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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性行为能离婚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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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性行为主要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背忠贞义务,而与婚外的第三人有性行为。对于另一方来讲,这样的过错是不可原谅的,因此就会说到
离婚
的问题。那么婚外性行为能
离婚
赔偿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婚外性行为能
离婚
赔偿吗
对婚外性行为可以要求赔偿吗?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过错赔偿原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
离婚
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第一种情况重婚中,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形成事实婚姻的。在重婚中涉及两个婚姻,前一个婚姻必须是法定婚,而后一个婚姻可能是法定婚也可能是事实婚,如果第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则不存在重婚的情况。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没有形成事实婚姻的,则属于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与重婚区别的关键在于与他人同居时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重婚。既然《婚姻法》仅规定这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院不可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仅有婚外性行为,即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请求
离婚
赔偿注意事项
离婚
损害赔偿的适用在具体实践中要注意以下问题:1、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婚姻法》第46条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是由于没有规定确定的期限和具体情形,所以在实践中操作较困难。司法实践中一般讲“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理解为3个月以上。2、关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的问题,或者是赌博、吸毒等导致婚姻破裂的,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在实际中,对这种有婚外性关系又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赔偿范围的,人民法院一般在财产分割上作出权衡,主要照顾无过错方,对有过错方少分或不分。3、
离婚
损害赔偿必须是由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过错导致
离婚
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为
离婚
谈何
离婚
损害赔偿?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
离婚
的,当事人提出的
离婚
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起诉
离婚
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也不会支持的。根据上文的介绍,婚外性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过错行为,因此要是因此
离婚
的话,无过错方也是无法要求对方进行
离婚
赔偿的,除非能够有证据证明对方的婚外性行为构成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我们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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