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在我国法律上信用卡诈骗罪立案要件包括哪些?

首页>>法律知识

    您非常清楚点额是,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比较恶劣的罪名,对于绝大数人来说诈骗行为都是非常讨厌的。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就是这种诈骗行为经常容易受到人们的关注,比如说在我国法律上信用卡诈骗罪立案要件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条件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信用卡诈骗多少钱被追究刑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第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二、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首先我们想要说的是,信用卡诈骗罪它是一种骗取他人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因此肯定是和骗取的金额大小有关的。其次,只要是达到了骗取的数额要求,还需要一些其他要件,就有可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的可以咨询下律师。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
      故意杀人犯罪剥夺的是他人的生命权,而不管最终是否由造成了被害人人身死亡,此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是肯定的了,只不过在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属于未遂状态,那对行为人的处罚自然也不会太重。不过如今,我国关于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提供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2017的内容,供你参考了解。一、故意杀......


·拘役和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拘役和拘留都是刑法中强制剥夺自由的方法,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区分两者的区别对我们认识刑法、提高法律意识有重要作用。今天整理了关于拘役和拘留的区别资料,供您阅读了解。一、拘役和拘留的区别(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种类之一;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民事拘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理,......


·未成年人盗窃罪怎么处罚?
      一、未成年人盗窃罪怎么处罚未成年人犯盗窃罪的处罚需要根据下列两种情形来判定:1、行为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应当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进行矫治教育;2、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应当依据《刑法》中对盗窃罪的处罚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十七......


·刑事和解协议书怎么写?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对于被告人将会是非常有利的,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均将犯罪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规定为酌定减轻的情节之一。当然,在民事侵权领域侵权人与受害人达成和解也有利于双方化解纠纷,实现社会和谐。下面我们通过一份范本来教您和解协议书怎么写。一、刑事和解协议书范本本协议由以下......


·怎么样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从法律中对该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分析,如果实际的行为符合了该罪的所有构成要件内容,那才可以认为是构成该罪的。那究竟实践中,该怎么样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进行详细解答吧。一、怎么样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


·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减少吗
      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减少吗一、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减少吗《公司法》第38条规定了股东会的12项权利,其中就包括“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的权利。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公司股东会有权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但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有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算离职了吗?
      如果我们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后一般会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那么对我们来说,有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算离职了吗?用人单位如果拒开证明应该怎么办?了解这些知识对于我们顺利办理离职手续非常重要,下面就由我们具体给您说一说。一、有解......


·如何撤销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包括全部内容的撤销,也包括部分内容的变更。合同法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


·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离婚赔偿金一般是多少?
      夫妻离婚要是因为一方有法定的过错,那么此时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的同时要求对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那么您知道这个离婚赔偿金一般是多少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


⊙相关内容
·南京刑事律师说法
    南京刑事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在线刑事辩护咨询服务,处理刑事案件、刑事辩护、贪污受贿案件、经济案件、盗窃、强奸杀人、毒品案件等。南京刑事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委托,提供刑事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调查取证以及申请取保候审等,为希望得到法律......


·南京律师收费标准
    南京律师收费标准南京律师收费标准,南京市请一名律师大概需要花多少钱?年最新的律师刑事案件收费标准?年南京离婚诉讼律师收费标准?年最新的律师债务合同案件收费标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律师费的支付标准......


·沈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
      沈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接受沈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现辩护人结合法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


·常州律师成功代理“一房二卖”纠纷案,成功索赔
      马某某的楼房拆迁,按照有关拆迁安置政策,马某某将获得一大一小共二套安置房作为补偿。在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情况下,马某某之妻王某某决定将其中大的一套出售给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还订立了房屋买卖协议,付款方式为刘某某先付购房定金,其余款在刘某某......


·两处骨折怎么申请工伤认定?
      在日常工作中,由于长时间工作带来的疲劳与一些工作的危险性质,员工可能会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受伤或者伤残,例如两处骨折怎么申请工伤认定。那么作为签署劳动合同的一方,受到劳动保障部分和《劳动法》的保护,自然会有类似于两处骨折怎么申请工伤认定这种疑问......


·怎么对劳务派遣人员受伤的责任进行认定
      怎么对劳务派遣人员受伤的责任进行认定随着中国企业在国外的投资以及承建的高铁等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劳务派遣人员也与日俱增。然而由于部分劳务环境恶劣以及天灾人祸等因素,时常出现劳务派遣人员受伤的事情,那么受伤了该如何认定工伤责任?本文我们将告诉您相......


·同居时男方给女方送的金银首饰,分手后需要返还吗?
      事实上恋爱同居期间互赠给对方的金银首饰等礼品,首先不能按照同居财产进行分割,因为其是以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负担。  确定不能按照同居财产进行分割后可以按照以下的规则确定返还与否:  1、如果是为了日常交往赠送的日常小件物品属于一般性......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只有口头居间协议,现居间合同成立双方已受益,被告只付一部分!
·事故认定书收到后交警还要扣车多久
·我在下班的时候被人打破头了,缝了4针,当时在晚上我没看清对方
·新好!我是一名家政服务员,雇主赖13薪不给,欠剩余工资未结帐,我该怎么讨回公道?
·夫妻双方性格不和
·这房子产权该归父亲还是单位的?
·农民工工伤事故,50岁,配偶47岁,母亲75岁赔偿款多少钱?
·你好,我想咨询朋友和别人打架,我有过去看了,
·我给个人店打工工作中摔断肋骨,一年多了,要求赔偿,老板以超期
·个人信用报告上有呆帐怎么才能消除,需要多长时间?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