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至于是既遂还是未遂,在所不问。但过失杀害被继承人的,并不导致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杀害其他被继承人的动机不是为了争夺遗产,则不能确认犯罪人丧失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而不论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江苏 周宏祥律师 |
副主任 执业14年 |
18651990859 |
江苏 章浩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951945636 |
上海 罗东升律师 |
主任律师 |
18516500148 |
上海 邱国开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
13052261268 |
江苏 朱效武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
18501560386 |
广东 陈芝廉律师 |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
18620487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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