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律师网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什么?

首页>>法律知识

    我国对农村土地的保护力度一直很大,即使是因为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必须要经过国土部门批准才行。而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按照规定办事,不得非法批准征用土地,否则的话,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什么?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而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它土地一百亩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它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各级政府主管人员、土地、规划管理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询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造成大量土地被非法征用、占用,大量可耕地荒芜或被毁的后果。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机关的威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通过我们这么一讲,您应该知道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什么。构成这种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犯罪对象是农村土地。具体表现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且情节严重的。在量刑上面,这里有两个档次,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法院可以判处犯罪嫌疑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媳妇改嫁能带走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媳妇改嫁能带走土地承包经营权吗?一、妇女改嫁能否带走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


·夫妻异地如何离婚 异地夫妻怎么离婚
      夫妻异地如何离婚异地夫妻怎么离婚一、夫妻异地如何离婚?1、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在外地,其中一方又不愿意离婚,或愿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方面未达成协议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什么是回迁房?回迁房就是开发商在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民的房子
      什么是回迁房?回迁房就是开发商在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民的房子。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那么回迁房和安置房的区别有哪些呢?而在购买回迁房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风险,究竟这些风险又包括了哪些?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什么是回迁房,回迁房和安置房的区别有哪些拆迁......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有哪些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有哪些农村的大部分土地都是集体土地,只有少部分的自留地。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时候,会发放相应的补偿款,那么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有土地使用证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证补偿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由于不断开发,闲置土地资源越来越紧俏。但为了经济的不断发展,仍然需要修建建筑物以供经济发展需需要。这就出现了拆迁制度。拆迁是单位和个人征用土地,拆除土地上原有建筑,安置原土地上建筑和人口,并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制度。今天,我们就来看一看国有土地使用证补偿。......


·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有哪些区别
      单位受贿与受贿罪虽然在客观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都具有相同点,但是它们还是有所区别的。那么,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有哪些呢?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我们该怎么区分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呢?针对以上问题,下文将一一为您展开详细介绍。一、单位受贿罪与......


·在我国工兵铲算不算管制刀具 一、在我国工兵铲算不算管制刀具
      在我国工兵铲算不算管制刀具一、在我国工兵铲算不算管制刀具?不算,这是劳动工具。不过在一些特定场合是禁止携带的,比如人员密集的会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在部队中确实有使用工兵铲进行格斗的方法教学,因为对于部队铲子是常用工具。二、公安部关于管制......


·房价居高不下一直是现下比较热门的话题,房产商开发许多楼盘许多
      房价居高不下一直是现下比较热门的话题,房产商开发许多楼盘许多家庭为了各种原因买房还贷,房热的同时许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慢慢凸显出来,关于运城房产的纠纷也颇受外界关注,那么运城房产纠纷打官司需要走哪些程序,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我们为您介绍一......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武装部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近年来,......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安徽 沈培亮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8656084778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相关内容
·扬州劳动仲裁
    需要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的,请拨打劳动保障监督咨询电话:12333,12......


·石红旗律师又代理成功撤销一起某县建设局行政处理决定
      2002年7月,何平英向台江县建设局申请办理其位于台江县......


·工伤认定复议规定有哪些
      您在工作的工程中有可能会遇到各种的意外,那么工伤认定和赔偿就是我们所要关心的问题,那么我们有可能会对工伤认定不满,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提起工伤认定复议了,那么,工伤认定复议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就带您看看。一、工伤认定可以申请复议的条......


·诈骗罪加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不管是对怎样的犯罪,法律中都规定了一些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与此同时也有一些需要对行为人加重处罚的情节。当然,不同的犯罪在这方面的规定是不同的,那具体说到诈骗罪的话,您知道法律中规定的诈骗罪加重处罚的情节都有哪些吗?这方面的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


·罚款和罚金有什么不同?
      人民在交谈的过程中,往往将罚款说成是罚金,而也有将罚金说成是罚款的,总之,就是很多人不能正确区分罚款和罚金,导致笑话百出。那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究竟罚款和罚金有什么不同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罚款和罚金有......


·现如今,交通繁忙,城市热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也是人们放在首位
      现如今,交通繁忙,城市热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也是人们放在首位目标。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建立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为了准确了解此制度,下面将由带您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的主......


·居间合同纠纷案件需要注意什么
      居间合同纠纷案件需要注意什么一、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居间合同是中介常用到的一个合同,关系到了居间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因此签订时要注意以下事项: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


·刑法量刑原则有哪些规定?
      刑法量刑原则有哪些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是人民法院在法定刑的范围内或基础上,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或者处罚轻重的指导思想和准则。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公司恶意拖欠工资怎么办?
      现在的社会中,很多在职人员会碰到一些问题,那就是公司恶意拖欠工资怎么办?很多人不懂法律,更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会吃很多亏,希望在法治社会中您能有一定的法律常识,今天我们就来告诉您公司恶意拖欠工资怎么办。公司恶意拖欠工资怎......


·公司未提前30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要赔偿吗?
      不论是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还是劳动者主动辞职,劳动法当中时间的约束都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呢提前通知对方的话,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的,那么公司未提前30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需不需要赔偿呢,下面就由我们来告诉您。《劳动合同法》第三......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你好。我想做公寓,我的房子是三室一?6.2平米,能够住多少人啊?
·请问用人单位是否合法,家人在安徽XX学院从事保洁工作想和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但是
·李宁是不是受骗了,这钱能向朱芳要回来吗?恳请律师指点
·我把在网上下载的电子书和教学视频刻录成光盘赠送给别人算侵权吗?
·工伤事故怎么处理,我是在机械厂上班时伤到左手
·你好,王律师,请问一下。我有个朋友,孩子结婚了,在今年二三月
·请问叶律师,我是在2011年4月25号相城区法院开庭的我胜诉
·我和我媳妇结婚三四了,结婚时我媳妇的龄不够可是现在够了他还是给我们户口本在么办啊,老是推脱各种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老律师网www.Law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