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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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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由于私自使用他人已注册的
专利
营利的,在被发现之后就要面临着罚款等
行政处罚
,但是也有很多人表示自己是冤枉的并对这样的
行政处罚
表示不服,为了救济自己受损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
专利
执法行政复议。那么,
专利
执法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呢?
一、
专利
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行政处罚
不服的;
(2)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管理
专利
工作的部门在
专利
行政执法过程中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申请管理
专利
工作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管理
专利
工作的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5)认为管理
专利
工作的部门在执法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申请执法信息公开,管理
专利
工作的部门依法应公开而不公开或逾期不答复的;
(6)认为管理
专利
工作的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
专利
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机关
1.
专利
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1)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
专利
工作的部门开展
专利
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请求的,参照《国家
知识产权
局行政复议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
专利
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
专利
行政委托执法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委托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管理
专利
工作的部门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
专利
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
(1)接收并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3)审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4)如果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对该执法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由办案处(科)室对该申请进行处理或转送;
(5)对下级管理
专利
工作的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7)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事项;
(8)按照职责权限,督促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进行受理,以及督促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生效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9)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以及下级行政复议机关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10)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综上所述,行政相对人对不当的
行政处罚
和强制措施、行政机关的侵犯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的现象表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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