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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协议离婚的手续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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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
离婚
需要什么手续 协议
离婚
的手续是怎样的(一)申请当事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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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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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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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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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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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⑤结婚证。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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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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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二) 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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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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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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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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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如登记机关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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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
离婚
和假
离婚
,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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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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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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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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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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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三)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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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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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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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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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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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男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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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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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
离婚
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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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
离婚
登记。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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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下,自然具体的手续也就是不一样的。至于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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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什么手续,上文中已经作出了介绍。通过对比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协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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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比诉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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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多,如果提供的材料齐全的话,那么一般半个小时之内就可以领取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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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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