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律师网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首页
>>
法律知识
医疗纠纷
处理程序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医院,帮助很多人重拾生命,但是也有因为医院的某些情况导致一些医疗事故,所以,就会有
医疗纠纷
存在。处理医疗的纠纷应该遵守公平,公正,及时,公开的原则,并且还要便民。应该具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等医院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健康,所以凡是都应该做到最好。那么
医疗纠纷
处理程序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医疗纠纷
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一、
医疗纠纷
初起
1、发生
医疗纠纷
的当事人(医护人员)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2、发生纠纷的科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医护人员对发生的
医疗纠纷
进行讨论总结,从中吸取教训,纠正不足,制定杜绝类似纠纷的有关制度,科主任负责书写该起纠纷的讨论意见,上报医务部,并向患者或家属作出相应的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好
医疗纠纷
。若确属负有医疗责任的
医疗纠纷
,科内能自行解决的,也要上报医务部备案。
3、经科主任及责任人解释、调解无效的
医疗纠纷
应及早上报医务部,同时上报有关纠纷的书面材料。
二、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
1、科室解释、调解无效的
医疗纠纷
及时上报医务部,医务部接到上报后做相应调查、了解和沟通,然后组织科主任、当事人及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调解。若不能调解,由医务部报请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批准召开院内
医疗纠纷
技术讨论会。
2、由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负责,医务部集体组织实施相关
医疗纠纷
的技术讨论工作。
3、技术讨论会主持人宣布医疗技术讨论程序和会议纪律。
4、科主任、当事人必须准时出席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在会上当事人应认真、负责地陈述诊疗经过,科主任应公正、科学的陈述科内讨论意见。
5、专家讨论。
6、书面材料需经医疗安全委员会、参加讨论的专家反复讨论、认证后,讨论结论于会议后的30日内交与患方及科主任。
7、患方及我院科室责任人对医疗技术讨论结论有异议时均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市区级医学会组织召开的医疗事故鉴定会
1、发生
医疗纠纷
的科主任及当事人必须在一周内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准时将材料交到医务部。由医务部提交到医学会,配合医学会组织开展鉴定工作。
2、根据鉴定结论同患者协商解决。
3、协商解决不成功,患者及家属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诉讼
1、医务部准备相关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由专职聘请律师准备陈述及答辩。医务部专职干事及发生纠纷科室科主任出庭。
2、根据法院审判结果进行处理。
3、如果医院承担相应责任,院内根据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4、医院制定相关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医院存在
医疗纠纷
是很正常的,总是会有一些原因导致一些医疗事故的发生。或者医院的做法和家属方面存在不同的,就很容易发生纠纷,所以对于纠纷的处理就显得非常的重要。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
丹阳市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国家制度的法律法规,一般都是大方向
丹阳市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国家制度的法律法规,一般都是大方向和大范围的内容,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制度的有效推行。那么,我们在下文就和您聊聊丹阳市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丹阳市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
·
工伤医疗期解除劳动合同
在发生工伤事件后,医疗期间受伤情况严重的就不能参与工或者不能原有的岗位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单位就会对员工进行调离岗位或解除合同,那么,针对工伤医疗期解除劳动合同我国有那些规定,接下来,我们为您说明如下。(一)工伤医疗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
·
医疗过失鉴定费谁出?
医疗过失鉴定费谁出?一、医疗过失司法鉴定费用如何收取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收取鉴定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
·
医疗纠纷责任划分为几种?
医疗纠纷责任划分为几种?医疗纠纷责任划分为几种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
·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不力会受到什么处罚?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不力会受到什么处罚?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日趋紧张。为了有效的解决医疗纠纷,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得益于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得以缓解。对于那些医疗事故责任追究不力的工作人员会受到什么处罚?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一、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一)医......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是怎样的
不管是由员工自己提出,还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都是有权利单方面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双方的劳工雇佣关系的,当然,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涉及到支付赔偿的问题。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是怎样的?哪些情况需支付赔偿?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一......
