌疑人蒋某抢劫四次,从整个案卷材料看,仅有一次有受害人辨认予以证明,其他三次均没有受害人辨认出蒋某参与了抢劫,证据明显不足,因此不能证明蒋某参与了其他三次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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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案犯王某某、赵某某也只供述了蒋某参与了二次抢劫。
第二、犯罪嫌疑人蒋某在整个抢劫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老律师网。理由是:
1、受害人李红心证实,犯罪嫌疑人蒋某在那次抢劫中没有使用过暴力及威胁手段,只是看押他.
Law64。其在辨认笔录中说:“第四组相片8号(蒋某)是实施抢劫的犯罪人,这个人站在一边,并一直看押我,在茶座包厢里和一组相片5号(王某某)一直在看押我。”,笔录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蒋某在这起抢劫中自始自终没有动手,没有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只是看押受害人,在整个抢劫过程中只起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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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案犯王某某、赵某某供述蒋某在抢劫过程中动了手,并且参与银行取款,本律师认为其有推卸责任之嫌,不能作为蒋某定罪的依据。一是王某某、赵某某的口供相互矛盾,王某某说是蒋某与其表文取款,见公安一卷第41页,赵某某说是蒋某与他一起取款,见公安一卷第70页,不能以此认定蒋某在抢劫过程中参与了取款。二是公安证据材料不充分,没有银行监控录像资料证明蒋某在银行取款这一事实。三是李红心证实犯罪嫌疑人蒋某一直在看押他,没有去取款。
3、犯罪嫌疑人蒋某参与抢劫的那次.抢得赃款16400元,同案犯分给蒋某只600元,且蒋某是被动地接受,给多少收多少。
■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强奸罪
本案申诉人邓某某在客观上与受害人花某某没有性行为;在主观上,没有强迫性,因而不构成强奸罪。原审判决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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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本案的证据体系,全案证据均只有言词证据,没有任何一件诸如血液、精斑、手纸、衣服等物证和鉴定资料。在言词证据中,亦只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1、证人李某某、张某某、丁某某、袁某某、谢某某、鄢某某等人证实申诉人邓某某等人去某县度周末,并在该县金穗宾馆开房打牌的事实经过。
2、受害人花某某涉嫌卖淫而收容教育期间的交待材料。花某某的两次原始记录,证实没有与申诉人邓某某发生性行为,尔后改变证言说与邓某某发生了性行为。
3、申诉人邓某某的供述材料,其始终未承认与花某某发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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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以外,本案再无其他任何证据。因此,本案就是否强奸的事实,形成了申诉人邓某某与受害人花某某“一对一”的证据。本案中能够证实邓某某与花某某没有发生性行为的证据是:首先,申诉人邓某某至今未承认与花某某发生性行为.
老律师网。其次,花某某原始交待材料也证实没有与申诉人邓某某发生性行为。花某某交待:“……这之后,又有邓某某进了房间,他要与我发生..,我不肯,并说要他尊重自己,他只把我的上衣解开,摸了我的某某”(见公安卷P307页)。上述说明了花某某不愿与邓某某发生两性..,在对邓某某进行提醒后,邓没有强行实施性行为.
老律师网。这与申诉人邓某某在公安卷P273、291页的供述基本一致,邓说:“她就犟,一翻身说讨厌,这时我就起身,说对不起,我就出去了。”由此可见,邓在性行为方面,是建立在花某某同意的基础上,其主观动机不含有强迫性,此时花某某不同意,邓便没有继续要求,更没有强行实施。
上述事实,.证实并认可:“邓某某进去(402房)后,就说“我好喜欢你”,并提出发生性..,花某某不同意……这样邓某某就只好回到407房去睡觉”(见公安卷P35页)。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从受害人花某某的原始陈述及申诉人邓某某的供述来看,申诉人邓某某与受害人花某某没有性行为,.的综合材料对此予以了证实.
老律师网。因此,申诉人邓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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