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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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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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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最大的特点都是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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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他人在没有经过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可以非法使用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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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前提是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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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经过当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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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申请成功的。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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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对于当事人的申请也需要进行反复论证的,如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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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的相关决定不服的话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下面我们要了解的内容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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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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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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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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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主体,指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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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的人以及被申请人。根据前面的分析,可以将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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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的人分成两类。第一类申请人是指不服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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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人。《行政复议规程》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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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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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申请复议。
第二类申请人是指不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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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人。第二类申请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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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以及假冒、冒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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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等。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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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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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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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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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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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中,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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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被控侵权人应为第三人。反之亦然。无论是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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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还是第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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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均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具体而言,就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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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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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部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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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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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机构,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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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机构的主管机关。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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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两类申请人一致,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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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两类机构。第一类机构,《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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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性质上相当于国务院部门,因此,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其本身进行复议。当然,尽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与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同一,但内部的处理部门却可以不同。根据《行政复议规程》第3条: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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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法律事务处(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处”)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第二类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所以,此类行政复议,既可以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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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部门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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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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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收案范围
根据《复议规程 第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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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收案范围包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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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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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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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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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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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按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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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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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处理不服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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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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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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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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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权利不服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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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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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终止不服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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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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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子恢复的: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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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对给子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0、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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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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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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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不服的;
12、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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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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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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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处罚不服的;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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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对吊销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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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1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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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最后一项是个“兜底条款”,究竟包括哪些情形, 未见到任何解释。但从实际来看,可以肯定的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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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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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包括在内。
4、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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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H的除外。《行政复议规程》在规范层次上仅属于部门规章,并非该条中所指的“法律”,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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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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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期限未做特别规定,所以,不管是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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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还是第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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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都遵照该60日的规定,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H起继续计算。
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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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申请行政复议是针对一些特殊主体的,一般只针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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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争议的,还有一种就是申请人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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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这两种特殊人群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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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案件也有着明确规定,需要当事人在接收到相关行政裁决书以后60天之内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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