·
双倍工资支付多久,可以主张支付双倍工资多长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对双倍工资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是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的规定。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般双倍工资支付多久呢?具体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双倍工资支付多久双倍工资最多可支付11个月,用人......
·
桥梁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
桥梁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我们知道一个工程的建成,是需要达标的,如果不达标的建筑,就有质量的问题,有可能损害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分等级进行评定,如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分部工程等等,一般有合格,不合格之说,还有优良之说。那么桥梁工程......
·
在我国离婚孩子房子怎么判决
我国的房价,一直是广大老百姓们街头热议的一个话题。房价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实在是望尘莫及,尽管如此,在结婚的时候无论如何都会买一套房子,很多夫妻在结婚的时候会直接将房子的产权登记在孩子的名下。但是毕竟结婚以后的事情谁都无法预料,下面我们就为您......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江苏
邹馥憧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江苏
谢庆斌律师
执业17年
13921104310
浙江
林鑫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18868876507
⊙相关内容
·
南京招聘律师
南南京律师招聘信息、月薪待遇、岗位要求、岗位职责、南京实.律师......
·
宣城市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导航、会见时间
宣城市看守所地址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华山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关于股东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有何规定?公司能够更好的运行与公司法是脱离不了关系的,而公司股东的设立往往也要参考一下公司法中有关的条款,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的资格有何规定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有关的资料,下面就为您介绍一下吧。......
·
侵犯知识产权罪最高几年?
侵犯知识产权罪最高几年?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在没有经过知识产权人的同意的情况下非法的占有和利用其的知识产权得到了该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它侵犯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也同样让知识产权所有人损失了该有的各种权益从而产生犯罪的行为。那么侵犯......
·
有关商业车险价格是多少
有关商业车险价格是多少?一、商业车险价格是多少根据《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
·
网络诈骗3000会立案吗
网络诈骗3000会立案吗?随着国家大力倡导互联网经济以来,我国的互联网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互联网从业人数迅猛增长。但是,凡事都是利弊共存的。在互联网规则逐渐建立的今天,网络侵害时有发生。而网络诈骗作为一种重要的网络侵害形式,给广大网民带来诸多困扰......
·
离婚时要如何调查对方财产
一、离婚时要如何调查对方财产一般情况下,对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自己可以私下进行调查,个人调查财产可以调查对方的存折、工资条、有无房产证等等比较方便的调查。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个人进行财产调查往往受限于地域、时间等的条件。如,对方的收入,一般情......
·
成为上市公司有哪些
成为上市公司有哪些条件一、成为上市公司的条件1、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
·
建筑工程合同工程量不公平怎么办?
建筑工程合同工程量不公平怎么办?一、建筑工程合同工程量不公平怎么办?工程量清单通常是结算的根据,如果没有,可以进行评估。需要区分在中标备案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协议是属于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黑合同”,还是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这里的合同变更属狭......
·
《公司法》董事任职资格是怎样的
《公司法》董事任职资格是怎样的一、公司法董事任职资格是怎样的?1、公司董事为自然人。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3、董事的任期,一般都是在公司内部细则中给予规定,有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把董事的任期限制在一......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我是一名临时工 因为没有和老板签合在工作过程中我受伤了在家休息 老板应该给我报工
·
以前欠信用卡钱,现在还清了,怎么取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
婚姻干涉,你好,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和女友交往,她现在1
·
当时出车祸报案交警到场划定他的主要责任我的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到场照相处理后说他们
·
怎样确定犯人还在朝阳第一看守所
·
涉嫌抢劫,抢了一部4800左右的手机跟现金700元
·
工人上班中卖了点废钢筋一案
·
我是铜掌柜投资人,听说铜掌柜法人自首了,我们报案找哪里?我本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老律师网www.Law64.net
首页
找律师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